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乐户的源流
第一节 乐户的起源
历史上,专门以乐舞取悦人和鬼神、并以此为业的社会群体,应该是源自进入阶级社会的夏商时代,“女乐”“乐工”便是这一群体的代称。《管子·轻重甲》载:“昔者桀之时,女乐(工)三万人。”是否有些夸张不得而知,但是殷商时期为乐者“侈”与“淫”却是事实。以声色娱人的“女乐”如此众多,享受者当然是统治阶级。西周时代,礼乐制度得以实施,在这种制度下,专业乐人群体得到了很大的加强,除女乐之外,还有许多以乐工、乐师名之的人物,成为礼乐制度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群。夏、商与周代在用乐上的不同,在于前者用乐更多是声色娱乐的需要,而不像后者对乐的理解赋予更多的内涵,既有声色娱乐的一面,又强调乐的社会功能性,强调乐的“合礼性”。由于古人对许多自然现象的不理解,因而生发出种种带有宗教意味的行为,“乐”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沟通“人”“鬼”“神”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这种“天人合一”的观念、“乐”在其中娱神娱人的作用,成为商周时代对乐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周代对乐人群体量的需求更大。东周时期,无论是礼乐制度发展到极致,还是因社会的变革而导致的“礼崩乐坏”,这一群体都是大量存在的。与北魏以下乐籍制度所不同的是,周代由于礼乐制度的影响和具体实施,无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士大夫阶层,都因礼的需要而对乐有着浓厚的兴趣,以致诸子百家论乐、习乐之风盛行,从王公贵族到平民百姓竞相为之,虽然有专门以乐舞为业的一群,但有贵胄子弟加入,其群体的社会地位至少不会像后世乐户们那样低下。自有别于“古乐”的所谓“新乐”盛行,作为“乐”,虽然时人对其政治与社会功能的认识依旧,强调其合“礼”性,但人们更加注重乐对愉悦人性情的功能,也就是其“俗”的一面。东周之际,群雄并起,导致王礼的衰败,僭越之事不断,以致季氏在家中上演“八佾之乐”;魏文侯则直言对“新乐”“俗乐”“郑卫之音”的喜好,而淡漠“古乐”。正因如此,乐人群体也因各路诸侯的需要而不断扩大,甚至成为王公贵族间馈赠的礼物。汉代,这一群体中又注入了一些新的内容,诸如倡优等,虽然就乐人群体以及相关的机构在制度上有着相当的延续性,但是,作为罪罚之人的亲属入籍,并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乐户,史籍的记载却是从北魏时期始。
《魏书·刑罚志》云: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正义云:
这些刑事犯罪之人的眷属,原本并非以此为业,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被强行习乐,一旦进入乐籍,打入另册,有别于平民百姓,以红纸记录名籍,便没有了人身的自由,终身成为官府从事与乐相关活动的人员。这样,自夏商时代便有的、以音乐作为谋生手段的一群,在北魏时便以乐籍制度的形式得以确立,这确立之初,便决定了这一群体的“贱民”身份与地位。一部乐户的血泪辛酸史从此拉开了序幕。
乐户者,是户籍制度产生之后的事情。
中国的户籍制度源自先秦时期,“户籍田结”。但将乐人户籍单列以另册记之,却是北魏时期的事情。文献记载此种制度建立之始是以“罪人亲属”的身份出现的,其实,此种制度的形成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首先,是社会的需要。“乐者,乐也”。奴隶制度随着秦统一中国而宣告彻底崩溃,中国社会进入了封建时代。魏晋之时,人们的思想活跃,“越名教而任自然”,音乐作为人的情感自然流露的一种重要方式,也逐渐摆脱礼教的束缚。在功利的目的下,掌握权力的统治者们以自身的需要,豢养专门的群体,并制定专门的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加以管理。
其次,当等级观念越来越强烈,当统治阶级越来越注重声色娱乐之时,便需要这一群体。
再次,军旅之中自汉代创立鼓吹乐以来,也需要专门的音乐人才以鼓舞士气。
宫廷之中,祭祀、典礼、仪式、道路、筵宴等,均需要乐人来从事相关的活动。
自佛教传入中国后,为传播教义,以及在佛教华化的进程中,寺庙逐渐成为各地的文化中心。从律而论,僧尼是不允许从事世俗音乐活动的,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文化中心”与“僧尼戒乐”的矛盾中间,需要有专门的群体从事此项工作。当然,随着戒律的松弛,寺庙也逐渐用和尚奏乐,那又另当别论了。
此外,在民间的多种民俗活动中这一群体也大有用武之地。
乐籍制度便是在这样一种社会需要的形势下产生的。乐户,其初始是统治者为礼乐以及声色之需要,以贱民之户籍而归之专门从事与“音乐”相关职业的社会群体。这一群体以“另册”的形式出现,不与齐民同。“专业贱民乐人”是对这一群体的总的概括。这些精神文化的重要承载者与传播者,亦随着这种制度的确立而翻开了中国音乐文化新的一页。
我们知道,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的鲜卑“拓跋什翼犍曾为质子于石赵历十年之久,受汉文化浸润较深。公元三三八年在繁峙(今山西浑源县西)北即代王位后,‘始置百官,分掌众职’;用汉人燕凤为长史,许谦为郎中令。始制法律,规定反逆、杀人、奸、盗等罪的刑罚”[3]。这是拓跋部在平城之前的事情。可见此时已经接受汉文化,但这时尚未建国称帝,其法律中是否已经有乐户制度尚未可知。从《魏书·外戚·贺讷传》中“太祖(拓跋珪,386—408在位)平中原……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的记载来看,平城时期的拓跋氏已经实施了户籍制度。拓跋珪在军事上的节节胜利,得以入主中原,并在“天兴元年(398)正月……徙山东六州人吏及徒何(鲜卑慕容氏)、高丽杂夷、三十六署百工伎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4]。王仲荦先生在分析拓跋珪徙民屯田时讲到:被徙的人员中有相当数量“是失去自由被强迫在屯田土地上耕作的隶属农民,身份很低”[5],按《魏书·官氏志》的说法,这些人被封赐给王公侯子国臣吏,由“职比家丞”的“典师”来“总统群隶”,这些人成为王公贵族的奴隶阶层,而前者则成为奴隶主。《魏书》对此有大量的表述,如“太祖……赐以妻妾及隶户三十、马二匹、羊二十口”(《魏书·安同传》);“太宗……赐隶户二百”(《魏书·王洛儿传》);“从征凉州,以功赐隶户一百”(《魏书·司马楚之传》)。以上称为隶户,还有称为“奴婢户”和“别户”者。如“世祖赐奴婢十五户”(《魏书·李顺传》);“显祖即位……赐别户三十”(《魏书·刘尼传》)。可见奴隶阶层在北魏的平城时期显然存在。而且,《魏书·乐志》载北魏早有魏晋所赐的音伎,太祖定中山又获后燕乐具,天兴以后充京师平城的人口中有大量百工伎巧者,世祖破赫连昌获古雅乐,平凉州得其伶人器服,这些被掳掠得来的其身份很难说是进入“高贵者”的群体。乐户的基本条件具备,这就是奴隶阶层的伶人伎乐,只是典籍中没有明确记载为乐户。孝昌之后刑事犯罪人员的家属入乐户籍,似乎是对平民中犯罪者的惩罚措施,使之归于奴隶阶层。所以,虽然史书明确记载的入籍乐户是在孝昌(525—527)以后,但从对史料的分析来看,乐户作为奴隶贱民阶级中的一部分应该是此前便已经存在。强盗妻子入籍之说,很可能是对平民中刑事犯罪者的惩罚措施。
在北魏以前,中国社会早已产生了户籍制度,而且伶人伎乐的群体广泛存在,只是典籍中未明确有“乐籍”,亦未出现“乐户”的称谓。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在中原汉人内部混乱厮杀之时,作为统治阶层的需要,也有伎乐群体的存在,却没有明确以户籍的另册形式加以归类,乐籍是在拓跋氏入主中原,将大量的汉民徙为奴隶的情况下,引入中原的户籍制度,并将划为奴隶的人口进一步细分,以为统治阶级礼乐和享乐等多种需要,按其从事的职业作为另册贱民之中的一类?如果事实确是如此,则是拓跋部对非本族类的一种歧视性的措施了。孝昌之后天下淆乱,统治者为了强化统治而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即对平民百姓中刑事犯罪人员(强盗)的家属也强迫入籍成为音乐奴隶。典籍对乐户的记载恰恰是从这一现象开始的。但据资料的分析,乐籍制度的实施要比“孝昌”时期早得多。
北魏时期,乐户并非仅仅是刑事犯罪人员的家属,作为阵获俘虏也有被转入乐籍者。《魏书》卷八六《孝感列传》载:
此条史料之前说的是太和五年(481)之事,后条则讲景明初年(500),按其前后文的关系,这条史料应该是讲太和与景明之间的事情,这也为孝昌前有乐户增添了佐证。
图1 榆社北魏石棺伎乐
乐籍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的各个政权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实施,周、齐、梁、陈之地均有乐户的存在。《周书》卷二一《司马消难传》载:“初杨忠之迎消难,结为兄弟,情好甚笃。隋文每以叔礼事之。及陈平,消难至京,特免死,配为乐户。经二旬放免,犹被旧恩,特蒙引见。寻卒于家。”从其后隋代将前朝的乐户统于治下,则表明乐籍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南北朝时期是较为广泛的。只是限于典籍资料的匮乏,还很难说清楚究竟起于何时,目前所见还只能归于北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