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教程(实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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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动法

(一)互动法的内容

互动法是以建构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教学方法,可以概括为,以学员为中心,强调学员对知识的主动探索、发现和对所学知识的主动建构,而非如传统教学那样,只是把知识从培训师头脑中单方面传送到学员的笔记本上。师生互动的学习环境,是学员可以进行自由探索的场所,在此环境中,既强调师生互动,又强调生生互动。就培训师对学员建构知识来说,其只是支持者,学员本身才是教学活动中的积极参与者。

刑事辩护实训与传统课堂教学有所不同,参训学员在培训过程中不是消极地“听、记、背”,而是主动地追求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培训师会在实训中结合实践不断地提出疑问,学员则需要开动脑筋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作出自己的回答。在此种问答形式中,学员成为课堂主体,通过学员回答和培训师点拨,能锻炼学员的主体能动性和批判创造性。

互动法在提升学员能力的同时也对培训师提出更大的挑战。培训师在备课时不得不多下功夫,不仅要认真钻研理论、实践知识,还要了解学员,进行周密的课堂教学设计,设计学员能够积极思考的互动模式,同时,还要分析和预测学员回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如何应答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避免几种看似“互动法”教学的“非互动法”教学:

1.单向型互动

在这种互动活动中,培训师不仅是互动的启动者更是互动的主宰者,而学员则只是消极、被动的参与者。大部分课堂教学主体在互动形式上是以师生单向互动为主的互动,属于单向型互动。这种互动只是将知识单向地从培训师传递给学员,缺乏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实际交流和信息反馈。

2.偏向型互动

在这种互动活动中,培训师在分配学员互动机会、互动内容及互动时间时偏爱发言较为积极的学员,给他们更多的互动机会、内容和时间。这类互动“因人而异”,对待“优等生”要比其他学员好。这既不利于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也不符合刑事辩护实训课程“平等参与”的理念。这样会使长期得不到培训师“照顾”和“偏爱”的学员缺乏锻炼的机会,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3.表象型互动

这种互动活动多出现在高校的法学课堂上,在小组讨论或小组合作活动时,会进行师生对话,出现“互动”的景象。但认真分析或反思,就会发现课堂上的互动交流和合作活动其实形同虚设,师生对话多数停留在“Yes”或“No”的简单问答上,缺乏开放性、深入性的思索和探讨。显然这种互动只是贴着互动教学标签的形式互动,没有互动实质,仅是单向知识讲授的点缀。

4.散漫型互动

此种互动活动表现为,互动是随心所欲的,高兴时就让学员互动一下,不高兴时,课堂的一切由培训师主宰,学员毫无发言的机会,更别谈互动了。此种互动形式既不考虑学员实际,也不考虑教学内容、方式、效果等因素,多为应付听课,属于典型的“面子工程”。

在排除了上述几种应该回避的互动类型之后,那么何种互动类型是适合刑事辩护实训的互动呢?例如,辩护词写作的专项训练中,培训师选用一个经典刑事案例的辩护词和学员进行探讨,虽然这份辩护词足够精彩,但是培训师还是要求学员挖掘其中是否有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鼓励学员结合案件事实发表更多的、更精彩的想法,并允许他人对学员发表的想法进行批判和驳斥。这样整个实训就可以围绕辩护词展开一场学员间的精彩辩论,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学员不免会说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幼稚想法,但不可否认这种互动训练使学员明白了批判是质疑的过程,质疑是学习的需要,这些都是思维的开端。辩论结束后,培训师可以通过提出问题来进一步引发学员的思考和互动。

(二)互动法的基本规则

1.贴近实务规则

传统法学教育与刑事辩护实训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贴近实务。传统实践中教学的定位过窄,只是验证、检验理论知识的环节或者手段,处于人才培养的末端环节,很大程度上被错误地认为等同于专业实习。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法学实践教学为辅,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结果就是将法学应用型优秀人才的培养变成法学通识教育的大众化人才的培养,导致学员实务能力水平低,难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学术型法治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既然刑事辩护实训课程以提高刑事辩护实务技能为目的,那么在教学课程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贴近实务原则,尤其在案例选择、实训演练过程中,挑选真实案例,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尽可能保持真实,贴近实务。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还应邀请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刑事辩护律师参与课堂教学环节,分享办案的经验和所思所想,让学员了解未来职业选择方向和具体工作内容。

2.论辩说理规则

刑事辩护实训过程中应贯彻论辩说理规则,必须要求学员:第一,通过组织证据陈述事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明确归纳争议焦点。培训师需要适当引导学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就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定性等问题分层次论证,力求做到逻辑严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第二,表达上既要使用法言法语论述专业法律问题,也要根据案情在表达上适当口语化。生活常识、社会常理、人之常情、一般认知、自然规律、商业惯例等都可以融会贯通。第三,培养学员的法律一体化思维,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思维,如此方能“摆事实,讲道理”,在刑事案件中适当运用民事思维,可以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第四,论辩说理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辩论应就事论事,以解决当前的问题为限。

3.问题保留规则

刑事辩护实训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学员会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需要注意的是,讨论是否有效率?讨论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如何避免低效和不合理的讨论,培训师需要提醒学员们注意:第一,讨论的对象是“问题”而不是“人”,不要把讨论对象从“问题”转向“讨论问题的人”,这就像两支球队踢足球,双方队员争抢的是足球,而不是对方队员,一旦某一个球员用脚踢对方球员而不是踢球,就犯规了。所以,讨论时避免使用“你如何如何”,而应用“你的观点、你的问题如何如何”。当学员们的争论重点从“问题”转移到“人”时,培训师需要及时打断,保留该问题,待双方学员情绪稳定后再讨论。第二,因为每个学员的观点、思想、行为方式、表达方式等都存在差异,所以,需要提醒学员只能以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可能你从这个角度认为被告人有罪,他人从另一个角度认为被告人无罪,那么此时因为角度不同而产生的争论无须进一步扩展,各自阐述观点即可,该问题可以由培训师统一确定立场或角度后进行讲解。第三,争论的目的在于澄清问题,当然也存在越争论越糊涂的可能性,但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提高了。不以压服对方为目的,不以取胜为目的,讨论只是促进自己进步。对于讨论难以得出结论的问题,培训师要提醒学员们认识到,发现问题本身无解也是一种思考和学习的过程,无须继续在这个问题上浪费过多的时间。

4.讲解点评规则

刑事辩护实训作为新颖的教学模式,在发挥学员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前提下,根据深度学习和自主学习的教学理念,增加学员接触目标知识的时间和机会。培训师可采用“三阶递进、两元互动、整体考量”的机制设计。倡导学员采用课前自主学习——课中小组讨论——课后案例分析的教学过程,从而形成“三阶递进”的教学过程机制。课前自主学习阶段,培训师应当明确设定学员的学习目标,并通过发放教学视频、资料等途径保证学员能够获得必要的学习材料。学员应当以知识探索为主要手段,通过检索法律规范、查阅已有典型案例、分析给定材料等,初步了解下一教学阶段讨论案例的基本情况,并自主检索相关法律规范。课中小组讨论阶段,每组学员在培训师的指导下逐一解决给定问题,并以小组为单位作出确定结论并汇报。学员讨论并汇报每一小组的结论结束后,先由其他各组学员进行点评,培养发现问题与表达问题的能力,培训师随后及时点评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课后案例分析阶段,培训师提供给学员另一个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案例,要求学员分组进行分析,以检验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互动法的基本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已经形成比较系统的案例教学体系。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培训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适时提出精选案例,组织学员对个案进行剖析,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点,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这种教学方法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将直接的抽象理论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使学员们能够体会到抽象理论的实际运用,掌握抽象理论的实际运用方法,使理论知识具有生动性和形象化特征,摆脱传统概念教学模式。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教学的基本目的就是培养学员的程序操作和实践技能,因此在刑事辩护实训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对于增强参训学员的实践能力颇有帮助。参训学员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后,应用这些知识点,查阅相关资料,自主讨论分析案例并得出结论。此时,参训学员成为课堂的主体,不仅能够提高其学习主动性,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强他们实践的能动性,从而改变理论和实践脱节的状况,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案例教学法对培训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培训师要善于关注司法实务,在众多案例中精选适合课程教学的案例。案例来源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如米兰达案、辛普森案等,也可以是近阶段发生的典型案例。培训师进行案例教学时不能急于求成,要循序渐进地培养和提高学员的分析问题能力,切忌将案例教学停留在口头分析层面。培训师还必须立足于案件实践情况,不仅要讲清楚法律规则的适用,还要解释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切忌脱离实际的“纸上谈兵”。

2.审判观摩法

审判观摩法是一种直观的教学方法,是让学员们直接观察和感受真实审判活动。案例教学法通常只关注司法活动的某些主体,不能兼顾到审判活动的所有主体,缺乏实景性,而观摩审判法把学员置于活生生的现实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又能观察到公诉人、当事人、律师、证人等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法可通过具体观摩他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这样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可以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比如,可以观摩一些庭审直播或者已经公开的庭审等,使得参训学员知晓庭审程序和注意事项,学习控辩双方的技巧。组织参训学员观摩庭审的同时,应该配套进行互动式的综合训练,如组织参训学员进行庭审笔录竞赛并归纳争点,请培训师评定等级并进行点评等。

3.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

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来源于实践,模拟法庭的教学不限于法庭审理阶段,而是延伸于案件办理的始终,学员在这个过程中扮演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各种角色,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审判、控诉、侦查、辩论、调解等。在刑事辩护实训中应用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培训师完全可以控制场景,可以最理想的教学目的来设计学员活动。模拟训练后,培训师和学员一起对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评价,每个学员都有机会评价自己的表现和其他学员的表现。

刑事辩护实训中应用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必须做到:第一,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必须来源于实践。可以将基层法院的真实案件引进模拟法庭进行审判,也可以选取培训师在从事律师过程中办理的真实案件作为案例。第二,从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工作的培训师必须是律师,且必须是具有诉讼实务经历的律师。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中,培训师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学员系统介绍会见、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以及诉讼等全面实践环节,让参训学员在每个环节都进行不同的角色演练,并及时给予评价。比如,一个真实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中,培训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参加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的参训学员,并让参训学员分别确定自己的角色,写出自己模拟前的准备计划。接着,培训师将与扮演辩护人的学员在模拟法庭的接待室里一起接待真实的委托人,对于无法让参训学员直接参与的内容,如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真实庭审等,将由培训师根据案件真实办理的情况,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模拟完成,这种模拟是全方位的,且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从刑警去案发现场调查开始,直至受害人家属与其诉讼代理人会见、被告人与辩护人会见、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对案情的调查、谈判以及案件庭审等各个环节。第三,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结束后,培训师先让参训学员自我评价,再要求参训学员互相评价,最后培训师对参训学员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内容是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等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考量参训学员是否具有担当某一角色的实践能力,最终给参训学员打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