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审查的四个步骤
本章思维体系导图:
所谓步骤,是指事情进行的程序。之所以需要按照步骤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在的逻辑联系,前一步往往是后一步的前提和依据,没有前一步,就无法进行后一步。科学合理的步骤,能够让事情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顺利实现行动目的。如果不按步骤办事,则可能顾此失彼,漏洞百出,进而影响目的的实现。就合同的审查而言,同样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也就是说,当客户将待审合同提供给律师后,律师应当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审查,既要保证审查的质量,又要保证审查的效率。实践当中,有的律师习惯于把合同分为主体、正文和签署栏三个部分,拿到合同以后直接从合同主体开始进行审查,逐条审查到最后一条,完成合同审查。这种审查步骤不能说有错,但往往容易陷入既定的合同文本审查之中,思维被合同文本“牵着走”,“跳”不出来,不能从整体上对合同进行审查和把握,其审查的合同往往浮于表面,审查的深度不够,有的甚至成为对个别文字、标点符号的审查,仅起到校对的作用。当律师的思维陷于既有合同文本所表达的信息之中时,容易导致“当局者迷”的状况发生,经常出现前后不一、顾此失彼的问题,即使能够在审查合同条款之同时将缺项予以补增或者在审查完合同条款后审查合同的结构,也可能难以达到“旁观者清”的状态。此外,这种审查方式难以发现合同条款前后不一、重复啰唆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在合同审查实践中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合同审查应当基于合同文本但又不限于合同文本,要有“由大及小”的思维方式,既要审查合同整体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又要审查具体条款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合同审查的质量,才能为委托人提供一份高质量的合同。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基于“由大及小、层层递进”的思维方式,合同审查依次包括审查交易模式、审查合同结构、审查合同条款和审查文字符号四个审查步骤,其中审查合同条款是核心。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行为方式上就是:首先,律师在面对一份待审合同时,不宜直接进入逐条修改的环节,而应当首先对合同反复进行整体通读(以笔者的经验,至少应当通读三遍以上,有的复杂疑难的合同则需要通读更多的遍数),通过整体通读了解交易模式、合同结构之后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通读是“走马观花”式的,应当集中精力节约时间,利用人的瞬时记忆和短时记忆能力快速对合同进行整体上的梳理,而不需要“精读”。其次,在审查具体的合同条款时,可以同时就文字及标点符号进行修改,因为合同条款的修改必然包括对条款文字内容及有关标点符号的修改。最后,在全部修改完以后应当对修改后的合同进行再次的整体复查,复查后再定稿。就思维层面的四个审查步骤,具体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