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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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筹备婚礼期间,女方突然反悔,男方前期支付的款项还能否要回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女方在筹备婚礼期间反悔虽让人感觉遗憾,但仍应当尊重女方作出的选择。

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及其家属会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这些财物是否应当返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加感情会互赠礼物、发红包,以及支付其他款项,这些财物通常数额不大,应属于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

(2)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男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在第一次见面时会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见面礼,在重要节日给女方发红包,有些地方的女方父母也会给男方发红包。这些款项数额通常不会太大,目的同样在于增进感情,其实质仍属于赠与,通常不用返还。

(3)有些农村至今仍保留着订婚的习俗,订婚时双方父母见面,男方通常会准备体面的礼物,并给女方支付较大数额的订婚礼金,确定将来的婚约。订婚时男方支付的礼金,明显带有彩礼的性质,在女方婚前反悔时应当将订婚礼金返还给男方。

(4)结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彩礼,通常数额较大,且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在女方婚前反悔时,应当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男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应将男女双方根据风俗习惯支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加以区分。同时要注意个别人并无结婚的打算,却假借婚姻骗取财物的骗婚行为,如果其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