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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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平等的倾向

我希望在结束两个原则的讨论时,解释一下它们所包含的一种平均主义的意义,并拟消除一种说公平机会的原则将导致一个无情的英才统治的社会的反对意见。为了准备这件事,我注意到我确立的正义观的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原则所提出的一些考虑。这是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偿的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19]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

据我所知,补偿原则并不是提出来作为正义的惟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运行的惟一目标的。它的有道理正像大多数这种原则一样只是作为一个自明的原则,一个要与其他原则相平衡的原则。例如;我们要相对于提高生活的平均标准的原则,或相对于推进共同利益的原则来衡量它。[20]但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它被看作是代表着我们的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而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仿佛所有人都被期望在同样的竞赛中在一公平的基础上竞争。但是,可以说,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否则就是不允许的。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

所以,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这样,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别原则。

根据这些评论,我们就可否定下述论点,这一论点认为制度的不正义总是存在的,因为自然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必然要转移到人类的社会安排之中。这种思想偶尔也被用来为对非正义无动于衷的态度进行辩解,仿佛不肯默认非正义是和不能接受死亡一样。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贵族制等阶级社会不正义,是因为它们使出身这类偶然因素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多少是封闭的和有特权的社会阶层的标准。这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了自然中发现的各种任性因素。但是人们没有任何必要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他们在设计制度时利用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只是在这样做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即使在别的方面无疑存在不完善,但满足了这两个原则的制度仍然是正义的。

再一点是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我们看到,至少在链式联系有效的时候,每个代表人都能承认社会基本结构是旨在推进他的利益的。社会结构能向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不利者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在此意义上它是平均主义的。但是,以一种直觉的方式考虑相互有利的条件是怎样满足的看来是有必要的。让我们考虑任何两个代表人:A和B,设B是较不利者。实际上,由于我们最关心与最不利者的比较,我们就再假设B是最不利者。现在B能接受A的较好状况,因为A的利益是通过改善B的前景的方式获得的。假如不让A有这种较好地位,那么B的状况会比他现在的状况更坏。现在的困难是说明A也没有理由抱怨。也许由于他要让渡一部分利益给B,他得到的就比本来可能得到的要少呢?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个较有利者说什么呢?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天赋较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

有一种自然的倾向认为那些处境较好的人总是不应得到他们的较大利益,不管这些利益是否有利于别人。在此弄清楚“应得”的概念是必要的。以下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在作为一种公开规范体系的合作体制和由它建立的各种期望的条件下,那些希望改善自己的条件,做了这一体制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是有权利获得他们的利益的。在此意义上,较幸运者有权要求更好的状况,这些要求是由社会制度建立的合法期望,社会是有义务满足它们的。但是这种意义之上的应得预先假定了合作体系的存在,它不去问是否从一开始合作体系的设计就要符合差别原则或某一别的标准的问题。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天赋较高的人是应得那些资质和使它们可能发展的优越的个性的。因为他在这个意义上是更有价值的,所以他应得他用它们能达到的较大利益。然而,这个观点却是不正确的。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这看来是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一个确定之点。认为一个人应得能够使他努力培养他的能力的优越个性的断言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他的个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这些条件他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应得”的概念看来不适应于这些情况。这样,较有利的代表人就不能说这些有利条件是他应得的,因而他有权以一种不促进他人利益的方式从他可参加的合作体系获利。他的这一要求没有任何根据。这样,从常识的立场来看,差别原则看来也是可以同时被较有利者和较不利者接受的。当然,严格地说这些都不是这一原则的论据,因为在一种契约理论中,论据都是从原初状态的观点做出的。但是这些直觉的考虑有助于我们弄清这一原则的性质和它的平均主义意义。

我在前面(见第13节)曾提到:一个社会应当努力避免使那些状况较好者对较差者福利的边际贡献是一负数。它只应当按照贡献曲线的上升部分运行(当然包括最大值)。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只有在曲线的上升段才能使互利的标准总是得到满足。而且,这自然地达到了社会各种利益的和谐,代表人不是在牺牲对方利益的情况下获利,因为只有互惠的利益才被允许。确实,贡献曲线的形状和斜率至少部分地是由先天资质的自然分配决定的,所以它既非正义亦非不正义。但假定我们设想那条斜率为1的线代表一种利益完全和谐的理想,它是一条意味着每个人都获得同等利益的贡献曲线(在这种情况中是一条直线)。那么,两个正义原则的一致实现倾向于把这条曲线提高到接近于利益的完美和谐的理想。一旦一个社会越过了最大值,它就沿着曲线的下降部分运行,利益的和谐不复存在,当较有利者有所得时较不利者则有所失,反之亦然。这种境况类似于处在一种效率的边缘上。当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时,这是颇不可取的。这样,我们应停留在正值的贡献的范围内,就是要在自然给予我们的条件下实现利益和谐的理想,满足互利互惠的标准。

差别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与自由、平等相比较,博爱观念在民主社会中地位较次要。它被看作是较不专门的一个政治概念,本身并不定义任何民主的权利,而只是表达某些心灵态度和行为类型,没有它们,我们就看不到这些权利所表现的价值。[21]或者与此紧密关联,博爱被认为是体现了某种社会评价方面的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于各种公共习俗和对奴颜婢膝的鄙弃中。[22]博爱无疑含有这些意思,以及一种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的意义,但如此理解就意味着它不表达任何确定的要求。我们还是必须发现一个适应这一根本观念的正义原则。而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也常常在实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人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那些处境较好者愿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

博爱的理想有时被认为是想在一个较大的社会的成员之间建立那种不现实的联系纽带。这肯定是它在民主社会中被相对忽视的另一个理由。许多人都感到博爱在政治事务中并没有合适的地位。但如果把它解释为差别原则的各种要求的联合,它就不是一个不现实的观念了。看来,我们最确信是正义的那些制度和政策满足了它的要求,至少是在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较不利者的福利的意义上。我将试图在第五章中给出这方面的论据。按照这一解释,博爱的原则就是一个完全可行的标准了。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这样我们就为博爱的观念在两个原则的民主解释中确立了一个地位,我们看到它对社会的基本结构提出了一种确定的要求。博爱的其他方面的含义当然也不应忘记,但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它的基本意义。

通过这些考察,现在看来明显的是:两个原则的民主解释将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23]英才统治的社会结构遵循前途向才能开放的原则,用机会平等作为一种在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中释放人们精力的手段。那儿存在着一种显著的上层与下层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表现在生活资料和组织当局的特权两个方面。较贫困阶层的文化枯萎凋零,作为统治者的一批技术精英的文化则牢固地建立在服务于国家的权力和财富的基础上。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24]这样,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对于正义原则的其他解释来说确实是一种危险,但对于民主的解释却不是这样。因为,正如我们刚才所见,差别原则在基本的方面改变了社会的目标。一旦我们注意到我们在必要时必须考虑自尊这一根本的基本善,注意到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诸种社会联合的一种社会联合的事实(见第79节),这一结果甚至就更明显了。据此可推论一种对自我价值的自信应当为最不利者寻求,这限制着等级制的形式和正义所允许的不平等的程度。这样,例如,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就不仅仅或不一定主要根据它们将产生的在培养能力方面的效果来估价,而是也根据它们在丰富公民(在此包括较不利者)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方面的价值来估价。随着一个社会的进步,后一种考虑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这些评论已足以勾画出这两个对于制度的原则所表现的社会正义观念。在转到对于个人的原则之前,我应当述及另一个问题。迄今为止我一直假定自然资质的分配是一个自然事实,没有着手改变它的企图,甚至没有去考虑这种改变。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分配是必定受社会体系影响的。例如,一种等级制倾向于把社会划分成一些分离的生物学的人群,而一个开放的社会则鼓励最广泛的遗传差异。[25]加之,多少明确地采取优生学的政策是有可能的。我将不考虑优生学的问题,始终使自己限于对社会正义的传统关注。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减少别人才能的政策一般并不适合于较不利者的利益。相反,如果接受差别原则,他们将看到,较大的能力可作为一种社会的资产用来促进公共利益,但同时也适合于每个有较高的自然资质的人的利益,使他追求一种较好的生活计划。所以,在原初状态的各方都想保证他们的后代有最好的遗传天赋(假定他们自己的天赋是确定的)。从这点来看,追求较好生活的合理策略成了前代留给后代的问题,成了代际间出现的问题。这样,在一定时期中的一个社会就要采取步骤至少保持自然能力的一般水平,防止严重自然缺陷的扩散。这些措施是受那些各方为了他们的后代而自愿同意的原则指导的。我述及这一思辨的和困难的题材是想再一次指出差别原则可能改变社会正义问题的方式。我们可以推测:从长远看来,如果有一种能力的上限,我们最终会达到一个拥有最大平等自由的社会,这一社会的成员享受着最大的平等才能。但我在此不再考虑这些想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