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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恋爱期间男方送女方的礼物,分手了还用偿还吗?
高某长得漂亮,从来不乏追求者,毫不夸张地说,追高某的人可以绕单位办公楼好几圈。刘某正是众多追求者中的一员,为了嬴得高某的芳心,刘某隔三岔五地送给高某各种礼物,包括手机、包包、手表、首饰等物品。在刘某坚持不懈的追求下,高某终于答应同他交往。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高某发现刘某竟然是个“花心大萝卜”,在和她交往的同时还和一个姓王的女人交往。这让高某非常生气,决定和刘某分手。现在高某想知道,恋爱期间刘某送她的礼物,她还用偿还吗?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刘某将手机等物品赠与高某,属于自愿行为,且已经将物品移交给高某,赠与行为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可知,即使高某和刘某分手了,也不需要将上述物品还给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