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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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相较于原法条,本条整合并简化了上述三个条文的表述,并且增加“按指印”的方式。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条在二次审议稿中将一次审议稿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整合。《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九十条沿用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将“签字”改为“签名”。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法条关联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案例评议

汪甲等诉汪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13]

原告汪甲、罗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汪乙系两原告的长子,被告汪小丙系两原告的孙子(其父汪丙系两原告次子,汪丙于2013年9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4月21日,在原告汪甲、罗某未在场的情况下,两被告擅自将属于两原告的房屋、山林、自留地等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了书面的分家协议,两被告按分家协议的内容对财产进行分割,两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数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两被告拒绝归还,被告汪小丙母亲将两原告床铺等物品砸坏,致两原告只能寄住在女儿处。现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依法确认两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所签订的分家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经庭审查明,讼争分家协议中,原告汪甲签名系被告汪乙代书,原告罗某本人未签字,故讼争协议中涉及处分两原告财产及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被告汪小丙答辩称原告汪甲授权汪乙代书签名,两原告追认协议条款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评议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存在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签章,便告成立。本案中,虽然存在一份书面的分家协议,但是该协议中的签字不是财产所有权人的真实签字,据此不能承认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也是对公民缔约自主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