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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盗窃宠物,应获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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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黄某称其所养的柴犬在广东珠海金湾区被狗贩子偷走。经调查,黄某的爸爸出门遛狗,解开了柴犬的绳,让它去上厕所,打算等它回来再系上。结果,柴犬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强行拉上车,当黄某找到自己的柴犬时,柴犬已经被剥皮变成狗肉售卖,售价只有230元,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网友们对黄某的遭遇纷纷表示同情,对狗贩子的偷狗和残忍行为表示谴责。[16]据估计,柴犬的均价在5000—10000元。

狗贩子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

《刑法》对于常见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还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即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他人使其失去反抗能力(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17]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相比,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单独客体,即他人的财产权益。认定抢夺罪既遂的标准需要考虑数额,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取得财物或者故意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没有数额上的要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主观上认为不会为财物的占有人发现”的方法取得财物,所谓“掩耳盗铃”也属于盗窃,即便可能已经被财物的占有人或者其他人发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秘密性、平和性区别于抢夺罪的公然性、夺取性。但是学界近年来的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别不在于上述公然性和秘密性,而在于是强制性还是平和性。所谓强制、平和是指是否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若有则构成抢夺罪,若无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狗贩子并未威胁当时正在遛狗的黄某父亲的人身权益,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使得黄某父亲失去反抗能力,也没有使用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危险的强制手段夺取狗。狗贩子将狗拽上摩托车的行为并不会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也没有伤害人身健康的故意,所以不满足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若符合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罪状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18]可知如果不属于后四种盗窃类型,需要从盗窃数额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珠海市盗窃罪定罪数额为3000元以上。[19]数额的认定是按照有效价格证明,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20]本案中,狗贩子将柴犬卖了230元,属于销赃所得,并非柴犬本身的价格。盗窃罪的数额认定并非按照销赃所得,而是按照盗窃物品本身的价格,若柴犬的价格在3000元以上,则狗贩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当然,根据狗贩子偷狗的手段、熟练程度,有理由猜测其并非第一次作案。若查证其在两年内盗窃他人宠物犬三次以上,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盗窃,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每次偷狗的数额累加计算,之后按照数额量刑:3000元—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万元—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宠物是主人的伙伴,甚至是家人;其生命之于主人具有超越经济价值的意义。这种猎捕式的盗窃手段、极其残忍的处理方式让人震惊、气愤。自作聪明、贪图蝇头小利而盗窃宠物狗的行为与文明的伦理价值相悖,更为现代法律所不容。

延伸阅读

1.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某东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2.张某昌等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要旨:

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汽车系为车主合法占有之财产,虽车主遗失了车的钥匙,但并不意味其丧失对该车的控制。但张某昌明知该汽车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却让王某、刘某春过来违背了财产所有人的意志,秘密转移了对车辆的占有和控制权,故张某昌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王某东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沪01刑终1204号

裁判要旨:

互联网交易平台签约商户(铺)的所有人或其他实际控制人,明知平台交易系统存在错误,仍利用系统错误,采用在其商户自买自卖的“刷单”方式套取平台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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