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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条文注释
“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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