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数众多,应如何提起诉讼?
现实困惑
郑某在深圳工作了几年,就开着豪车回到了乡村老家。乡亲们看郑某没用几年时间就发了大财,便询问郑某挣钱的方法,郑某大方地说只要乡亲们把钱交给自己,自己什么都不用干,等到年底的时候就可以有一大笔收入。很多乡亲相信了郑某的话,纷纷把自己的钱交给了郑某,一共有40多人将近100万元交给了郑某,谁知郑某从此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无奈的乡亲们就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原告人数多达40几人,他们应该如何起诉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中的40多名乡亲可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推举一位代表人参与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含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往往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同一个原因和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将其合并在一起审理,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并且可以降低案件的审理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这么多的人一起参与诉讼是不可能的,有必要推选出一位代表人,代表大家参与诉讼、行使权利。
本案中,受骗的40多名乡亲,基于同一个诉讼理由提起诉讼,法院将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看待,将案件合并审理。他们应该选出一个代表人,如果不能选出,则由法院指定一个代表人,代表所有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及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应如何进行诉讼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时,如果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选取的代表人所进行的各种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均发生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事项代表人都可以直接决定,对于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