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公用事业经营模式的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简要的评价
总体而言,上文所列举的世界主要国家公用事业的经营模式及其特点大多为民营化模式,不论是美国对公用事业私人垄断的规制,还是英国对部分国有公用事业的直接出售,抑或其他国家引入竞争的努力,这些模式从整体上来说都是弱化政府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控制,逐步将公用事业的经营交由公用企业进行市场化经营,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提高公用事业的供给效率
各国对公用事业进行民营化的初衷,大多是希望解决本国之前公用事业供给的低效率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是不同产权制度效率和竞争力的试金石。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力来源于效率,效率来源于制度安排,效率低下的企业最终将被挤出市场。[95]为了提高效率,各国针对本国具体情况进行探索,美国大部分公用事业一直是由私营企业负责供给的,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私营企业的垄断。对美国而言,其主要应对就是进行反垄断规制,打破私人垄断,在市场准入和许可经营方面放松限制、开放市场,从而引入竞争,如美国对AT&T公司的拆分。
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之所以要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竞争,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公用事业经营方面都存在范围广泛的国有化问题。而如何打破国有垄断或改善国有公用企业的经营,提高公用事业的营运效率,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
2.增加社会公众的普遍福利
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普遍福利密切相关,在公用事业改革和运营中,社会公众的普遍福利增加或提高始终是公用事业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执政者成功施政和获得选票的重要评价标准与依据。如1990年英国铁路网私有化就是一个失败的例子,铁路网转给私人企业经营后,企业过分关注短期利益,不断向政府提高技改的要价,以及基本设施失修、服务质量下降、事故增加等,最后政府被迫将铁路收回,交国有企业经营。[96]为了防止公用企业形成垄断或滥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公众普遍福利,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等国均成立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管机构,强化对公用事业价格的监管,其目的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机构,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福利不因公用事业改革而降低。
3.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国家平稳发展离不开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支撑,公用事业所涉及的准公共产品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数产品是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和发展的基础,例如电力、供水、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燃气、城市基础设施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因此,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公用事业改革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
美国市场经济最为发达,在此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也是非常强的,它并不担心其他国家的公用企业会对本国的公用事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它所希望的是如何让本国的公用企业到其他国家发展,因此,美国敢于对电信进行拆分,并一直在世界经济中主张自由贸易和竞争。但同样是私有化程度比较高的英国则显得较为保守,在出售国有资产时,并不是彻底出售,而是政府保留一定的特殊股份,例如英国采用金边股的方式实现对电信公司的监控,这一特别股使得英国政府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拥有特别否决权,包括限制公司卖掉经营项目中的有形资产、限制超过净资产价值25%的股份的出售、阻止股份发行人修改章程中的某些关键条款(如外国人持股的最多份额、个人持股的最高份额、股票的流动性、董事会的构成方式、对兼并的否决权),以及否决不合理的价格变动等。[97]
德国、日本、法国同样也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与英、美等国家的具体情况仍有差异,这三个国家都曾受到过集权的影响,这些历史对该国公用事业改革和公用事业的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德国在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就不像英国那样直接出售国有资产,而是把重点放在引入竞争和监管方面,通过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市场的有效竞争;而法国、日本则是通过设置相关的许可准入制度来实现市场竞争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平衡。
在关涉国家经济安全时,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彻底的私有化也许并不会对其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它们不遗余力地主张贸易与投资自由。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而言,政府控制才能够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因为本国公用企业发展相对较晚,力量较为薄弱,无法和国外竞争力强的公用企业进行竞争。当然,过度的政府控制反过来也会阻碍本国公用企业的成长与壮大。所以,出于本国经济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在涉及外资对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时,东道国政府能否对外商投资经营的公用企业进行有效管控是重点权衡的方面。
(二)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用事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用事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在公用事业经营模式上的变迁与改革,对我国公用事业改革具有以下重要的借鉴意义。
(1)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在公用事业经营上也经历过失败,这些教训可以减少我国在公用事业经营改革中的失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城市化开始较早,公用事业兴起和城市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公用事业作为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行业,其基础性在各国具有共通性,在公用事业改革和经营中,可能会面临相同问题,如公用事业经营的自然垄断性和公共性的权衡,如何规制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等,西方国家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及经历的失败,对我国无疑具有警示意义。
(2)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在公用事业经营上同样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为我国公用事业改革提供解决思路。我国公用事业发展相对较晚,且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深刻,公用企业与政府始终存在着某种联系,公用企业效率低下和腐败滋生也已成为困扰我国公用事业发展的难题。2000年后,我国公用事业也逐步进行了民营化改革,曾经取得过一定效果,但由于相关制度的欠缺和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民营化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如何使反垄断审查、准入开放、价格管制等西方成功经验能为我所用,无疑也是我国公用事业改革中应予重点考量的问题。
(3)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改革和运营中的成功经验,迅速提升我国公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改革和运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逐步有序地开放部分公用事业市场,培育和增强国内公用企业的竞争力。
2.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用事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引入竞争。第一,破除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虽是西方国家主流的制度模式,但是否意味着民营化、市场化是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选择,则要看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究竟是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因受规模经济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单一企业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的成本之和,从而使集中经营有明显的效益优势。而行政垄断则源于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在市场中设置障碍,从而使生产得以集中的情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前,长期的所有制观念与计划经济模式,使公用事业领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一直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经营和控制。因此,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既带有明显的自然垄断特征,又带有行政垄断的色彩。在我国公用事业改革中,如属自然垄断性质的,则不是民营化所能完全解决的,西方国家在价格管制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而属行政垄断范畴的,则应选择准入开放,走民营化之路。
第二,区分公用事业领域中的自然垄断环节和非自然垄断环节。如前所述,公用事业领域并非都属于自然垄断,即使如电力、通信等传统认为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之别。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对公用事业进行民营化之时,均把公用事业划分为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然后分别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情况予以具体处理;如电力经营体制改革,就把电力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环节,只有输电环节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而发电、配电和售电则具有竞争性,为非自然垄断环节,可通过准入开放实行民营化。这一点对我国具有特别的启示意义。因为,从经营效率角度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整体效率(生产效率与社会分配效率的综合)并不存在多大的差别,而在竞争环境中,民营企业通常比国有企业具有较高的效率。[98]公用事业市场化、民营化的实质就是开放准入、引入竞争,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普遍性地增进社会公众的福利。如果不培养竞争机制,只是将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转变为民营企业垄断经营或公私合作企业的垄断经营,实际上只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而不是激励机制的演进。[99]因此,对那些具有非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或环节,市场化或民营化并不是唯一或最佳选择;而对具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或环节,则选择市场化或民营化或许更为可行。
第三,实现市场准入公平。公平和平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公平侧重于自由条件下主体的自愿接受,而平等则侧重于主体地位的一视同仁和同等条件下的同样对待。在前述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市场准入的公平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这些无疑为其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或环节的准入开放提供了基础条件;但在我国,公有制主导地位和政府长期垄断公用事业,使得竞争性、非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的准入开放与民营化尚存在理念与制度上的障碍。
(2)独立经营。考察域外公用事业不同经营模式,均可发现,这些国家都普遍有相当发达的公司企业制度,无论是实行国有化,还是私有化、民营化,公用事业的经营均是由独立的公用企业来负责经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边界划分得比较清晰。即使如英国政府在电信领域所持有的金边股,也是在重大决策之时才行使的权利;法国的特许经营也仅仅是赋予政府许可权,政府对许可企业的一般运营是不直接干涉的。我国虽然同时存在政府投资经营和企业合作经营公用事业等不同方式,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与控制仍然十分严重,尤其是在政府投资经营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用企业中。[100]至于在企业合作经营方式中,由于政府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在合约履行中,一旦出现不利的情形,政府很可能滥用行政权力不履行合约,从我国司法实践看,“私人投资者起诉政府的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支持,政府部门往往以‘公共利益’为特权理由修改合同甚至毁约,使私人部门的前期成本沉没”。[101]正因为我国公用企业的经营受政府影响较大,才出现了公用企业特别是国有公用企业在经营中,不是根据市场需要,而是秉承行政长官意志来决策、行事;如2013年前后被国人和媒体关注的雾霾天气,中石化成品油中含硫量成为议论焦点,其背后关于我国炼油技术的故事与情节,就饱受社会公众批评与质疑。[102]这说明,我国实现公用企业的主体地位与独立经营还任重道远。
(3)政府规制。在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或环节,即使选择市场化、民营化改革,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全面退出,而是在政府有适度规制的背景下进行,即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而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103]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在实现市场化、民营化的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或环节,恰恰需要政府的严格管制,特别是在准公共产品与服务价格的决定环节,政府绝对不能缺位。正如美国学者Kahn教授指出的,公用企业的政府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比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用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104]在我国公用事业营运中,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往往身兼数职,既是法律规范、行政命令的制定者,又是企业价格的制定者,甚至还是企业的出资人,政企合一的特征仍比较明显。[105]政府在公用事业规制的角色定位尚不是十分清晰,这些均值得我们深思和检讨。
(4)强化监督。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监督,是域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公用事业改革中最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特别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均设立了独立、权威、中立、有效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而最具典型的是又莫过于加拿大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对我国极具参考和借鉴价值。在我国公用事业垄断经营体制的改革与规制中,就可参照加拿大的成功做法,设立一个组成人员来自政府、公用企业、消费者三方推选的代表,但地位又独立于政府、公用企业、消费者的专业监管机构;该专业监管机构在公用事业领域、特别是涉及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价格决定时,应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成员的专业化背景至少应包括法律、管理、经济等三个领域的专家;应通过公用事业税保障其独立、足够的经费支付与人员报酬,如此方可保证公用事业监管的真正到位。
公用事业所供给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不仅影响社会公众的基础利益与普遍福利,而且关涉并制约国家或地区的安全与经济发展;无论是在公用事业领域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市场结构、经营形式,还是强化对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行为规制和价格监管,在社会公平、经济效率和国家安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应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用事业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1] 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25页。
[2]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419页。
[3] 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5页。
[4] 史际春:《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法学家》2002年第6期。
[5] 肖兴志、陈艳利:《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理论基础与政策选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4期。
[6] 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7]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该文件被废止,但该文件中对公用事业的界定仍具有借鉴意义。
[8] 参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2005年)第一条。
[9]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64页。
[10] 参见李景元、薛永纯等《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与运营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86页。
[1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第452页。
[12] 参见肖海军《企业法原论》,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第498~499页。
[13] 席恒:《公与私:公共事业运行机制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第49页。
[14] 孙学玉、周义程:《公用事业:概念与范围的厘定》,《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15] 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6页。
[16] Kah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转引自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28页。
[17] 李景元、薛永纯等:《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与运营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21页。
[18] 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第122页。
[19] 参见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1~5页;沙勇《中国社会企业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第1~16页;徐彤武等《美国公民社会的治理——美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第6~10页。
[20] 参见肖海军《营业准入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第284~291页。
[21]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37页。
[22]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82页。
[23] 李建德:《论制度成本》,《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24] 赵世勇:《以私营企业为参照系:论国有企业的制度成本》,《中外企业》2008年第3期。
[25] 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第5版,梁小民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233~234页。
[26] 李景元等:《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与运营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1~5页。
[27]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第135页。
[28] 高伟娜:《垄断行业普遍服务机制与管制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第61~69页。
[29] 黄波:《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理论困境与反思》,《经济建设》2010年第6期。
[30]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48页。
[31] 陶一桃:《科斯与交易费用理论》,《特区经济》2000年第9期。
[32] George J.Stigler,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Public Policy:A Plea to the Scholar,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72,1(1):1-12.
[33] 李景元、薛永纯等:《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与运营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113页。
[34] 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8~11页、第50~53页。
[35] “囚徒困境”是1950年美国兰德公司提出的博弈论模型。即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不能互相沟通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十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人都被判刑八年。由于囚徒无法信任对方,因此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
[36] “智猪博弈”是约翰·纳什于1950年提出的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例子。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猪、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若大猪、小猪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若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
[37] “斗鸡博弈”,即懦夫博弈。如有两人狭路相逢,每人有两个行动选择:一是退下来,一是进攻。如果一方退下来,而对方没有退下来,对方获得胜利,退下来的一方就很丢面子;如果对方也退下来,则双方打个平手;如果自己没退下来,而对方退下来,自己胜利,对方失败;如果两人都前进,那么两败俱伤。因此,对每个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对方退下来,而自己不退。
[38] 席恒:《公与私:公共事业运行机制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第42页。
[39] 史际春、张扬:《非营利组织的法学概念与法治化规范》,《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40]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第126页。
[41]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15~17页、第313~316页。
[42] 马广海、许英:《论社会福利:概念和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43] 苏力、葛云松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23页、第97页、第116页、第177页。
[44]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1~22页。
[45] 朱慈蕴、李响玲:《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与政府监管》,《月旦财经法杂志》2009年第3期,第127~128页。
[46] 仇保兴:《西方公用行业管制模式演变历程及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04年第2期。
[47] 宋英杰:《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改革历程回顾与经验借鉴》,《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年第3期。
[48] 参见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13页。
[49] 参见谢地、高光勇《城市公用事业运作方式转变与公司治理结构》,《城市燃气》2004年第4期。
[50] 仇保兴:《西方公用行业管制模式演变历程及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04年第2期。
[51] 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13页。
[52] 高梁:《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竞争和规制问题》,《红旗文稿》2007年第9期。
[53] 陆伟芳:《英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现代化轨迹》,《扬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54] 钱家骏:《英国对公用事业的管制》,《中国工业经济》1995年第9期。
[55] 仇保兴:《西方公用行业管制模式演变历程及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04年第2期。
[56] 钱家骏:《英国对公用事业的管制》,《中国工业经济》1995年第9期。
[57]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48页。
[58]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60页。
[59]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316~318页。
[60] 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25页。
[61]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81页。
[62] 郭磊:《公用事业:放松规制与市场支配力的防范》,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91页。
[63]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82页。
[64] 李景元、薛永纯等:《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与运营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100页。
[65] 高旺:《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6期。
[66] 里白:《论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的风险及控制》,《经济师》2008年第11期。
[67] 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62页。
[68] 金三林:《公用事业改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中国城市经济》2008年第6期。
[69] 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70] 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71] 金三林:《公用事业改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中国城市经济》2008年第6期。
[72] 金三林:《公用事业改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中国城市经济》2008年第6期。
[73] 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74] 约瑟夫·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曾强、何志雄译,春秋出版社,1988,第68页。
[75] 陈洪博:《论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76] 许峰:《中国公用事业改革中的亲贫规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55页。
[77] 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78] 徐霞、郑志林等:《PPP模式下的政府监管体制研究》,《建筑与经济》2009年第7期。
[79] 杨学军:《英国、美国、新加坡城市公用事业监管比较研究》,《亚太经济》2008年第5期。
[80] 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81] 陈洪博:《论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82] 侯万军、金三林:《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经济管理》2005年第11期。
[83] 范合君等:《英国、德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8期。
[84] 杨学军:《英国、美国、新加坡城市公用事业监管比较研究》,《亚太经济》2008年第5期。
[85] 李瑞庆、魏学好:《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启示》,《华北电力》2007年第1期。
[86] 范合君等:《英国、德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8期。
[87] 根据日本政府审批的项目受到规制程度的不同,审批项目的规制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强规制,如许可、认可、指定等;B类为中间规制,如证明、检查、注册等;C类弱规制,如申报、报告等。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82~88页。
[88] 肖兴志:《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模式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第130~131页。
[89] 徐宗威:《法国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及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01年第4期。
[90] 毕博:《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国际经验》,《投资北京》2005年第12期。
[91] 李景元、薛永纯等:《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与运营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24页。
[92] 井志忠:《韩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探析》,《东北亚论坛》2006年第3期。
[93] 陕西省物价局:《加拿大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和启示》,《中国物价》2008年第2期。
[94] 陕西省物价局:《加拿大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和启示》,《中国物价》2008年第2期。
[95] 赵世勇:《以私营企业为参照系:论国有企业的制度成本》,《中外企业》2008年第3期。
[96] 高梁:《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竞争和规制问题》,《红旗文稿》2007年第9期。
[97] 金三林:《公用事业改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中国城市经济》2008年第6期。
[98] 王俊豪、周小梅:《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与政府管制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第70页;许峰:《中国公用事业改革中的亲贫规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56页。
[99] 朱冰:《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民法思考》,《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7期。
[100] 蒲令:《浅议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北方经贸》2004年第2期。
[101] 彭涛:《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我国的实践及其法律框架构建》,《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
[102] 郭梦仪、王杰:《中石化董事长承认对雾霾有直接责任500亿成本阻油品升级?》,《每日经济新闻》2013年2月1日第1版。
[103] 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104] Alfred E.Kah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MIT,1988.
[105] 崔惠民、李文庆:《公用事业产品定价的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城市问题》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