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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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想通过提出一种正义论,把我过去十余年来所写论文中所表达的观念综合为一个前后连贯的观点。那些论文的所有主题都又在此涉及,但通常给予了更为缜密的考察,为完善这一理论所需的进一步问题也得到了讨论。这些阐述共分三编,第一编更认真地考察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年)和《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年)这两篇文章中述及的理论根据;第二编的三章则分别对应于下面三篇文章的主题:《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和《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年),但在内容上作了许多增加;第三编的第二章则涉及到《正义感》一文(1963年)的主题。除少数地方外,这一部分的其他章并不对应于发表的论文。虽然主要的观点是相当一致的,但在许多地方我都力图消除矛盾,充实和加强论据。

也许我能最好地把本书的目的解释如下: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功利主义一直得到一系列创立过某些确实富有影响和魅力的思想流派的杰出作家们的支持。我们不要忘记:那些伟大的功利主义者像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密尔也是第一流的社会理论家和经济学家;他们所确立的道德理论旨在满足他们更宽广的兴趣和适应一种内容广泛的体系。而那些批评他们的人则常常站在一种狭窄得多的立场上。他们指出了功利原则的模糊性,注意到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的明显的不一致。但我相信,他们并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抗衡的实用和系统的道德观。结果,我们常常看来不得不在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之间进行选择,最后很可能停留在某一功利主义的变种上,这一变种在某些特殊方面又受到直觉主义的修正和限定。持上述这种观点虽然不无道理,而且,我们也并没有把握一定能达到另一种更好的观点,但没有理由不试一试。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作为这种解释之结果的正义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确实,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相反我承认其中主要的观念都是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丰富内涵能被人们赏识。如果本书能使人们更清楚地看到那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这一可作替换的正义观的主要结构性特点,并指出进一步努力的途径,那么我写这本书的意图也就完全实现了。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这是一本大书,它不仅在篇幅上,而且在内容上也很庞大。因此,为了读者的便利,需要一些引导性的解释。正义论的基本的直觉性观念是在第一章的第一至四节中提出来的,由此才可能直接进入第二章的第十一至十七节中有关制度的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讨论,然后,再转到第三章全章有关“原初状态”的说明。如果不熟悉这个概念,浏览一下第八节有关优先问题的讨论可能是必要的。接着,第四章的第三十三至三十五节讨论平等的自由,第三十九至四十节讨论自由之优先的意义以及康德的解释,并给出了这一理论的最好描述。上述这些内容大概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包括了正义论的大部分要素。

然而,若不考虑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提出的论据,正义论就有被误解的危险。我特别要强调一下下面的章节:第七章的第六十六至六十七节有关道德价值、自尊及相关概念的讨论;第八章的第七十七节有关平等的基础、第七十八至七十九节有关自律与社会联合、第八十二节有关自由之优先、第八十五至八十六节有关自我的统一与和谐的讨论(所有这些也在第九章中被讨论)。但即使加上这些章节也还不到书的一半。

每节的标题、每章前面的说明以及书后的索引将帮助读者把握书的内容。对此再作评论看来是多余的,我只是说明一下在本书中我避免了作广泛的方法论的讨论。我在第九节对道德理论的性质,第四节和第八十七节对证明的性质有一简要的考察,在第六十二节有一短暂的离题:讨论“善”的意义问题,别处偶尔也有一些有关方法论的评论等,但我主要的精力是放在建立有关正义的实质性理论的工作上。与其他理论的比较和对照,由此而引起的对其他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批评,都只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我没有把第四至第八章的大部分算在本书较基本的部分之内,这并不意味着我把这些章节看作是边缘性质的,或仅仅是一些应用。相反,倒不如说,我相信测试一种正义理论的重要办法,就是看它能在什么程度上把条理和系统引入我们对一个宽广领域的问题的判断之中。所以,这些章节的主题需要论及的,所达到的结论会依次修正所提出的观点。但是,对这些部分,读者可以更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喜好,注意那些他最感兴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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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这本书的过程中,除了书中已指出的外,我还得到了许多其他人的帮助。在此,我想对其中的一些致以谢意。本书有三种不同的手稿在学生和同事们中间传阅过,我从我得到的无数建议和批评中获益匪浅。我感谢阿伦·吉伯德对第一份手稿(1964—1965年)的批评。为回答他对当时提出的“无知之幕”的反对,似乎需要把一种善的理论包括在内,结果就产生了以第七章讨论的善的观念为基础的基本善的概念。我也感谢诺曼·丹尼尔斯指出了我把功利主义解释为个人义务和责任的一个基础的困难。他们的反对引导我排除了这一题目的许多内容,简化了正义论这一部分的论述。大卫·戴蒙德有力地反对我有关平等的论述,特别是它在处理相关地位方面的失败,这终于使我把一种自尊的概念也放进基本善的行列之中,以处理这个问题以及别的一些问题——包括那些作为各个集体的一个社会联合体的问题和自由的优先问题。我与大卫·理查兹对政治义务和职责的问题进行过富有成效的讨论。“分外”行为虽然并非本书的一个主题,但我在对它的评论中得到过巴里·柯蒂斯和约翰·特罗耶的帮助,即使他们可能仍不同意我所说的。我还要因我在最后一稿中所做的几处订正感谢迈克尔·加德纳和贞妮·英格利希。

我一直幸运地从讨论我发表的文章的人们那里得到有价值的批评。[1]我感谢布赖恩·巴里、迈克尔·莱斯诺夫和R.P.沃尔夫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概括和论据的讨论。[2]在我不接受他们的结论的地方我必须扩充论据以回答他们的反对。我希望按现在面目出现的正义论不再碰到他们指出的困难,也不再碰到约翰·查普曼指出的困难。[3]正义的两个原则之间的联系和我所说的正义的一般观念类似于S.I.贝恩提出的观念。[4]我感谢他,还有劳伦斯·斯泰恩、斯各特·布尔曼在这方面的建议。诺曼·凯尔对我那些论文中论述的道德理论观的批评,其主旨在我看来是有道理的,我在确立我的正义论中力图避免这一反对。[5]在这一过程中,我亦得益于伯顿·德雷布恩,他使我清楚了W.V.奎因的观点,说服我相信意义和分析的概念并不像我想像的那样在道德理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与别的哲学问题的关联并不需要在此以某种方式争论,但我一直试图使正义论独立于这些问题。这样我就在遵循我的《伦理学纲要》一文中的观点的同时做出了某些修正。[6]我也要感谢A.K.斯恩对正义论的探讨和批评。[7]这些探讨和批评使我能够在一些不同的地方改善我的提法。他的书对于那些希望研究如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种较形式化的社会选择理论的哲学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哲学的问题也在其中得到仔细的论述。

许多人自愿为我这本书的几个手稿撰写评论。吉尔伯特·哈曼对最早的一份手稿的评论是很重要的,迫使我放弃一些观点,并在许多点上做出基本的改变。1966年夏季,在布尔德的哲学讲习会上,我又得到了伦纳德·克雷默曼,理查德·李,亨廷顿·特雷尔的(后来再次从他得到)批评意见。我尽量接受这些意见,接受查尔斯·弗利德,罗伯特·诺齐克和J.N.希克拉的非常广泛和富有教益的意见,他们每个人都给了我巨大帮助。在发展善的解释方面,我从J.M.库柏、T.M.斯坎伦、A.T.泰姆佐科,以及多年来与托马斯·内格尔的讨论中得到过很多启发,在弄清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之间的联系方面,我亦曾从他们那里受益。我也必须感谢R.B.布兰特和乔希·罗宾柔兹对改进第二份手稿(1967—1968年)的许多有用意见,以及B.J.迪各斯和J.C.哈桑伊富有启发的通信。

在最后一稿的写作中(1969—1970年),布兰特、特雷西·肯德尔、E.S.菲尔普斯、艾米莉·罗特都不断提供意见,他们的批评给我以很大帮助。我还从赫伯特·莫里斯、莱斯诺夫和诺齐克那里得到过许多有价值的改正意见,这些意见使我避免了一些小错和使书写得更好。我特别感谢诺齐克在最后阶段所给予的不断帮助和鼓励。可惜我不能考虑他们所有的批评意见,我清楚地知道书中还留有错误,但我依然感激他们,因为我的感激所依据的是书的已有成果,而与它的未臻完善无关。

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为我提供了理想的环境来完成这本书。我深深地感谢它在1969—1970年为我的工作提供的支持,感谢库根海姆和肯德尔基金会在1964—1965年对我的支持。我也感谢安娜·托尔、玛格丽特·格里芬帮助我完成最后的手稿。

没有所有这些好人们的善意帮助,我决不可能完成本书。

约翰·罗尔斯

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

1971年8月


[1] 按照序言开头一段提到的次序,六篇文章如下:《作为公平的正义》,载于《哲学评论》第57卷(1958年);《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载于《自然法论坛》第13卷(1968年),《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载于《法律,卷六:正义》,C.J.弗雷德利希与约翰·查普曼编(纽约,阿塞顿出版社1963年版);《分配的正义》,载于《哲学、政治学和社会》第3集,彼德·拉斯利特和W.C.朗西曼编(牛津,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公司1967年版);《非暴力反抗的辩护》,载于《非暴力反抗》,H.A.比多编(纽约,柏伽索斯公司,1969年版);《正义感》,载于《哲学评论》第62卷(1963年)。

[2] 见布兰·巴里:《论社会正义》,载于《牛津评论》(秋季号,1967年),第29—52页;迈克尔·莱斯诺夫:《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载于《政治研究》第19卷(1971年)第65—80页;R.P.沃尔夫:《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反驳》,载于《哲学杂志》第63卷(1966年)第179—190页。虽然我的《分配的正义》(1967年)是在沃尔夫文章发表前完成和送交出版社的,但我仍对没有在校样中提及沃尔夫的文章的疏忽感到遗憾。

[3] 见约翰·查普曼:《正义与公平》,载于《法律,卷六:正义》。

[4] 见S.I.贝恩:《平均主义与利益平等的考察》,载于《法律,卷九:平等》,J.R.潘洛克与约翰·查普曼编(纽约,阿塞顿出版社1967年版),第72—78页。

[5] 见诺曼·凯尔:《契约论与道德批评》,载于《形而上学评论》第23卷(1969年)第85—101页。在此我也要感谢R.L.坎宁安对我的著作的批评:《正义:效率与公平》,载于《人格主义者》第52卷(1971年);还有多罗西·埃比特:《正义》,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增刊(1969年);查尔斯·弗兰克尔:《正义与合理性》,载于西尼·摩根贝塞尔、特特里克·休泼斯和莫尔顿·怀特编的《哲学、科学与方法》一书中(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69年版),以及ch.佩雷尔曼:《正义》,(纽约,伦德姆豪斯出版社1967年版),特别是第39—51页。

[6] 《哲学评论》,第50卷(1951年)。

[7] 《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旧金山,霍尔登—戴公司,1970年版)。特别是第136—141、156—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