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论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公众捐款
一 研究问题、背景及其意义
近年来,尤其是在《慈善法》颁布和互联网筹款热潮兴起后,无论非营利领域的决策者、实务界还是研究者的关注点,都由聚焦组织而拓展至更多元的领域。公众捐款即其中热点之一。此项实证研究的材料主要来自京、浙、吉、赣、川、甘6省(市)的抽样调查数据,以及来自京、沪、浙等地的5个组织和平台的深度案例研究。围绕谁在捐、怎么捐、捐给谁等问题对捐款公众的特征、捐款规律等进行扫描和刻画。在呈现具体的研究框架和发现之前,有必要将公众捐款置于更广阔和复杂的背景及话语体系之中予以陈述,以凸显其发展脉络和研究价值。
(一)慈善简史及公众捐款的倒叙与还原
20世纪90年代,萨拉蒙等开展的一项跨国比较研究的数据显示,收费收益和政府资金在非营利部门的资金来源构成中分别占53%和34%,包括个人、基金会和公司等捐款在内的私人慈善所占比例仅为12%。接下来的发现终于让捐款者自豪感陡增:一旦将志愿服务时间折算在内,私人慈善在非营利部门12个领域之中的7个均成为收入的第一大来源(萨拉蒙、索克洛斯基,2007:34~63)。[1]撇开志愿服务的重要作用不论,12%的份额如此之低,是否就意味着私人慈善不重要呢?从萨拉蒙更早的一项研究中可以找到他对私人捐献(private contribution)重要性的辩护:“私人捐献赋予这些组织(organizations)以卓然品格:虽为独立、私人的社会机构(institutions),却为实现必要的公共目的而存在。私人捐赠(private giving)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份额虽少,但任何危及它(的行为)都意味着动摇非营利部门之本质。”(Salamon,1995:168)[2]进一步追问,假若私人慈善的份额萎缩为零,那其他两部分的资金来源为何就不能支撑非营利部门存在的合理性呢?非营利部门收费收益比例越高,财务独立性越强,不是越能实现其自治性和自主性吗?换言之,萨拉蒙为何非要坚持私人慈善对非营利部门本质的独有性呢?
紧接着,萨拉蒙(Salamon,1995)表达了对收费收益在非营利部门收入中比例的持续上升,尤其对非营利部门“商业化”的隐忧。很多组织收入中收费部分的增加,已说明其服务对象正在偏离穷人而转向有支付能力者。此外,将一些商业手法引入慈善领域能带来诸多创新,但“商业化”会挤压情感主义的空间,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非营利部门的使命和身份。然而,萨拉蒙并未意识到其论证中的吊诡之处:在他试图戳穿非营利部门功能失调的三个神话——功能失调的神话(Dysfunctional Myths)、志愿主义的神话(the Myth of Voluntarism)以及完美概念的神话(The Myth of Immaculate Conception)时,却悄然为其所担心的非营利部门“商业化”打开了方便之门。也正是出于对上述两种资金来源份额增加以及志愿失灵的隐忧,萨拉蒙将目光投向了政府资金。至于政府资助是否会对非营利部门造成负面影响,萨拉蒙认为根本无须担心。恰恰相反,政府资助的削减将迫使非营利部门远离弱势群体(Salamon,1995:101-102,143-144)。也就是说,借助于托克维尔式的非营利部门之逻辑先在以及非营利部门与政府在公共目标取向上的契合性,萨拉蒙完成了对二者为伙伴关系的论证。这一点并非没有争议。有些国家政府资金对非营利部门独立性的影响要比美国大得多,比如中国(韩俊魁,2015,2017b)。这样一来,萨拉蒙的论证逻辑可归纳为:因为和非营利部门存在伙伴关系,政府应当扩大资助,这样能防止商业化和收费收益比例的攀升,再通过保持私人慈善的稳定份额,从而使非营利部门的本质不被动摇。既然私人捐款对非营利部门之本质属性如此重要,那为何这一比例如此之低?难道公众缺乏爱心?还是说这一比例自新自由主义改革之后才开始降低?在萨拉蒙的论证链条中,私人慈善重要性的根本原因仍晦涩不明。
其实,对商业化和政府资助更为敏感和更具争议性的并非非营利部门,而是其中的一个子集——慈善组织及其事业。首先,毕竟与很多非营利组织不同,主要关注穷人等弱势群体的慈善组织饱受筹款之苦,受商业和政府影响更为显著。其次,接受巨额捐款固然令慈善组织喜出望外,但富豪捐款再多,也难保其慈善事业不坠。同时,在和大额捐赠方交往时,也难免“卖方”兜售其利益和价值。显然,若将公司捐款和富豪大额捐款等从私人慈善12%的比例中予以剔除,个人捐款所占比例显然更低。那么,研究个人捐款的意义何在呢?个人捐款和慈善组织及其事业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萨拉蒙的跨国比较研究一直试图超越“美国制造”综合征(Beyond the “Made in America” Syndrome),但历史比较的深度有限。与萨氏关注非营利部门的独立性不同,同样面对非营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边界日渐模糊以及随之而来的压力,佩顿等(Payton and Moody,2008)试图开辟另一条解释路径。在思考“什么是只有非营利部门或慈善才能做到,而商业和政府均无法实现”这一独特性问题时,他们认为,非营利管理的思路忽视了更为基础的慈善本质。若要保证萨拉蒙所谓非营利部门必要的可辨别性(distinctiveness imperative),就须追寻慈善之原理及其角色。接下来,他们从人文视角将慈善界定为“追求公共善的志愿行为”(Voluntary action for the public good)。也就是说,这一界定将萨拉蒙等当然察觉到的志愿服务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样一来,佩顿等在强调道德、政治参与等维度上将萨拉蒙的“私人慈善对保证非营利部门独立性至关重要”这一命题转换为“慈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即每个人都可以是施惠者,也可能是受赠者,“我们都很脆弱。我们总会以某种方式受惠于慈善。我们都曾是未成年人”(Payton and Moody,2008:15)。如果遗忘了仁慈、爱邻里、公民性、宽容等日常美德,如果遗忘了正式的、组织化慈善之外非正式慈善所呈现的个体性、日常性、体验性、习得性的人人慈善自传(everybody’s philanthropic autobiography),那就无法真正把握慈善的本质,自然会凭一些统计数据产生私人慈善日益萎缩的错觉。转换视角后发现,慈善远远超出了组织的范围,慈善也许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小,统计似乎也难以担当“精确计算慈善”之重任;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本体意义上使慈善或非营利部门摆脱商业和政府的负面影响,进而获得独立性。
由此,我们找到了本项研究的重大意义和问题起点。笔者认为,佩顿等人的逻辑起点基本成立,但慈善发展的事实比其论述更为复杂,因为慈善在历史上不断和各种外力相互形构。分析慈善,除了关注与之密切相关的商业、政府、基金会和个人,或许还有别的内容。
作为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公众捐款、互助等现象普遍存在,其历史也定然久远。《圣经》中就有主称赞穷寡妇捐小钱的故事。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公众捐款引发关注,并自觉被人们视为一门艺术和技术而加以实践和运用,可能是18世纪下半叶以后的事了。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西方慈善发展史的判断:以现代非营利组织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慈善运动肇始于“仁慈时代”(Age of Benevolence)的18世纪[3]。及至19世纪初,年轻的麦考利讽刺地说:这是个社团的时代(This is the age of societies)。几乎所有英国人都加入了某个协会(association)。他们或分发书籍,或送患者去医院,或给穷人送毯子。晚一辈的詹姆士·斯蒂芬爵士也有同感:“我们身处社团的时代(Ours is the age of societies)。哪里要革除压迫,哪里就有公众会议;哪里有悲伤需要治愈,哪里就有赞助人、副主席和秘书长;哪里有可以分享的祝福,哪里就有一个委员会。”(转引自Himmelfarb,1991:3-4,186)这些组织主要依赖筹款、筹集物资以及志愿服务而生存。于是,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公众捐款应当和同一范畴内的相对物——公众募款相伴生。此时的慈善组织已发展出较为清晰的捐赠程序、资金使用目的和途径、财务审查、惩罚措施等日常管理制度,还采取了慈善音乐会等多种筹款手段,以及购买股票、彩票和公债等多种增值保值举措(姜鹏飞,2010)。这种组织化运作方式显然为更多的捐款者提供了便捷的参与通道。至于高擎“慈善科学”(The Science of Charity)大旗的募款以及善举的组织化实施,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已蔚然成风(Himmelfarb,1991:3,4,186)。这也是当时查尔斯·洛赫(Charles Stewart Loch)对“组织”的出现大为惊讶的同时敏锐地察觉到慈善与组织之间存在张力的慈善转型时代之侧影。总而言之,在日益祛魅和现代个体生成的大背景下,现代公众捐款、公众募款和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互同构性,这三者和古老的公众捐款及社会动员机制之间也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性和延续性。
正是在此环境的熏炙之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富豪成立基金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才有了可能[4]。若把现代非营利组织之发展作为慈善运动的第二个阶段,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时萨拉蒙所关注的私人慈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所谓基金会、政府购买服务、公司捐赠等这些现代词语是在慈善传统之上的新发明。随着福利国家承接了原有慈善的部分功能,劳动、自助、专业化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以及对更广泛的施加于弱势群体之上的直接原因背后更多原因的追问,相当一部分传统慈善力量转为服务。现代非营利组织比草根组织等非法人社团更能提供规模化绩效。但在提供所谓专业服务的同时,其运作成本也急剧增加。因此,“慈善有成本”这种现代说辞不断否定和规训“慈善无成本”的古训。这种慈善嬗变背后至少有两个潜在后果值得警惕:随着各种复杂组织形式的出现以及捐款者至受益人之间组织链条的不断延长,“捐赠者和受助者失去直接联系,慈善将失去其实践效能及道德目的”(Friedman and Mcgarvie,2002:48)。此外,资本的本质绝非慈善,否则商业部门并无存在之必要。借用布罗代尔(1997)资本主义的外向性和大企业的垄断性之判断,慈善很容易被资本掳掠为华美的装饰品。近年来,被佩顿等人视为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独立性重要标志的志愿运动在快速发展。这种古老基因一直存在,甚至可以说伴随人类始终。但也不排除一种新的动因出现,即志愿者个人对组织成本理性、规则理性乃至组织控制等能动性抵抗也在加剧。最后,古老的互助组织在近代社会保护运动中也成为抵御风险的重要形式,其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扩展惊人。当然,不少互助组织并非非营利组织。随着贝克(2018)所言风险社会的来临,互助不断拓展地盘,重构一种社会性。但这种合作和佩顿等人所说的广义互惠仍有很大区别。这种互助甚至进入志愿服务领域。比如,努力以志愿服务时间的可比对性和可交换性来取代传统志愿服务时间的单向馈赠。这无疑在利用切分几乎不可分之物的“公平”手段来消解慈善。古老的基督教将财富视为获得拯救的障碍,将捐款视为归还本属于穷人的东西。两相比较,竟有云泥之别!
此外,关注捐助行为的心理学家注意到,和那些大额捐款者不同,小额捐款者对所捐机构是否真的帮助目标人群并不太感兴趣,而仅仅关注自我感觉是否良好,这就是所谓的“温情效应的捐助行为”(warm-glow giving)(辛格,2019:10~11)。若如此,慈善和公众捐款又将去向何处?
佩顿等人研究的重点是慈善,并未论及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的关系。但可以看到,这一解释转向从正面,而不是用“非”这一前缀来界定该部门。带有强烈价值取向的志愿行动被置于慈善概念的核心,连同不分配约束机制成为这一部门的基本构成要素,慈善成为非营利部门的核心子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商业与非营利部门、捐款与慈善之间看似结实的纽带。以上所述,都构成本研究的复杂图景。
(二)中国语境中的公众捐款
以西为镜,理解中国慈善和公众捐款就容易了许多。中国慈善思想史源远流长,公众捐款亦古已有之。历史上,每逢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民众捐款可圈可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这为公众捐款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随巨大社会转型而来的诸多挑战也给作为募款重要主体的非营利组织之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和广阔空间。1988年实现归口管理以来,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公众捐款在90年代也一度出现社会化和民间化的势头(孙立平等,1999)。2008年前后,西方国家经济衰退,基金会的发展、汶川地震、《慈善法》颁布等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昭示着公众捐款的新契机。备受瞩目的是,随着互联网公募平台的出现,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公众捐款快速增加。
与西方社会一样,中国在历史上并不缺乏爱心捐款。但由于中国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和“总体性”特征(秦晖,2010;邹谠,1986),政府或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在吸收公众捐款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具备公众募款功能的自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道路要曲折得多。例如,远的来看,带有鲜明教化功能的明清善堂善会,却难以发展出现代公共性(梁其姿,2001;夫马进,2005,2006);民国时期红十字运动围绕官举还是民办也进行了争论(张建俅,2007)。近的来说,20世纪50年代以后慈善长期被行政吸纳。改革开放后,民间捐款开始活跃,但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动员的结果。尽管在90年代中期可以频繁见到号召“开展经常性捐助”的文件,1991~1997年公众捐赠依然大幅下滑[5]。为应对这一情况,20世纪末《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但在该法中,政府仍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甚至在十余年前的汶川震灾中,仍有高达约80%的社会捐赠流入政府账户(邓国胜等,2009)。资本介入后,即便是当前令人瞩目的互联网筹款,也并非都让人欣快(叶晓君,2018),负面讯息不时传出。公众捐款——互联网公募平台——慈善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等关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被重塑。互联网公募平台的指定方式,无论在社会政策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无不有待商榷之处。追问究竟可发现,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的诸多法律政策分类体系并未很好衔接,且一直受到以政治分类为核心标准的强烈影响(Han Junkui,2019)。进而言之,中国的公众捐款、慈善事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之间也呈现高度同构性特点,但此同构性和前述西方的彼同构性之间明显存有差异。
(三)研究意义
在上述背景之下,本研究的意义有三。
首先,在方法论上具有了阐释和反观本土公众捐款及其抽象文化的独特意义。
其次,在具体层面,我们试图通过定量和定性研究来描述中国公众捐款的一般图景和基本特征并予以解释,希冀这一研究成果对政府官员和非营利实务人士的日常工作都能带来一定启迪。
最后,我们希望能在慈善传统的脉络中倡导公众更加理性和稳定地进行捐款,在施受之间架起桥梁,使人们生活在有温度的环境中。
二 关键词界定
(一)捐款
首先,本研究聚焦捐赠资金而非捐赠物资、时间,更非血液、组织和器官等物。公众捐款仅仅是捐赠的一个子集,尽管在本体发生意义上可以说上述捐献行为均源于爱,但上述捐赠物之间的属性差异极大,捐赠不同物的背后也有不同的心理动机、社会逻辑和文化意涵。即使进行复杂的理论抽象,也难以在经验层面上将公众捐款这一子集的研究结论推衍至对中国捐赠的整体判断。特别强调的是,除了引用文献和官方法律、政策文件中的原有或特定表述,在一些章节中时有交叉使用的捐赠、募捐等词语在本书中主要指捐款维度。
其次,捐款包括规律性的日常捐款和非规律性的日常捐款,前者如月捐甚至日捐等,后者如偶尔为之的捐款。本研究的公众捐款包括这两者。
再次,只要是捐款都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本研究并不区分是否为定向捐款。
最后,本研究关注捐款(公众)这一输出端的特征描述与解释,也会尽可能地兼顾钱款捐出之后的流向及公众捐款的未来预期。
和“捐赠美国”(Giving USA)经历数十年的动态研究不同,本研究团队系首次执行此类项目。国内之前开展过类似研究(杨永娇、张东,2017;张进美、杜潇、刘书海,2018;等等),但无论在研究思路还是在研究方法、样本抽取等方面,都难以找到极为相近的对标成果。因此,本研究在基本面上是共时的,而非历时的。但是,我们在问卷设计和案例选择上尽可能放到更长时段内进行讨论。
(二)公众
本书所说的“公众”,是指普通公众个人,相当于英语中的individual或personal。难以清晰界定的所谓“高净值”人群并非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实际上,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我们也难以接触到大额捐赠的捐赠者。
(三)互助与个人求助
对于本研究而言,更为重要的和难以清晰界定的是慈善与互助、个人求助与个人公开募款等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人类的本质属性,慈善和互助在历史上一样古老。起初,二者是在狭小地域或行业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在英国,《斯品汉姆兰法案》之后,面对资本主义的兴起,互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延伸出合作的内容而成为社会保护运动的一部分。行业协会、国际合作社运动、互助保险、互助金融、互助盖房等都是蕴含古老精神的新形式。依据互助对象是否为弱势群体,互助可以分为非弱势群体之间的互助、弱势群体之间的互助以及二者混合三种形式。和后两类不同,第一类不属于慈善范畴。鉴于慈善和互助都是互惠互利行为,前者如佩顿所言的广义互惠,后者是狭义的互惠,因此慈善和互助有部分交叉。然而,《慈善法》简单地将互助排除在慈善范围之外,如作为该法补充条款的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想象,社区和单位内部为处于困境中的某个人提供帮助是慈善,也可以是互助。这样一来,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慈善的范围,也为非慈善性互助的进入留足了空间。当前国内互联网慈善类互助保险和非慈善类互助保险因缺少分类法律规制而给公众带来认知混淆即一例。
个人求助和公众捐款处于需求方和捐款方两端。《慈善法》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一条款其实将受益人置于被动接受捐赠的地位。但实际上,作为法人的基金会为组织发展或受益人可以募款,公民个人当然也有权利为改善自身困境发起求助。个人求助有时也是遭遇困境者被迫采取的主动行为,其可以分为个人直接求助和个人间接求助。前者是指遭遇困境者向初级社会群体范围内的邻里、同事、朋友等特定人群主动发起的求助行为;后者是指由获知遭遇困境者信息的人通过组织(不一定是非营利组织)或由组织代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起的求助行为。严格说来,前者不属于个人公开募款,但后者不然。这二者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互联网兴起之后,这一边界就更模糊不清了。鉴于个人求助和个人公开募款之间的一些模糊地带,可根据个人目的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后果等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三 研究框架及内容构成
研究设计之初,基于西方慈善发展史,笔者提炼出一个解释框架(见表0-1)。围绕“谁在捐”、“捐给谁”、“怎么捐”和“捐之后”,我们分别考察了三种慈善形式。(1)基础慈善。这是最为古老的慈善阶段和具有本体意义的慈善形式。在该阶段,公众捐款多为初级社会群体或小共同体之内的行为。(2)组织化慈善。这里的组织除了宗教组织、单位制组织,还有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从宗教组织发展到现代的非营利组织,历经千年。公众捐款也呈现宗教义务性捐款、志愿性捐款甚至单位强制性捐款等多种面向。(3)非基础的、非组织化的捐款。在此阶段,公众捐款已突破初级社会群体、狭小的共同体以及各种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实现。需要强调的是,这三个阶段及三种捐款形式并非后一个形式或阶段取代前一个,而是共存共生和相互借鉴、转化的关系。最后,我们还对影响公众捐款的政策环境进行了研究。
表0-1 公众捐款研究框架

围绕上述研究框架,研究团队认真设计了调查问卷(详见附录)。问卷中的测量问题尽可能涵盖上述维度。按照纪颖(北京大学)、张炎(北京市疾控中心)的最初设计,本研究使用多阶段分层抽样,采取省级、市级、区(县)级、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多个阶段;进行东、中、西、东北(同时考虑捐赠水平高低),城乡,年龄的分层,具体在每个抽样单元中(居委会/村委会)采取方便抽样方法,控制年龄和性别结构选择调查对象。每个省份抽取2个中等发展水平的市(区),每个市抽1个区1个县,每个区抽1个街道的3个居委会,每个县抽1个乡镇的3个村委会。在兼顾年龄、性别分层样本构成比例的前提下,采用方便抽样方法,从每个居委会/村委会抽取60名调查对象,最终在北京、浙江、吉林、江西、四川、甘肃6个省份进行了抽样调查,共获得4404份有效问卷。
此外,还精心挑选了5个案例。第一个是汕头存心善堂。该机构成立于1898年,是现存最久的非营利组织之一。该善堂具备上述三种形式的公众捐款:民间信仰驱动的基础慈善和组织化形式的公众捐款,还有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捐款。透过存心善堂案例,能够清晰地看到基于信仰驱动的朴素志愿服务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新的组织化慈善和互联网筹款进来后,和前述朴素的传统慈善之间有衔接,也有一定张力。第二个案例是自然之友。通过该案例研究,我们聚焦于月捐在现代非营利组织中的发展之路。和汕头存心善堂的基础慈善动员相比,自然之友基于具有相同或相似价值观的社群月捐动员就困难得多。除了公众对环保议题关注度不高外,不像基础慈善在初级社会群体内信任程度高和捐赠成本低,自然之友的捐款从捐赠人手中到大机构的手中,中间存在两大平台,即互联网公开平台和具有公募资质的平台,信任重塑困难,捐款成本也有所增加。第三个案例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简称儿慈会)。和环保相比,少年儿童和大病救助等都是极具吸引力的筹款领域。该组织充分利用其公募身份,广泛动员公众捐款,是近年来公众募款量最多的组织之一,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其他同样有公募身份的基金会相比,儿慈会除了建章立制、规范项目管理,透过互联网平台和借助基金会“资助”理念最大限度地传播和筹款,还非常重视志愿者。前面也提到,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是慈善及慈善事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第四个案例是上海联劝网。上海联劝网致力于为募款组织的线下筹款活动提供线上支持,也为其提供非定向捐赠平台。作为公开、透明的慈善募捐平台,上海联劝网鼓励募款组织通过发起线下筹款活动向捐赠人传递信任,建立核心理性捐赠人群体,进而支持组织的长期发展。上海联劝网属于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公募平台之一,但其致力于发展线上和线下募款相结合的联合募款模式,从而有别于轻松公益、水滴公益等互联网公募平台。最后一个案例是对以轻松公益和水滴公益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募平台进行的研究,旨在考察和反思在近年来影响很大的互联网劝募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层面的挑战。由于获取相关数据并非易事,故该案例更多采取的是法学的研究视角。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案例以及定量研究中法学研究的不足。
可以说,上述5个案例尽可能地满足和覆盖了研究框架的范围。除了能看到这些案例从基础慈善、组织化慈善,再到非基础的、非组织化的捐款的发展脉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慈善理念、筹款手段等压缩在一个组织之内的复杂性。唯一遗憾的是,课题组未能选定依赖行政动员公众捐款的案例进行研究,只能依靠定量研究尽量予以补充。
为认识中国捐款的施受结构,我们还借鉴了非营利组织的“哑铃形”筹款模式,即从捐款者和受益者这两类主体是单一还是复数出发所获得的4种排列组合:“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见图0-1)。“一”指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多”指多个自然人或多个法人。若一种善款运作机制能将尽量多的捐款者和尽量多的受益者有机结合起来,就可以初步认定该机制在动员和使用资源方面的成功性,例如世界宣明会的哑铃形筹款机制(徐宇珊、韩俊魁,2009)。当然,这四种模式的概括还不够细致和周延。例如,若在捐款者和受益者之间加入是否有组织这一变量,就会出现8种组合;若中间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组织,上述模式就会更加复杂,若将劝募者视为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和宗教组织等)、互联网或个人,将看到捐赠者与受益者之间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在实际研究中,我们的确发现了这种复杂性。但该模式所指涉的关于筹款和散财中的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于理解中西方个人日常捐款的差异有一定启发意义。

图0-1 “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筹款模式示意
四 研究发现
为避免和后文的不必要重复,下文从宏观角度对本研究之要点进行归纳。
(一)谁在捐款?为什么捐款或不捐?
调查有如下发现。(1)39.31%的个人曾在过去三年里捐过款,过去一年(2018年度)的比例为32.54%。这一比例比国内已公开的相关研究数据略高,但远低于西方主要国家的公众捐款比例。由于缺乏对标数据,所以很难比较中国公众历年捐款比例的升降情况。(2)经研究团队测算,2018年度中国公众日常捐款的总金额约为1526.35亿元。这一数额约占当年GDP(90.03万亿元)的0.17%,显然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很低。(3)在已捐款的被调查者中,30.08%的捐款者年平均捐款为50元及以下,55.41%的捐款者年平均捐款为100元及以下,只有9.63%的捐款者年平均捐款额度超过500元。(4)一般认为政府动员公众捐款的力量很强,但统计结果中职业对捐款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与公众对捐款动员方的官方或民间组织的性质并不敏感等因素有关。(5)受教育水平、收入和公众捐款数量有显著相关。但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群体在捐款方面更加慷慨。(6)个人日常捐款和志愿者经历呈高度正相关。捐赠人群中志愿者的比例比非志愿者高出两成。在捐赠频次方面,志愿者在过去一年的平均捐款频次比非志愿者高出约0.5次;从捐赠金额来看,志愿者在过去一年的捐款数额要比非志愿者高200余元,高出了八成。(7)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越高,公众捐款的可能性越大,个人日常捐款数量越多,公众未来的捐款意愿也越强。
在关于为什么捐款的评价中,前三位最重要的原因分别是“有余力者应该帮助别人”(60.2%)、“被救助或募捐信息所感动”(36.6%)以及“捐款体现了公民责任”(18.4%)。也就是说,内在价值的实现是公众捐款最重要的动因。有意思的是,非捐款者则倾向于淡化个体内在价值层面的影响,转而强调自身经济条件、身边氛围的影响、组织的可信任度或社会政策等客观环境的制约。如“没有足够的钱进行捐赠”(50.70%)、“无法辨别求助信息的真假”(42.80%)、“周围的人很少捐款”(29.70%)、“担心所捐款项不能得到合理使用”(25.10%)、“捐款解决不了多大问题”(22.80%)、“没有相关的求助或募款信息来源”(17.20%)、“没有方便可靠的捐助途径和平台”(15.30%)以及“不相信募款的慈善组织或机构”(11.50%)等。同时我们还发现,捐款者对国内捐款环境的满意度要高于未捐款群体,持续捐款群体不论是对国内捐款环境的满意度还是对个人捐款行为的满意度都明显高于未持续捐款群体。此外,过去12个月内,仅有极少部分(1.4%)捐款者明确表示享受过税收减免政策。
综上所述,正向推动公众捐款的因素包括收入、志愿服务经历和组织信任程度等。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差别不大。而导致公众不捐款的情况显然不同,即中国公众捐款的政策、组织、交往圈等环境还亟须改善。在假定非捐款者收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改善捐款环境、提升慈善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与可信度和加大倡导力度等应该是提高公众捐款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捐款到了哪里?
调查结果显示,(1)55.5%的捐款人选择了网络个人求助和互助平台,32.4%的直接捐给了受益人,16.0%的捐给了慈善组织,捐给单位或集体组织的比例为15.4%,捐给指定网络公募平台的比例为8.9%;(2)公众捐款对象最多的依次是儿童青少年(41.10%)、残疾人(17.00%)、老年人(14.00%)和妇女(6.00%);(3)接近60%的受益对象为陌生人,而捐款对象是熟人的比例为31.6%;(4)医疗健康、减灾与救灾、扶贫与发展是中国2018年度公众捐款最多的三大领域,分别占50.90%、15.40%和11.70%。
由此推出以下结论。(1)不管是捐款流向、捐款对象还是捐款领域,都能明显看到中国公众捐款带有很强的救济扶弱取向,即偏重于生存和救助性的而非发展性的需求回应,这与发达国家的公众捐款行为有较大差异。从对儿慈会、存心善堂和自然之友案例的比较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一点。(2)仍有大量捐款流向熟人,公众选择直接捐款这一非常传统的方式的比例也非常高。这说明基础慈善有极强的生命力,解释框架中所说的特殊主义仍有很大影响。捐给慈善组织的比例并不高,说明“哑铃形”筹款模式依然有很大的生长空间。总之,这与发达国家或地区亦相当不同。值得关注的是,我们发现现代慈善和互联网慈善中依然保留着大量基础慈善和互助的古老基因。因此,慈善文化也是横亘在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面前有待发掘的宝藏。接下来需要考量如何进一步挖掘和善用,而不是将传统慈善和现代慈善对立起来,更不是鄙视和抛弃传统文化。同理,互联网慈善无法包治百病。互联网仅仅是工具,工具有两面性,关键在于如何应用。从“互联网募款及其规范治理——以轻松、水滴两平台为例”的研究中可以充分看到这一点。(3)我们看到互助这一古老形式的生命力,无论在身边还是在陌生的互联网世界。互助可以分为保险目的取向和非保险目的取向。值得警惕和进一步研究的是,互助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公众慈善捐款形成挤出效应。从存心善堂的案例可以见此端倪:2016年该机构引入轻松筹后,除了敬佛、师活动收入之外,其他收入都明显下降。当然,在高度风险的社会(贝克,2018),给弱势群体买保险是助其抵御风险的良好手段。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的“顶梁柱计划”以及儿慈会案例。但是,这显然不属于互助保险的范畴。(4)从英、美、荷、加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以信仰为本之慈善(faith-based charity)的特征极其显著,捐款规模相当庞大。在中国大陆,尽管宗教信仰和慈善捐款呈显著正相关,但基于信仰的公众捐款在统计中的份额非常小。这可能与我们抽样所选地区以及回答宗教相关问题的样本量偏小等有关。但从存心善堂的案例可以发现以信仰为本的慈善的力量。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韩俊魁,2017)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大陆以信仰为本的公众捐款有很大的潜力等待挖掘。
(三)怎么捐?
(1)从前文亦可发现,互联网成为日益重要的捐款渠道,选择直接捐给受益人的捐款比例也很可观,存心善堂以乡镇为基础的义工队依靠微信朋友圈捐款就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当然,直接捐给受益人的很多也是通过互联网等社交媒体来实现的。(2)一般而言,捐款的规律性越强,慈善事业越稳定。例如,月捐人数越多,说明组织黏性越强,组织黏性越强,对组织化慈善的支撑能力就越强。日捐更是如此。而且,规律性捐赠对于塑造共同体和增加社会资本非常重要。但实际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访者捐款行为的规律性很弱,仅有1.9%和1.1%的被访者分别表示每季度都捐和每月都捐。上海联劝网和自然之友这两个案例,也说明月捐方式在中国仍在探索之中。这说明这一领域大有可为。而我们在调查存心善堂时就发现有不少人选择月捐和日捐。这与民间信仰中的慈善文化沃壤有重要关联。(3)在捐款方式方面,“通过网络个人求助和互助平台捐赠”的比例最高,达55.5%。其次,选择非常传统的“直接捐给受益人”的比例为32.4%。再次,“通过慈善组织捐款”的比例是16.0%,通过“单位或集体组织捐款”的比例也较高,为15.4%。
(四)捐之后?
调查显示,51.1%的捐款者在捐款后不会特别关注后续信息,仅有31.8%的捐款者在捐款之后关注受益人的状况能否得到改善,20.6%的捐款者关心所捐款项能否得到合理使用,7.8%的捐款者关注受益人和受赠组织的感谢回馈。正如在我们问及被访者是否会主动搜寻各类求助或募款信息时,只有3%的捐款者表示会主动搜寻,65%的被访者从不主动搜寻相关信息。这说明捐款者—受赠组织—受益人之间的纽带和良性循环仍比较脆弱。培育理性的公众捐款依然任重道远。
最后,由于缺乏对标数据,我们难以判断政府投入购买服务资金和公众捐款之间的相关关系、组织捐赠量和公众捐赠量之间的关系。这些重要命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
五 小结
从本体意义和基础慈善的层面来说,中西方公众捐款的文化和实践有诸多异曲同工之处。例如,对初级社会群体的极大关注,收入、志愿服务经历等和捐款之间的相关关系等。另外,由于中国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中国公众捐款也呈现许多不同面向和规律,如捐款者在选择施善对象、领域时表现的偏好,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偏低,公众捐款的理性程度有待提高,与捐赠相关的政策环境亟待改善等。
本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韩俊魁(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统筹了整项研究,并协调案例研究团队的工作。邓锁(北京大学副教授)协调定量团队的研究。韩俊魁、邓锁、马剑银(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共同负责统稿工作。在纪颖和张炎设计了最初调查方案和问卷后,邓锁、郝睿禧(盖茨基金会)和韩俊魁在对问卷初稿进行了大量讨论的基础上定稿。具体篇章写作的分工如下:导论由韩俊魁撰写;第一章由邓锁完成;第二章和第八章由杨怀超(中央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执笔;第三章、第五章和第七章由齐从鹏(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撰写;第四章和第六章由石秀博(北京大学硕士生)完成;赵小平(博士,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和韩俊魁共同撰写了第九章;第十章由林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完成;第十一章由胡英姿(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执笔;俞祖成(上海外国语大学副教授)写作了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由马剑银、刘逸凡(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合作完成;余论由马剑银撰写。
盖茨基金会慷慨资助了本研究。基金会中心网在课题进度安排、筹划问卷发放、协调案例、调研、出版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此对郝睿禧、程刚(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王璐(基金会中心网副总裁)、梅双庆子(基金会中心网项目官员)等付出的努力表示诚挚谢意,尤其是郝睿禧全程参与研究各环节的讨论并贡献其智慧。若没有他们的鼎力支持,本研究不会开展得如此顺利。在研究前期,邓国胜(清华大学教授)、纪颖、张炎、李长文(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副教授)、卢玮静(中国矿业大学讲师)等在研究思路拓展、问卷设计、抽样方案、案例推荐等方面给予了很多具体而有效的帮助。此外,靳东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培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叶盈(方德瑞信)、何雪峰(人人公益)、谷青(福特基金会)于2019年11月28日参加了在基金会中心网会议室举办的初稿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完善建议。在书稿立项、编校等出版过程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编辑刘骁军和易卉付出了艰苦努力。在此一并致谢。
此项研究耗时一年多,时间紧,任务重,定然存在不足之处。此研究聚焦于中国公众捐款,仅触及捐赠之一部分,更多关于中国公众捐赠的领域仍有待探索。课题组成员希望能在不远的将来继续推进这项极有意义的工作。
[1] 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国家的私人慈善捐款在非营利部门现金收入中的比例反而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例如,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非营利部门收入中,源自收费收益、政府资金和慈善的比例分别为55%、36%和9%;北欧国家分别为59%、33%和7%;德、法等欧洲式福利伙伴关系国家分别为35%、58%和7%;日本、韩国等亚洲工业化国家分别为62%、35%和3%;发展中和转型中国家分别为61%、22%和17%。但若将志愿服务折算进私人慈善,这一规律就消失了,也见萨拉蒙、索克洛斯基(2007:34~63)。
[2] 萨拉蒙等西方作者在使用private giving和private contribution,the Third Sector和the Non-Profit Sector,charity和philanthropy,以及organization和institution等词时,并未严格区分。其实,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同义词或近义词之间毫无区别。
[3] 佩顿等人认为,“组织化慈善(organized charity)比民主和资本主义更为悠久,要早于基督教、佛教,甚至要早于那些消失在历史之中的社会和传统”(Payton and Moody,2008:13-14)。他们从慈善传统来这样解释没有问题,和笔者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公众捐款以及现代非营利组织为特征的慈善运动”之间也并不矛盾。
[4]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历史上没有富豪的大额捐赠,也不意味着以前没有基金会的形式。只是说,在现代非营利组织运动中,基金会的数量、规模和作用均有很大的不同。
[5] 例如,《全国开展救灾扶贫送温暖活动捐助情况统计表》(1991~1997)显示,1991年,参捐城市30个,参捐人数7135万人,境内捐款13.46087亿元。但1997年参捐城市达到621个时,参捐人数却下降至4879万人,境内捐款仅有1.27641亿元(民政部救灾救济司,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