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工作任务三 发票的管理

知识准备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二、发票的种类

常用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三)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的开票规定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规定有: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3)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相应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5)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8)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5)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8)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四、发票填开的要求

发票启用前要检查,且应遵守以下要求:

(1)检查内容。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请示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用票人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按每本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3)逐栏填开发票。用票人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用票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份一次复写或打印。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将此发票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7)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五、发票的领购

发票领购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并办理相关购票手续。领购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可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的记账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领购

对于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首次购票时,应到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办理完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和票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携带税务机关审批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书》、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一寸登记照片、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和税控IC卡领取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领购

纳税人应指定购票人凭以下资料到发票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3)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打印的上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4)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最后一份纸质发票原件;

(5)上次领购并已开具且符合作废专用发票规定的所有纸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原件;

(6)上次领购并开具的所有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及相应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

票证管理中心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对有违章记录的一律不得发售发票。

六、发票的保管

按照发票的管理办法,在发票保管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规章制度,设置台账,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

(3)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境;

(4)纳税人丢失、被盗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5)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七、发票的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已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验销毁的税务活动。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2)发票被盗或丢失的;

(3)流失发票;

(4)发票改版、换版;

(5)超期限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6)霉变、水浸、火烧、虫蛀、鼠咬等发票;

(7)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管期满的;

(8)纳税人出现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小提示

发票的填制和审核详见本项目工作任务一中情景一、情景二。

情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活动设计

2013年5月12日,北京长江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北京市宏大公司乙产品300件,每件80元,收到转账支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办理

根据业务内容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制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