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语用学视角下的东乡语语用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言语行为理论评论

语言学家们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批评、修正、发展和质疑从未停歇过。里查德(Richard,2013)曾指出,言语行为理论的确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和值得商榷的问题。塞尔(1969a)有关言语行为理论的早期著作基本上都是关于语言与行为、语言与社会关系的论述。塞尔(1968)认为,语言交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某种言语行为;语言交流也可能会对听话人、说话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后来的著作(塞尔,1991a,1991b)关注言语行为理论与大脑处理机制的关系。他认为处理自然语言的过程实质上是理解言语行为的过程;提出研究语言处理机制可以从言语行为角度出发,从语用方面进行突破。

塞尔对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过批判;顾曰国(1994a)曾撰文对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过评价。

一 塞尔对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批评

塞尔对他的先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多次修正、补充、发展;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突出贡献在于他建成了一套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尤其对施为行为的分类更加完善和合理;言语行为理论也因此得到更深入的丰富和完善。塞尔(1968)认为奥斯汀在抽象切分出表意行为的同时也切分出了施为行为。奥斯汀进一步将施为行为分为了五类(评判、施权、承诺、表态、论证);塞尔保留了五类,但修改为:阐述、指令、承诺、表达和宣告类;得到语用学界更多的认可。在深一层次上,塞尔和奥斯汀也存在分歧。具体表现在他们各自对句义与语力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奥斯汀认为句子意义或语言的字面意义与语力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而塞尔则认为具体的交际语境“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而且“每一句字面意包含确定语力的某些因素”(塞尔,1968)。塞尔(1979)还强调研究字面意义和言语行为是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所做的同一类型的研究。即,在我们的话语中,存在隐藏的思维,当我们的话语还没有说出来的时候,我们的大脑已经帮助我们依据在某种可能的潜在的社会关系交往中会出现的语境,为交际者规定了想表达的意图。再则,塞尔(1968)舍去奥斯汀的“表意行为”和“说话行为”而代之以“命题行为”,即表达一个意思的行为(含有具体的指称,某人某物或预测某事)。他同时还指出,在个别情况下,存在施为句却不包含命题的内容。塞尔还指出奥斯汀划分的言语行为的三种行为重叠过多,而且其内部太过庞杂混乱。当然,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最大贡献还是间接性言语行为理论[见本节三]。

二 顾曰国对言语行为论的批评

1.对奥斯汀言语行为论的批评

首先,顾曰国(1989)指出了奥斯汀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为行为的划分问题。在奥斯汀提出的抽象切分的方法中,他先是把一个完整言语行为划分为三种话语行为(发声、发音、表意行为),而后他又把其中的表意行为分为“说话”“施事”和“取效”三类行为。顾曰国(1989:32)指出奥斯汀的这种抽象分类法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审视言语行为,这种抽象出来的行为之间是一种蕴含关系。他还指出,奥斯汀的抽象切分工作起初就是从“说些什么”的具体分析和研究切入的。然而仅仅发出语音、词语来“说些什么”还远远不能够实施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必须要有与之相关的所指和交际意思,这应该就是表意行为。“说话行为”也是说出语音语法正确的有所指的存在交际意思的句子。那么,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奥斯汀没有说明。由此,顾曰国(1989:34)首先质疑区分这两类话语句的意义。其次,顾曰国(1989:36)认为说话行为所使用的字面意思与施为行为的“语力”是重叠的。当施为句是显性时,尤为明显;如“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说话行为含有“拒绝”的字面意思,“拒绝”又是施为行为中的“语力”,两者岂不没有区别?所以顾认为说话行为与施为行为的划分有很大缺陷。再则,尽管顾对奥斯汀的施为行为及其“语力”加以肯定,认为它们是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有价值的贡献;同时,批评奥斯汀对施为行为本质的认识及其分类远不如人意。顾曰国(1989:36)先从认识角度讲,顾认为奥斯汀把语力的“规约性”视为施为行为的特征。“规约性”就是某个行为能按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说”出来。顾批评奥斯汀衡量规约性的标准就是“说”是不是等于“做”;这种认识是有漏洞的。顾认为在程式化的语境中实施施为行为,便有规约可循;但这样的语境是极少的。很多语境中的表达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说话人的态度或情绪,不定因素很多。例如,“让一让”所实施的“语力”,可能是“请求”,也可能是“命令”(顾曰国,1989:37)。再从分类角度讲,顾批评奥斯汀把施为动词与施为行为等同起来分类,这是不符合语言使用事实的,因为很多施为行为并不用施为动词。并且,顾还认为奥斯汀施为行为的分类很繁杂;在某一个大类里,包含了繁多的言语行为;他列举了“表态”类,包含了感谢、吊唁、憎恶、抱怨、告别、诅咒等13种。这的确是一个庞大的杂烩分类。

2.对塞尔言语行为论的评价

关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顾曰国(1994b:15)提出了两条基本的评价意见。首先,顾指出研究者们必须注意到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心智哲学对语言学和哲学研究的负面影响效果。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塞尔(1984)的哲学语言学研究转向心智哲学。他强调言语行为的本质及其分类基础的最终解释必须依靠大脑的意向工作机制。塞尔后期的研究说明他想把言语行为理论根植到他热衷的心智哲学上。在英国的BBC里思(Reith)讲座上,他在分析一般的行为时指出:交际言语行为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基本成分。而顾曰国(1994b:11)认为这样的推理和结论至少是不完善的。塞尔的这种二元分析原理应该是成立的,但他的这个二元论却没有注意到交际言语行为是不同于一般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社会性本质。而实际上人们的言语行为是一个由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构成的共同连续体。正如奥斯汀反复强调,施为行为必定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属性的行为。其次,顾曰国(1994b:15)认为奥斯汀和塞尔着重分析观察施为行为,忽视取效行为。他指出,在实施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时,取效行为是必不可少的成分,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语言学家对取效行为不感兴趣,是因为它涉及许多超语言因素。取效行为的研究一直停留在简单的因果关系上,这种结果导致了言语行为理论无法应用到会话分析及其研究中。顾曰国指出,取效行为是说话人的意向还是语言本身会产生的实际效果?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加深对言语行为理论更深一步的理解。顾曰国(1994b:15)也注意到以往的取效行为研究主要问题是太偏重理论方面的研究,而大大地忽视了实际语言素材、语料样本的询查和分析探究,究其原因,主要可能是研究者们对语言实际的关注不够以及对言语行为的语言交际语境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估计不足。

三 其他学者对言语行为论的评价

奥斯汀和塞尔提出的言语行为说,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确暴露出了自身的诸多不足和缺陷。许多语用学研究者对言语行为理论提出各自的不同评价和看法,譬如认知和关联语用学理论家斯珀伯和威尔逊(1986)就对言语行为理论有无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质疑;而列文森(1983)的常规关系语用含义的观点认为,“言语行为与语用含义中的前提和蕴涵含意一样,是任何其他普通语用学理论也必须解释清楚的主要的语言现象”,列文森同时还批评并指出,言语行为理论家们所关注的大量的言语现象对语用学来说没有特殊兴趣。梅伊(Mey,1993)在对言语行为理论中的制约性条件进行评论时指出,我们在理解和加工语言单位时,有必要把言语行为活动本身与话语交际者的言语行为所处的社会动态语境结合起来。同时,他还郑重地提出了从社会背景和语言环境两个角度来考察和研究“语用行为”这样一个普遍性概念。如果从社会语境的视角来看,言语行为本身必然会受到某种社会条件,或环境因素,或交际人背景信息等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言语行为应符合社会大背景,其实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社会背景、教育、年龄、性别、职业,这些社会因素看作一种“特殊的语境”;而言语行为要适合这些社会因素,或者也可以说,这二者需要具备双向的适从性。梅伊(1993)还认为,在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方面,言语行为理论可以用于解释理论语言学的句法学和真实条件语义等各种各样的语言交际现象。在此之后,列文森(1983)还指出,塞尔自己对言语行为的划分本来就存在缺乏基本原则和根本基础的问题,而且与其提出并倡导的所谓依据言语交际行为成功的条件而建立的言语行为划分系统存在着矛盾和对立。

布克哈特(Burkhardt,1990)等学者也认为,塞尔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不只是语义层面的语言运用规则,而是语义层面的和语用层面的规则兼而有之。塞尔在许多场合的论述中都涉及了“基本条件”这样一个关键概念,但他的个别条件又缺乏代表性,缺乏解释力。语言学家普遍认为,言语行为交际取得成功的首要且必要条件其实极其复杂;而塞尔对其研究基本上还是只局限于某一语言交际行为实际案例(如承诺),而对言语行为真正的研究的拓展维度是远远不够的。从顺应论语用家维索尔伦(Verschueren,1999)的研究看来,塞尔倡导的间接言语行为其实就是语言在交际语境中动态的顺应性问题;间接言语行为的选择本身就是对语言现实某种语用顺应,既是对社会规约条件的各种顺应,也是对心理动机或意图的各种顺应。塞尔的言语行为其实就是人们语用交际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理解和加工往往需要依靠交际语境条件和交际目的等要素的支撑。因而,语用交际行为必然会受交际语境条件的制约和调节,是与各种言语行为作出顺应的人类活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