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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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合同结构

如前所述,交易模式决定了合同的法律性质、整体思路、合同框架、主要条款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等。因此,在律师对合同的交易模式有了基本的了解和判断之后,就能够对该合同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进行初步预判,做到“心中有数”,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对合同结构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结构的目的

审查合同结构的第一个目的是审查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是否存在漏项。如果存在漏项,则应采用本书第六章第一节中的“补增”方法进行补增。所谓的漏项,是指对于该特定的交易事项而言,缺少了必要的一些条款,使得该合同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或者说,如果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去,该交易事项将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正常履行。当然,能否识别出来合同存在漏项、存在哪些漏项,因人而异,也是不同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差异所在。关于漏项的问题,在本书第六章第一节中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审查合同结构的第二个目的是审查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性。这种逻辑性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的先后顺序以及表述方式上。合同条款的先后顺序,取决于日常生活经验和思维习惯,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但它会影响阅读和理解。比如,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第一条应当是关于货物(标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的约定,但笔者曾审查过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内容是“运输方式”,这种约定并无错误,但与我们日常的思维习惯不符,律师在审查时可以进行调整。还有一份合同,委托人发来的待审合同文本中,在首部当事人基本信息之后加了一段,用括号予以标注,其内容为:“以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双方约定之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书面送达及电子送达方式,如有变更,一方至少提前7日告知,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实际上该部分内容为合同的通知与送达条款,一般而言应当在合同中(通常在合同后半部分程序性条款中)单列一条加以约定,但该合同却将这部分内容放在了合同首部,从法律上讲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执行,但与我们通常的合同结构逻辑和表述方式差异较大,因此,一般应当建议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位置加以调整。

此外,合同条款(尤其是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表述方式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我们国内律师常用的表述方式,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不同的合同条款中分别约定,比如在交货条款中约定交货时间,但将逾期交货的责任置于违约条款之中。第二种常见于国外的合同文本,将合同义务与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一个条款中予以约定,其常用的表述方式是:A方应当×××(义务),否则,A方应当承担×××责任,B方享有×××权利或者采取×××措施。笔者曾修改过一份由国外汽车厂商提供的汽车经销协议,其中关于车辆交付时间的约定如下:

7.1 The Company will use reasonable endeavours to deliver the Goods and/or perform the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any time(s)stated in the Contract but time of delivery or performance shall not be of the essence of the Contract,however Company shall use 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 to ensure delivery as per 5.2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take place no later than seven calendar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purchase order from NewCo. Any such time(s)are provided by way of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in the event of failure to despatch or deliver or perform within such time(s)for any cause,whether within or outside the Company's reasonable control,the same shall not be a breach or repudiation of the Contract nor shall the Company have any liability to the Buyer on account thereof,save that the Buyer will be entitled to give 60 days’ written notice to the Company requiring delivery of the Goods to be made or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s to be completed and if the Company has not delivered the Goods or completed the Services within that time the Buyer may then cancel the Order and the Company will refund to the Buyer any sums paid to the Company in respect of that cancelled Order.

(译文)7.1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和/或执行服务,但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并非合同之要素。本公司将尽所有合理努力确保按照本协议5.2条交付货物,最迟不晚于本公司收到新公司的订单之后7个日历月。任何此类时间均仅通过一般信息提供,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在此时间内发货、交付或执行,无论是否在本公司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均不应视为对合同的违约或解除,本公司也并不因此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但买方有权向本公司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在60日内完成商品交付或服务执行,如果本公司未能在此期间内交付商品或完成服务,买方可取消订单,本公司将就取消的订单退还买方任何已支付款项。

上述两种表述方式各有特点,并无对错之分,取决于当事人的思维习惯和表达习惯,作为律师,对两种表述方式均应当熟悉,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表述方式,不做修改。

2.审查合同结构的思维方式及步骤

审查合同结构同样可以采取“由大及小、层层递进”的思维方式和步骤,即首先按照“主体、正文、签署”的三要素原则对合同结构进行审查;其次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及合同基本常识对合同结构进行审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合同的基本条款,律师应当熟知,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前述规定属于示范性或提示性规定,在不同的合同中,这些条款的名称及内容可能会发生“演变”,需要因“事”而异。尤其是其中的标的、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不同的合同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律师应当深刻理解前述规定,而不能教条式地掌握、机械式地适用。比如在货物的买卖合同中,标的(此处与标的物同义)指的是具体的货物,质量体现为具体的质量标准规范(国标、地标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而在服务类合同中,标的指的是一系列服务行为,质量则大多体现为接受服务一方的要求和提供服务一方的承诺,具有较强的约定性。律师在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结合前述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逐一审查以便发现合同是否存在漏项。其次,合同的生效条款及合同份数等也属于合同的常备条款,实践中缺少生效条款的合同并不在少数,律师在审查时应当予以补增。最后,根据特定交易的特殊需求对合同结构进行审查。一方面,不同行业的交易均有其特殊之处,也可以称之为行业特点或交易特点,这些特点是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尤其应当注意。比如说,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的封存及质量说明就是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的特点,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就应当特别予以关注和审查,如果没有该条款,就应当予以补增。另一方面,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或要求往往也会在合同中体现为特殊的合同条款,律师应当根据所知悉的委托人的目的或要求审查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如果没有,则应增加相应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