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导】
一、被保险人同意撤销的适用范围
本条关于被保险人同意的撤销,仅适用于死亡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利益中的意定保险利益。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其政策考量,是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允许被保险人撤销其同意会影响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死亡险直接影响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故允许被保险人视情形予以撤销;其他险中的意定保险利益,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命,故基于维护保险合同效力、保护交易方的合理预期,没有给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权利。
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形式和方式
如前所述,被保险人撤销《保险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同意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存续、稳定性和各交易方的合理预期,故需慎重行使该权利。在撤销的形式上,我们强调,被保险人同意的撤销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方式,被保险人撤销《保险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同意,必须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因为被保险人撤销其对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同意而归于无效,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对于交易的合理预期本应予以保护,但因为该合理预期利益与被保险人的生命相比居于次要地位,法律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故被保险人可以撤销其同意,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撤销,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以使得合同当事人能够根据新的情形对其资源配置作出新的安排。
三、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受最优保障。值得注意的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不仅包括单纯的死亡保险,即仅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还包括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的其他险种。实践中,单纯的死亡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事故中包含死亡,实际上是死亡保险与其他种类的人身保险相结合的险种,如生死两全险、意外伤害险等。[25]不管是单纯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还是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生死两全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都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无论何种险种,只要该险种包含以死亡为保险金条件的条款,就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当然,对于违反该规定的保险合同,如果其是仅仅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纯粹死亡险合同,则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如果其并非单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混合保险合同或者综合保险合同,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行使撤销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同意之权利,其效果如同投保人解除权之行使。我国《保险法》第47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据此,被保险人撤销同意之时,投保人得依照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定,请求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限制
实践中,有些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险时,可能出于特殊经济利益考量,会与被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撤销同意,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值得研究。死亡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涉及被保险人对于订立死亡险的自主决定权问题,该自主决定权似可放弃,但这种放弃不能导致违反公序良俗的效果。例如,即使被保险人承诺不撤销同意,但在其与投保人信赖基础完全丧失,甚至投保人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仍是可以撤销同意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