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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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创新中谋求发展

不断更新丰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理念,要坚持刑罚个别化和“罪错”未成年人理念。刑罚个别化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所犯罪行轻重,而且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不仅要对那些主观恶性小、犯罪人格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缓刑,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要密切关注他们的社区矫正成效。“罪错”未成年人理念旨在将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与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区别开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基于未成年人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较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和易受外界因素诱惑等特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通过提高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率,用教育、感化等方式,帮助他们重塑信心、回归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偏差和错误行为,鉴于行为人本身人身危险性较小等因素,坚持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使大多数未成年犯通过缓刑后的社区矫正得以思想改造和行为方式转变,最终实现刑罚的教育目的,实现公平正义。

不断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在全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上下足功夫。通过以缓刑听证、社会调查、心理鉴定、公益代理人、曙光心理工作室[1]、帮教基地等为内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通过考察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综合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等,以此作为定罪量刑时适用缓刑的参考。在理论指导、实践探索、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矫正、帮扶、回归的特点和规律,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完成个案、个人、个性到统一、标准、制度的转变和提升。先后制定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规程(试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关于公益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规程(试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心理鉴定制度实施规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外来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同城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图1-1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海曙模式”

不断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坚持重点保护,在审判工作中体现为“三个有利于”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利于父母子女关系融洽的角度出发,妥善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探视权纠纷等案件,重点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受探视权,在权益实现上重实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

不断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审判辅助体系工作机制,在全方位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上下功夫。未成年人审判遵循“立足审判、前后延伸、主动配合、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的思路,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全力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共同参与综合治理,促进形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法庭是衡量司法进步性、社会文明性的重要指标[2]。其重心是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其价值无法估量。学习先进理念,借鉴合理制度,参考成熟经验,是“海曙模式”的后发优势,虚心学习、努力探索、不断实践和大胆创新是“海曙模式”的基本经验;做出特色、做出成效,保护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海曙模式”的基本目标;制度成型、实践性强、当事人满意、社会认可是“海曙模式”的基本价值。紧跟时代脚步,适应社会变革,满足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需求,打造健全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是“海曙模式”的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