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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返还婚约彩礼([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11号)
刘某、王某于2007年农历3月6日举行定亲仪式,刘某向王某索要现金1.1万元,三金首饰价值2500元,还有床上用品六件套价值1200元,定亲当天王某父母及亲戚给刘某现金1350元,总计王某定亲给刘某16050元。定亲过后,二人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6月,二人发生关系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强奸。同年12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随即,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6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应予返还。其中1.1万元礼金数额较大应予返还。六件物品1200元,数额较大也应返还。三金价值2500元,由于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婚姻介绍人常某的证言可以认定王某给付刘某彩礼款1.1万元的事实,诉讼中刘某自认收到王某给付的六件物品。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审判决刘云返还王某给付的彩礼款及六件物品于法有据。
综上,婚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是法律规定婚约解除后,为缔结婚姻而赠送的彩礼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