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老公怀疑我有婚外情,他可以要求离婚吗?
某科研单位的职工王某和妻子关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又应聘进入同一所科研单位从事电信器材研发工作,不到一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为了攒钱买房,王某辞去科研单位的工作去某一线城市打拼。至此二人便开始了“双城”的生活模式。一年以后,王某的事业小有起色,在当年国庆节,将妻子关某接过去游玩。后在同居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关某已经怀孕,王某送关某到医院进行产检,产检结果显示,关某已怀孕三个多月,应当高兴的王某倒高兴不起来,并很快带着妻子回了老家。回到老家之后,王某便听到了有关关某与其他男性同居的风言风语。当年12月,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供了足以证明关某受孕之时自己不在家的相关证据。关某则表示自己很清白,又以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王某的离婚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关某以《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老公的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我们就先看看第三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乍一看,女方的确有理,但仔细一瞧,此法条的后半段又为在女方怀孕期间法院支持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埋下了伏笔。法律依据如下:
(1)《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的前一句话,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保护女性的原则。但是,我们不能教条地适用这一句,还必须结合后一句研究该条的立法本意。
(2)一旦王某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关某存在红杏出墙而受孕的行为,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因此,只要王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他的离婚诉讼请求。相反,如果王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只是因“双城”生活等其他原因以“婚外情”为借口提起离婚的,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主要包括四种情形: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综上所述,王某只有提供足够证实关某存在婚外情的证据,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