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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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操作性

合同的可操作性是对周延性的进一步要求,指的是对于合同交易事项的进行而言,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明确,逻辑流畅,方便实施。合同的可操作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义务明确

所谓的权利义务明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二是对于需要双方共同处理或确认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处理的方式方法,而不能采用模糊的约定。比如,在笔者曾经审查过的一份买卖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是:“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验收后对货物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该约定就属于模糊约定,因为“协商”是一个模糊的用语,有可能协商可以解决,有可能协商无法解决,尤其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协商不成,那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形,进而可能引发重大争议导致合同履行中断。对于此类条款,应当明确约定若买方对于货物质量有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应明确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以该检验结论作为判定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再如,在笔者审查过的一些招商引资合同中,多次审查到类似的条款:将投资方的义务表述为“乙方项目正式投产后,力争每年纳税额达到人民币______元”。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就是模糊的,“力争”,即努力争取之意,表达的是一种主观状态而不是客观的结果,因此,该等条款实际上就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修改为“乙方项目正式投产后,应保证每年纳税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元”,就明确了乙方的合同义务,再加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则该义务条款就具备了可操作性。

2.逻辑恰当

所谓逻辑恰当,是指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事项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尤其是在合同双方的义务条款方面,若双方的义务或行为互为前提,或者需要交叉配合才能继续进行的,相应的条款约定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比如在广告设计合同中,正常的设计流程应当是:委托方提供基本的设计素材或基本情况资料受托方进行初步设计委托方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受托方进行修改委托方最终确认受托方交付设计成果。倘若合同条款违反这一规律和流程,约定受托方的设计周期是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但没有约定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的时间或者没有约定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的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之内或者15天之内,那么受托方极有可能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在约定的15天之内完成设计。或者是对于委托方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没有约定,委托方收到初步设计样稿后15天才给出审查修改意见,那么必然导致受托方无法在15天内完成设计工作,对于迟延完成设计的这一客观事实(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的责任承担问题,必然会引发争议。合理的条款约定应当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自身情况先确定一个“净设计时间”(指受托方初步设计和修改的时间,不含委托方提供的全部基础材料、审查反馈意见的时间),然后合理约定双方的义务,以保障合同双方均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各自义务。如:委托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提供基础材料(材料需明确)、受托方收到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委托方,委托方收到初步设计后____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收到修改意见后____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委托方审核,委托方在收到修改稿后____日内进行最终审核。

3.表述准确

表述准确,属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性标准。合同作为书面法律文件,其条款的表述应当符合规范、准确的标准。每一个合同条款,以及条款的具体语句、字词及标点符号均应当规范、准确,避免歧义。如前已述及的对于合同款项应当用“支付”而不应当用“偿付”,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写成“权力”,“赔偿”不能写成“补偿”等。对于连续计算的时间应当注明是否包括本数,如“____日以上(不包括本数)”。对于不具有普适性的指代用语或简称,应当在合同的首部或该简称或代词的后面进行释义,且全文应当统一。比如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代词是“甲方”和“乙方”,但合同首部却是“委托方”和“受托方”,这就属于指代不明,前后不一的情形。再如,在合同中使用“标的项目”的表述,则应当在合同的首部释义条款中对“标的项目”进行界定,或者在“标的项目”后注明“标的项目”的含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