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养、赡养
1 想收养孩子,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但那些没有孩子的家庭,仍渴望能通过收养孩子,享受孩子带来的天伦之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对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这些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该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该限制。
(2)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收养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该条的规定不仅在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求收养人具有履行父母法定义务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果收养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尚未治愈,则不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时,登记机关也会要求收养人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吸毒、拐卖儿童、虐待或遗弃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不符合收养条件。
(5)收养人要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只需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即可,不受上述五个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