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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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案——阅读提示:《商标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1]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