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31-2014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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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

4.4.1 勘察应根据不同建筑地段的类别、特点、重要性及确定的地基基础方案和不良地质作用防治措施,详细评价各建筑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特性,提供地基基础和不良地质作用整治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

本阶段勘察特点之一是针对性强,即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和岩土治理方案、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均已确定;另一个特点是按不同建筑地段对地基进行勘察评价。对于这两个特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中均应得以体现。

4.4.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具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 各建筑地段设计条件;

4 以前各阶段勘察资料和试验资料。

由于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所具有的特点,所以在进行勘察前一定要尽可能取得本条所规定的资料和文件,特别是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否则难以合理制订勘察方案。设计资料应包括室内外地坪高程、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拟定的尺寸、基础埋深、基底单位荷载或总荷载、变形控制要求、地基处理方案,贮灰场的类型、除灰方式、坝高、坝型结构、基础埋深、荷载大小以及筑坝的特殊要求等。

4.4.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基岩土类别、层次、厚度及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规律。

2 应提供地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地基基础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

3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地下水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降水时,应提供地层渗透性指标,提出地下水控制设计相应建议。

4 应分析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预测由于施工和运行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环境问题,提供防治措施建议。

5 应对需进行变形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6 应提供深基坑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

7 当基础需考虑动力作用时,应提供地基土的动力特性指标。

本条规定了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做的工作,除满足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岩土参数外,还要求对基坑降水设计提出相应意见,预测建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提供深基坑开挖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岩土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工程的影响等。发电厂建筑物种类多,施工周期长,建筑物一般相距较近,相邻基础埋深差别大,因此这些都是要考虑的。

4.4.4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及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主要建筑物应按主要柱列线、轴线及基础的周线布置勘探点;其他一般建筑物可按轮廓线布置勘探点。复杂场地的勘探点应适当加密。条件适宜时,宜选择代表性地段布置探井或探槽。

这几条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深度、取样及原位测试数量作了基本规定,其依据是本阶段勘察的要求、多年经验总结、数理统计需要。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控制主要受力层,满足地基强度和稳定性的验算;控制性勘探孔应控制地基压缩层深度,满足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

4.4.5 勘探深度应按地基基础设计类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按地基承载力控制设计的地基,勘探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条形基础的勘探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3倍,单独基础勘探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1.5倍。勘探深度在基础底面以下均不应小于5m。

2 对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对于岩石地基勘探深度应根据岩石的性质、风化程度及稳定性确定。

4 采用人工地基、桩基础或其他深基础时,勘探深度应符合相应规定。

这几条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深度、取样及原位测试数量作了基本规定,其依据是本阶段勘察的要求、多年经验总结、数理统计需要。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控制主要受力层,满足地基强度和稳定性的验算;控制性勘探孔应控制地基压缩层深度,满足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

4.4.6 各建筑地段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及地基复杂程度,以建筑地段或单独建筑物为单元,每单元每一主要土层内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个)。

这几条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深度、取样及原位测试数量作了基本规定,其依据是本阶段勘察的要求、多年经验总结、数理统计需要。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控制主要受力层,满足地基强度和稳定性的验算;控制性勘探孔应控制地基压缩层深度,满足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