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如城乡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资源不平等占有日渐突出,机会不公平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农民工问题就是城乡之间、市民与农民之间在社会资源获得方面不平等的集中反映,是我国不同群体社会发展机会不公平的体现。
农民进城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已经出现,但那时不称“农民工”,而是直接称为“农民进城”。农民工最早被称为“民工”“打工仔”等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了90年代,“农民工”这一称呼成为普遍。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农民工现象引起人们关注和重视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农民工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体中分出的一部分。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目前我国已有2.73亿农民工。[1]农民工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具有过渡特征的一个社会群体,目前人们对农民工的界定众说纷纭,大体而言,主要是指户籍为农业人口,但是主要从事的是非农工作或者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维持生活的人。从户籍的角度看,农民工属于农民;从职业的角度看,农民工属于非农劳动者。[2]也就是说,农民工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市民,他们是介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是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衍生物。本书结合数据调查资料,将农民工定义为“户籍为农业户口,而目前从事的是非农工作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同时也兼务农”的这类群体。这类群体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工,一类是“离土不离乡”的“在家”农民工。所谓“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工,主要指的是那些基本放弃了农地耕作而流动到城市中务工的农民工,他们主要来自中西部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省份。而“离土不离乡”[3]的“在家”农民工主要指那些在家乡附近从事非农工作,并兼农地耕作的农民工,这类群体主要来自东部地区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工本身也在不断分化,有的农民工凭借自己的能力和个人努力,在城市经商营业,打拼下自己的一番事业;有的在企业从事中层管理工作,拥有自己的地位和优越待遇;有的甚至在城市还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成为小老板。这部分人生活状况良好,但依然拥有农村户籍,没有改变农民身份。这部分农民工群体人数不多,不是农民工主体。本书更关注以务工为主、“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工群体。[4]
进城农民工主要来自农民,但工作又不在农村,因此表现出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市民的一些特征。与农民、市民相对比,这类农民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文化上的“二元”。农民工虽然离开了农村,但农村文化观念仍根深蒂固。由于生活在城市,他们受到城市文化的影响,身上弥散着城市的气息,但在农村形成的习惯很难改变,仍附带有许多农民的特征,如心理、文化等缺少独立个性。二是生活方式的“二元”。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仍保留慢节奏、无纪律的生活习惯,但进入工厂后,必须服从快节奏、有计划的生活方式。他们向往城市市民的高消费,但微薄的收入又让他们感到囊中羞涩,其经济状况决定他们的生活方式难以与市民趋近。三是政治参与机会几乎空白。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城市权益受损或困难无处倾诉、无处表达,而在农村虽有政治参与的资格,却因成本、路程、时间等方面的制约,无法求诉诸农村组织。农民工也几乎不回家参与家乡的选举,由此失去其在农村的政治权利。四是收入的“二元”。他们以非农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但也有一部分农业收入或农业补贴收入。非农产业成为他们维系家庭生活的支柱,一旦失业则家庭马上陷入困难。五是社会保障的“二元”。农民工生活在城镇,务工在城镇,一旦生活窘困,在城市无最低生活保障,就有生存之虞;随着年龄的增大,农民工在城镇生病后,却无城镇医疗保障,即便回农村老家养老,他们在农村也无养老保险。六是社会资本的“二元”。由于出门闯荡,农民工在城镇无亲朋好友,或很少有亲戚朋友,他们很容易形成“老乡圈”,不利于与外界交流。在企业或工厂一旦权益被侵犯,首先想到的是请老乡帮忙,而不是求助于流入地政府。他们处于城市边缘地位,很容易形成社会排斥。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问题则是农民工问题的伴生物。
一 问题的提出: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进城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沿海地区首先引进了外资,国家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三来一补”企业及其相关的服务业迅速发展,这些企业需要大量劳动力。而农村隐藏着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通过亲朋好友和其他渠道获得了就业信息,逐渐流入这些企业打工。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形成潮流,大规模地流向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或地区,形成了当时所谓的“盲流”。据统计,1989年之前,2000万~3000万农民工离开了农村出门打工,除了1988~1991年国家经济调整,1000多万农民工被压缩回农村,仍有1000万~2000万农民工在外打工。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期,市场对工业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也带动了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因此,农民工的数量重新不断上升,每年递增的数量大约1000万人,1995年已超过5000万人,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进城半年以上的打工人口为1.2亿,到2014年已达到2.73亿。农民工进城已经成为与工业化和现代化大发展相连的必然趋势,被视为农村三大伟大创造(土地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民工进城)之一。[5]
农民工进城,也是城乡融合的必经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考察,认为城乡关系必然要经历城乡连体到城乡分离与对立再到城乡融合的过程。由于社会分工,工业的劳动生产率普遍高于农业,城镇发展快于农村,城乡之间的差距促成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从而导致工业所在地人口增加,形成城镇。农民工进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城乡对立与城乡差距扩大的结果。而这个阶段将会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而逐步改变,最终实现城乡融合。质言之,城乡对立并不具有永恒性。随着城镇的进一步扩张,各种生活或生产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较高的生产力,促使交通、通信等迅速发展;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大,通信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工业出于成本考虑搬迁到农村,农村发展也随之加快;而农业自身也在不断进行机械化改造,现代化大农业逐步实现,最后形成工业、农业二者良性互动,城乡之间实现最终融合。
农民工进城,还是农民自身寻求自我发展的主动性行为。城市化发展为进城农民工实现向上流动提供了可能。农民工离开农村,体验和适应城市新的生活方式,谋取更多的自我发展的机会,带来了农民的自我解放。他们认为“待在城里总比家里好,在这里能享受一种现代人的生活,在这里也可以找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可以学技术,长才干。”被调查的农民工大多如是说,这些也都是农民工的真切体会。
虽然农民工在传统体制之外为社会发展开辟了一条新通道,为城市发展提供低成本的劳动力,为城市建设立下了赫赫战功,但农民工在城市的现状令人担忧,农民工进城遭遇到一系列不公平的阻力,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改革开放之前,农民留在农村,没有迁徙之苦,也无权益侵犯之害,只是经济收入普遍不高,日子过得也很清贫。改革开放之后,农民进城务工,收入明显提高,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以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为核心的户籍制度,就横亘在农民面前,阻隔了农民的自由流动。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还导致相应的其他问题,如一部分农民流动到城镇,在城镇面临找寻工作困难,即最初表现为就业机会问题;当就业有了着落,随之安顿下来,遇到了住房问题;有了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工在城镇买房遇到了购房限制与子女就读等问题;他们进入工厂后,随后出现就业中的工伤问题、工资拖欠问题、医疗事故问题等。在工厂里,农民工还面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等歧视问题。随着新生代农民工[6]的增多,他们更希望融入城市,他们更愿意举家迁移到城市,在城市购房发展。而一旦在城市购房,当经济不景气时,这些农民工将面临失业风险,于是出现失业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和养老问题等。因此,农民工面临一系列由户籍制度影响的从就业机会到社会保障机会的获得问题。[7]
无论是老一代农民工还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奉献了辛苦汗水,但迁入地政府并没有给予他们合理的待遇,他们的子女教育需求、社保需求、医疗需求等没有得到合理满足,他们在城市所面临的诸如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问题,统称为“农民工问题”。这是农民工进城从事非农工作但由于其未改变农民身份、未改变户籍制度而未被迁入地政府、城市市民所认同和接纳的结果。由于这些农民工未被企业或单位正式岗位所接纳,未被城市市民所认同,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社会的边缘、体制的边缘,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农民工问题”的出现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这种“边缘人”状态与其所做出的贡献极为不对称,也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极为不对称,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到他们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进而形成社会排斥,不利于城乡融合和社会整体发展。
二 问题的实质:以户籍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制约下的机会不公平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推翻了不公平的剥削制度,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但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表明社会没有了矛盾,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完成后,国内的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虽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基本解决,但出于生产力等原因,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导地位的矛盾。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时期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其相关待遇、相应保障等也一直没有跟上来,甚至合理的需求也被排斥在外。农民工的这种不公平待遇与不公正的制度有关。以户籍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影响到进城农民工在城市所享有的待遇和权利,影响到他们合理需求的满足,国家如何从制度上给予农民工公平的对待问题成为当前农民工问题解决的重点。
众所周知,农民工进城从经济上来说,必定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形成挑战。城市发展较快,工业效率也较高,而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工业,乡村的发展也落后于城市,城乡差距必会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从政治上来说,农民工进城必定会影响国家制度政策的制定。农民工问题首先是国家放宽农民进城条件,允许其自带干粮进城务工、经商从业的政策改变结果。而今已经成为影响现代化进程的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农民工问题既表现为经济问题,实际上也是政治安排问题。从文化上来说,农民工进城必定对市民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市民对农民工的态度和二者的相处方式。农民工的出现到农民工问题的形成,从制度上来说,实质上是国家在城乡之间、农民与市民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制度安排结果,是农民工在城市中利益获取的机会不公平问题。“分配不公的实质是机会不公,它剥夺了人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和平等权利,从起点上造成了诸多不公平。在我国,许多不合理的体制或机制因素和制度性设计造成了许多分配不公中非市场及非经济的因素和问题。”[8]阿马蒂亚·森指出,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制度安排,直接影响个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实质自由。这些条件,不仅对于个人生活,而且对更有效地参与经济和政治活动都是重要的。[9]
作为改革开放之前用来限制农民进城的户籍制度,改革开放之后仍然横亘在农民工面前,阻止其享有应有的权利与利益,阻碍其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而越来越阻碍社会与个人的发展。这种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等一系列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了市民对城市资源的一种垄断性控制和享有,是一种对农民工的排斥性分配。而这种制度制约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式微,相反,为了维护城市或市民的利益,户籍制度还经常作为维护他们利益的“借口”,成为管制农民工的“护身符”。“根据格尔的理论,在中国废除收容法以前,中国农民工稳定的原因是中国的剥夺不少属于制度化剥夺。”[10]随着迁入地政府或城市市民的阻挠,户籍制度成为戴在农民工头上的一道“魔咒”,时松时紧,影响着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特有的机会、渠道和限制是受国家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政策、独特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以及城市中的单位制结构等基本制度背景影响的,是在特定制度结构中发生并同时改变这种制度结构的过程。”[11]凭借户籍制度,城市一些既得利益群体可以名正言顺地享有优质的国家资源,占有优质的公共环境,获得更多的收入份额,并通过一些程序制定地方规章,将这种优越地位固定化。虽然农民工也在为追求自己合理需求和为自己的平等机会不断奋斗,但力量微弱。国家在不断调整制度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了迁入地政府或城市市民的阻挠,这给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多阻力。因此,给予农民工公平的制度环境,除了打破户籍制度外,还要不断创新制度体系,打破既得利益者形成的制度藩篱。
不少学者认同农民工不公平的现状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是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制度限制造成的。蔡昉等学者通过数据资料,分析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工资收入差异中,占76%的收入是由不公平的制度带来的,而24%的收入是由个人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12]当然,也有人持有不同意见,刘传江、徐建玲认为,城市户口的门槛放开和降低并不必然带来经济门槛和素质门槛的降低,户籍制度的放开并不一定能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反而由以前的单纯户籍制度这一有形壁垒转变为学历、技能等无形壁垒。[13]曾旭辉调查发现,社会资本对农民工的影响非常大。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影响大,但这不是农民工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虽然说人力资源素质越高,则拥有社会资本的能力越强,但对于初次进城的农民工而言,社会资本远远大于人力资本的影响。[14]还有学者从就业信息处理能力不足、政府的作用不到位以及生活方式引起农民工劣势等角度进行分析。这些分析当然有他们的视角和一定的合理性,但并没有处理好“源”与“流”的关系,社会资本、人力资本、技术才能、生活方式等都受到二元制度的影响,是二元制度在社会现实中的表现而已。当前,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制度体系除了直接阻碍农民工对某些资源获得之外,更多的是间接阻碍,如迁入地政府对本地市民就业机会的保护、对农民工分享城市社会保障的排斥性、对农村户口的人购买商品房的一些限制等。
而本书所要研究的制度正义视域下农民工的机会公平,就是分析研究造成农民工这些不公平现象的深层次的原因,分析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对农民工在就业、收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不公平的影响,研究国家应如何为农民工在生存权利、发展能力方面提供公平制度条件,并不断协调农民工与市民的利益关系,促使城乡融合,使广大农民工生活在较为公平的环境中。农民工的机会如能得到平等保障,也就意味着最大的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社会公正也才能得到保障。“通过以保障公民社会权利为目的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社会福利的提供,……不仅在收入分配上缩小了差距,而且也消除了工业化的社会风险所造成的社会成员之间在发展机会和条件上的不平等,使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其结果是创造了中产阶级。”[15]
三 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对农民工的关注,较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时期马侠和李梦白等人先后出版了《当代中国农村人口向城镇的大迁移》《流动人口对大城市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等著作,这些著作从人口学角度研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状况。随后就出现了从不同角度关注农民工的著作。如1993~1994年,莫荣著有《“民工潮”的背后中国农民的就业问题》,卫兴华著有《潮落潮涨——民工潮透视》,袁亚愚主编《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等等。21世纪初,更多关注农民工的著作出现,如白南生等的《回乡,还是进城——中国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崔传义的《中国农民流动观察》、李培林的《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李强的《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刘怀廉的《中国农民工问题》等。相关博硕士学位论文也大量出现,仅仅从2002年到2016年初,就有篇名包含“农民工”的博硕士学位论文3565篇,期刊论文28823篇。另外,还有一些研究机构组织调查的研究报告。
农民工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不是因为他们的显赫地位,而是因为他们的出现改变了中国社会原有的秩序,打破了原有的规划,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结构甚至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这个问题不仅引起政府、媒体等的重视,也引起了学者、理论者的思考。这些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角度进行的。
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农民工。陆学艺、李培林等学者从二元制度分析农民工现象的产生,认为农民工是最辛苦且收入最低的群体,而城市市民相对于农民工来说,收入高且生活方便。农民工到城市里打工,为国家和城市做出了巨大贡献,并没有得到城市市民的同等待遇。他们没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甚至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的资格。劳动者的权益不时受到侵犯。[16]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农民工。谭崇台和刘怀廉等学者借鉴西方学者的“推拉理论”解释我国农民工现象,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出现饱和后边际收益下降,从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一种“推力”,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许多就业机会,这对于经济发展相对有利,从而产生一种“拉力”。在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农民进入了城市,形成农民工大潮,然而,他们在城市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他们在就业、收入分配中所受到的歧视反而不少。[17]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农民工。周其明、杨正喜、唐鸣等学者认为,农民工在企业劳资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他们要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被迫接受一些不合理的内容。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没有自己的法定维权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缺乏法律和政策的支持。身份权利不平等,法律规定不公平,民主权利不合理,无资格参与城市的管理。[18]从管理学角度研究农民工。邓鸿勋、陆百甫等学者认为,在比较利益下,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他们却遭到迁入地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不仅在社会保障、住房、户籍制度、教育资源等方面歧视农民工,还把农民工视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管理秩序的对象,因此随时把他们列为收容遣送的对象。[19]以上研究领域都是立足于农民工在城镇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而探讨、分析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揭示出农民工在城市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农民工群体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违背了“得其应得”这一正义原则。
国内学者还从转移的影响、户籍制度、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关注农民工问题。就农民工转移的影响来看,白南生等认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农村劳动力边际生产力明显提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推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20]都阳等认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追求家庭效用最大化、规避家庭经营风险的结果,它有利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1]在关注户籍制度方面,蔡昉探讨了户籍制度在农民工转移过程中,所起到的制约作用和改革前景,分析了户籍制度在维系二元社会结构中的地位。[22]黄仁宗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应以人口的迁徙自由为目的,而不是以城市化为目标。[23]曾小舟提出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三方培训费分摊机制。[24]关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马桂萍分析了农民工培训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难操作等特点。[25]还有关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有学者提出要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宗成峰等学者认为要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26]杨立雄认为应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27]李长安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关注农民工流动,他把中国的流动人口政策变迁大致划分为流动控制(1983年之前)、盲目流动(1984~1991年)、规范流动(1992~2002年)和公平流动(2003年至今)[28]几个阶段。有的学者也探究到农民工的社会流动性问题,涉及农民工的机会不公平,但他们仍停留在程序上的不公平探讨,没有专门对机会公平进行学理研究。
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数量的增多,有一批学者开始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和他们父辈同样的遭遇,但对城市更加熟悉,对农村更加陌生。他们渴望在城市生活的愿望比他们的父母更加强烈。但他们和其父母一样仍然有机会不公平的困扰。2006年4月开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专门开展了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状况的研究。2007年共青团广东省委开展了对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调查。2010年3月,全国总工会组成了由中国工运研究所、保障工作部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就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开展了调研,这是后金融危机时期在全国25个城市(区)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2015年3~5月,全国总工会又对辽宁、四川等省的十余个城市进行了调查,这些调查普遍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居住环境、工作条件等方面比老一代农民工有很大的改变,但这些改变不是根本性的,因为他们仍没有摆脱不公平的处境,仍从事较低层次的工作,在就业权利、社会保障、工资收入等方面与城镇职工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最大的问题是,这些年轻的农民工不太愿意退回到农村,而在城市里打拼自己的事业,却面临许多制度和文化屏障,如养老保险、公积金购房等都没有他们的份,与市民沟通时遇到了歧视。而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他们的知识技能、经验能力与经济转型后企业所提出的较高要求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不给予他们公平的条件和平等的机会,以及相应的情感关怀,他们将会成为城市安全的潜在威胁者。因此,他们和父辈一样,仍在不公平的制度约束之下生存和发展。近些年来,随着以家庭为单位的新生代农民工迁移到城镇,与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研究还有他们的婚姻情感问题、心理问题等。一些学者关注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公(廉)租房分配问题、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等。总之,学者们越来越趋向于从资源的公平获得角度和与市民同等的地位角度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分析研究。
本书认为,无论是老一代农民工还是新生代农民工,无论是收入待遇、权益保障、子女教育、社会融合问题还是心理问题、婚姻问题,学者们都关心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能否给予农民工在城镇发展一个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环境。具体来讲,就是城镇就业岗位能否公平开放,农民工能否凭借自己的才能获得应有的收入,城镇公共服务是否惠及农民工,农民工能否和市民一样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等,而这些内容必然涉及制度规范问题。
从制度角度来关注农民工的机会公平的论文也非常少。从中国知网上收集到的硕博士学位论文中,截止到2015年底,包含“制度”和“农民工”篇名的一共有220篇,这些论文也是从养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具体制度来探讨,包含“农民工”和“制度”篇名的期刊论文一共有1216篇,但多数也是具体制度角度进行的分析。这些具体制度都与户籍制度有关,但没有深入制度的价值性问题研究,更没有深入到机会公平学理的探讨。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潘泽泉出版的《国家调整农民工社会政策研究》和2015年金维纲、石秀印主编的《中国农民工政策研究》都关注了农民工政策的价值取向,并强调国家在农民工政策调整中的作用,但潘泽泉更多地关注国家调整农民工政策功能的转变。而金维纲、石秀印更注重政府与学者不一致的关注视角。他们指出,政府倾向于从权衡要务、权力和财政三个要素切入来处理农民工问题,而学者强调从道义和规律两个要素切入进行农民工的政策分析。这说明,学者们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不仅范围更广,研究程度也更深。不仅关注有没有保护农民工的制度,而且还要关注这些与农民工相关的制度“好不好、公平不公平、管用不管用、能否得到执行”等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他们都强调,仅仅从局部探讨农民工的问题还不够,还必须更注重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注重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协调性。但是他们没有把机会公平作为制度研究的对象,没有指出农民工的问题不仅仅是收入或权益保护问题,更是机会的不公平问题,没有从制度正义的角度关注农民工的机会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学者们的研究局限于某一具体学科,缺乏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缺乏一种哲学上的审慎批判精神。即便有学者从哲学领域分析了制度价值,探讨了制度正义问题,但他们并没有联系农民工群体来进行分析研究,没有把制度的公平正义与农民工所遭受的机会不公平进行联系,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29]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农民工的机会越来越受到挤压。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攻坚克难的深水区,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复杂,碰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如果再沿用户籍制度则必然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涉及农民工的制度改革必须要有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协同性,而这离不开制度价值的探究。因此,探讨制度的价值基础,分析农民工制度的不正义之处,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二)国外研究综述
由于文化和制度差异,国外关于中国农民工问题的专门研究成果不多,而西方学者更加关注移民问题。而移民的社会学解释是:个人或群体跨越国界或边界,进入新居住区域和政治共同体做永久迁移的运动。[30]由于移民也是离开家乡去另一个陌生的城市务工获得收入,与中国的农民工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国外移民的研究对于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具有可借鉴之处。
关于移民的研究,由于类型众多,难以形成一致性的观点。从地域角度来研究,人们把移民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移民,即一个国家内部的乡城移民运动,另一种是全球范围的移民,一般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移民,属于外部移民。由于西方国家实行私有制度与自由市场制度,其内部的乡城移民更多的是由市场机制来解决,因此,其理论更多的是纳入经济学中进行阐述,形成了“劳动经济学”或“人力资源管理”。对于外部移民,有政治性的因素影响,也有文化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也还是从经济学角度解释移民现象。因此,国外学者更多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关注移民运动。发展经济学较早地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人口迁移现象。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W.阿瑟·刘易斯(W.Authur Lewis)在《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提出了劳动力转移模式的理论。1954年,他首次提出了完整的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即从事传统农业劳动的劳动力向进行现代工业生产的部门转移。该理论认为,国际人口迁移是由国际上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劳动者个人希望通过迁移来获得收入的最大化,从而发生迁移行动。通过流动实现劳动力价格的基本平衡,因此,工资差别是劳动力从低收入国家流向高收入国家的主要根源。但批评者指出,收入差距是移民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唯一的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1961年,费景汉和拉尼斯对刘易斯的理论作了一定的补充,认为刘易斯模型的弊端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他们认为二元经济体系的发展必定会导致农业和工业一起发展,而不仅仅是工业的发展,由此形成了“刘易斯—拉尼斯—费景汉模型”。迈克尔·托达罗(Michael Todaro)认为,人口流动的基本动力除了比较收益与成本理性的经济考虑之外,还包括预期收入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促使人们做出流入城市的决策,而不是现实的收入差异。奥迪·斯塔克(Oded Stark)认为,移民行为是个人的自发、理性的行为,但是移民的迁移并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以家庭为单位,把家庭视为控制风险和增加资本来源的基础。个人的收入寄回家用,汇款也是全家人财富的基础。因此,移民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移民的目的不全在于个人的工资,而是为了降低风险,寻求多种生财之道。[31]
国外有关移民的研究中,有些学者关注移民的人力资本。切茨维克·巴里(Chiswick Barry)、博加斯·乔治(Borjas George)等人将舒尔茨和贝克尔等提出的“人力资本”概念引入移民研究,将移民本人获得的知识技能定义为他们的人力资本,并关注他们的教育、工作经验、劳动技能等。切茨维克根据对美国外来的移民研究,认为那些居住时间越长、劳动经验也积累得越多、语言运用也越熟练的移民更能在经济上取得成就,因此,移民应重点关注如何提高人力资本,使之符合移居国的人力资本标准。[32]1979年,迈克尔·皮奥里(Michael Piore)提出了双重劳动力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一个双重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即具有稳定的、工资高、福利好和工作环境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第一部门和不稳定、工资低、福利有限和工作环境恶劣的劳动力市场第二部门。当地居民不愿进入低工资、待遇差的部门,因而雇主不得不依靠外来的移民来填补。而外来的移民比在自己的国家挣得多,因此会主动地进入劳动力市场第二部门。与经济学家们关注的内容不一样,社会学家们更关注个人行为的社会结构影响,以爱勒占德罗·波特斯(Alejandro Portes)和罗伯特·巴赫(Robert Bach)等人为代表的一批社会学家开始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移民研究中,用社会资本来指代某些人通过关系网络而获得一些潜在的或已有的利益或资源。波特斯认为,移民的每一个环节都与他们的社会资本或社会网络有关,移民个人通过社会网络调动他们的稀缺资源,从而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33]
这些理论虽然立足于资本主义的国情与现实,但其基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问题,还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规律。这些理论更多基于经济因素分析,而政治因素被淡化。更多关注移民个人能力,重视个人潜能的发挥,指出人口迁移是以经济动机为主,人们追求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是人们迁移的主要动因。毋庸置疑,西方学者这些关于流动性和移民的理论,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下对移民进行迁移规律的探讨理论,其所反映出来的规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同时,西方学者从社会流动性角度关注移民的机会公平。他们认为,只要流动性强就能实现机会平等。他们采取职业地位的流动、收入的流动等方式来分析社会流动性,即采取布劳—邓肯的地位获得模型来分析地位变化,考察比较先赋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对收入、地位和声誉的影响等。从个体性来设计具体制度,鼓励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才能的人获得更高收入和更高地位,这些观点也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多从实证角度证明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阻力,他们更多地关注“量”的分析,把流动人口视为一个个“单子”,而不考虑这样的“单子”处于什么社会关系之下。他们认为农民工的流动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来自市场的自由调节,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非市场性因素的影响,忽视了这种流动人口受到的国家制度影响,因而也影响了他们研究的科学性。他们是在维护财产私有与个人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没有考虑到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影响问题,没有考虑到社会关系的因素,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 本书的思路及内容
一个社会是否发达、开放和先进,关键在于这个社会是否提供公平的条件满足人们合理的需求,或者说是否提供平等的机会让人们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社会价值。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关键看这个社会所提供的条件是否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人们对于合理需求的追求方式是否“正当”。而社会正义就是对社会所提供条件及其社会成员合理需求满足方式的评价。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平的制度基础。但在具体落实上,根据不同时期历史任务而制定的不同的具体制度体系也会对社会成员的就业岗位、分配收入、公共服务、政治参与及社会融入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主要是20世纪50~60年代,国家通过对农民与市民资源获得的可能性以及如何获得资源的路径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对后来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收入分配、政治参与、社会融入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关于农民工的文献研究表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所面临的制度排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就业岗位与劳动收入方面。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影响农民工对生产资源的接触可能性和收入待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创新、外资的进入,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客观上创造出许多就业岗位。但现实是,农民工迁入地政府仍把农民工限制在好的工作岗位外,农民工被局限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在工业较之农业仍有更多利润的情况下,农民工仍被迫在脏、累、差的岗位上努力工作,获得与之不相称的较低劳动收入。
第二,基本的社会保障或公共服务方面。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系列制度也影响到农民工在城市对公共资源的获得与分享。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城市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一旦没有收入,只能饿冻在街头(后来有了救助站)。他们与城市工人面临同样的现代化工业风险,却没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城市社会保障管理制度,没有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虽然有些城市现在正在逐渐解决,但差距仍然很大)。
第三,政治参与方面。户籍制度影响农民工在城市参加选举的机会,影响农民工政治权利的行使。虽然法律上制定了制度,确认流动的农民工能参加当地政府的选举,但真正落实起来并不理想。迁入地政府并没有投入精力和物质帮助农民工行使这一权利。相反,更多的还是延续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选票的政治选举制度。农民工政治权利一定程度上缺失,一旦在城市权利受到侵犯,农民工的呼声有可能得不到表达。对于农民工的权益诉求,鲜有组织为农民工说话。当前农民工在城市中遭受的种种不公,与他们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缺乏代言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有关。“等级制度、户籍制度与就业用工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剥夺了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民的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窒息了国民的创造性与社会活力,给城乡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34]
第四,社会融合方面。户籍制度等影响农民工成为迁入地政府的服务对象,进而影响市民和农民工的沟通交流。由于GDP政绩观等的影响,迁入地政府并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其服务范围之中,导致农民工权益缺失,无组织关心。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迁入地政府往往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仍然靠自己或老乡帮忙解决。当地政府对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也不重视,为了留住资本,纵容企业恶劣的工作环境对农民工身心的伤害,而一旦农民工采取过激行动反抗,当地政府马上采取管制措施。当地政府的这种错位、缺位的做法导致农民工对城镇的认同度降低。户籍制度还导致农民工的心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于管理思维的影响,农民工长期处于被管理的境地,容易产生对立心理。同时,由于其流动性特点,也容易形成“过客”心理,对城镇产生排斥心理等,影响社会融合。
从历史角度来分析,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农民工的影响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已经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影响为主,从影响就业机会转向影响社会保障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中央通过计划手段和政治手段管制农民进城,甚至直接采取隔离措施。经济上采取与票证结合的方式阻隔农民进城的粮食供应,政治上动员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入户说服教育,加强纪律管束。改革开放后,中央逐渐放松了农民进城的要求,政策上允许其自带干粮进城经商发展,经济上废止了票证价值。但是20世纪90年代,农民工进城人数大量增加,迁入地政府以稳定和城市承载力为由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21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农民工在城市的合理需求,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进行了合理规范。除了大城市外,中小城镇逐渐放开户籍限制,在就业、培训以及工伤、医疗、子女入学、养老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逐渐放开对农民工的限制,农民工也逐渐得到公平对待。但间接影响仍然存在,要真正消除影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书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机会公平、制度正义等概念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农民工机会不公平的状况,把农民工机会不公平置于社会制度正义背景中来研究,从制度正义的角度关注农民工的机会公平问题。同时,以现代化历史进程为主线,从价值与现实、微观与宏观、经济和社会、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视角揭示户籍制度制定的背景,探讨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机理、发展要求和现实困境。结合中国的实际,分析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受阻的原因,研究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所提供的条件以及对农民工合理需求的满足方式,探讨农民工在城镇中获得资源的范围、可能性大小以及参与资源分配的途径与方式。
本书主要从制度角度来探讨农民工在城镇中的机会公平问题。分析制度如何影响农民工的生存机会和发展机会,如何影响农民工对社会资源的获得。从静态上看,结合农民工合理需要的满足及其满足方式,探讨政府如何规范农民工的合理利益诉求及其满足方式。从动态上看,本书也从制度演进进而影响农民工机会公平的获得来分析制度对农民工机会公平的影响,探究农民工的制度演进脉络,通过对农民工的制度调整来分析农民工的机会公平得到改善的过程。
如何从制度上让农民工既是城市的建设者,同时也是城市的享有者和管理者,如何让农民工与市民一样获得相同的经济发展机会、政治参与机会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机会?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朝着这方面努力,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在公平分配公共资源,让农民工获得更多的就业、社会保障等机会,让农民工分享到公平改革红利等方面进展更加明显。经济上,采取了更多措施废除对农民工各种不合理的规定,消除各种身份壁垒,保证农民工公平公开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让农民工有更多出彩机会和更公平的就业机会。收入分配上,加大监督力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收益不受侵犯,让农民工“劳有所得、干有所值”“得其应得”,体现“按劳分配”这一原则。政治上,畅通农民工的合理诉求表达渠道,让农民工有发言权,允许农民工加入工会。在政府管理方面,转变政府管理制度,注重社区管理,开展志愿者服务,为农民工排忧解难,逐渐把农民工也纳入社区服务中来。在文化上,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把农民工培训费用纳入财政保障中来,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在社会上,关心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积极为农民工子女创造平等的教育环境等。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坚持政府、企业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健全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平等化的管理体系建设,这些都说明我国农民工的制度、政策正在向着真正的公平公正迈进。
本书还结合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和西方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提出可资借鉴的对策建议。
本书的框架结构如下。
第一章首先阐释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机会及其公平等含义。分析公平正义与制度公平的关系,社会正义与机会公平的关系,机会公平与制度正义的关系等,它们是整本书的理论基础。正义就像普罗透斯似的脸[35],众说纷纭,本章从正义的学理方面进行历史梳理,分析西方学者对正义理念探讨的得失,推导出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科学性,即共产主义正义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阐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判断社会正义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制度正义就是对自由全面发展的规范,机会公平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
第二章揭示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它是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理论基础。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确立一个正义原则,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理解公平正义提供了方法论指导。马克思认为,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是真正的正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基本原则就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在当代的体现。如何在社会主义阶段不断地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不断实现公平正义,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目标。本章阐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改革成果共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正义的本质规定。它为分析社会主义成员机会公平与否提供了理论支撑。这一章是整本书的立论基础。
第三章对当代中国农民工现状进行全面的考察,对我国农民工的不公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以及2013年度“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 2011、CSS 2013)的资料实证说明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工在户籍制度的约束下,在教育、社保、就业等领域所遇到的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原因。联系实证说明户籍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岗位的不开放、社会保障的不一致和工资待遇的不一样等方面,也就是农民工与优质生产资料相分离,与公共资源相分离;在获得公平收入的标准上,没有体现出努力、才能等的贡献,指出影响农民工机会不公平的主要因素不是才能、努力等,而是身份户籍等。
第四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制度产生的渊源。本章以毛泽东时期、邓小平时期和21世纪以来三个时期为基点,分析户籍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之后以及21世纪如何影响农民工的机会获得,重点分析制约农民进城的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户籍制度演变的历史动力,分析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了国家的富裕和人民的幸福,不断调整制度以满足人民合理需求的过程,但不同时期采取的方式不同。在资源获得方面,主体资格限制和收入分配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别。
第五章探讨西方国家对流动劳动力的制度规范,并对其进行评价。由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西方也出现了劳动力流动现象。西方制度在规范流动劳动力的市场行为方面,重视个人才能与市场流通机制,重视个人的迁徙权利与市场自由竞争的作用。西方国家在劳动力市场形成之初,就没有身份区分。因此,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一直不存在二元制度问题。发达国家也很重视流动劳动力的培训教育,为现代大工业培养技术人才,重视流动劳动力自由流动。但利润最大化仍是西方国家制度的追求目标。
第六章从公有制的进一步完善、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机会、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农民工机会公平的具体解决途径,其目标是发展“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民工与市民机会真正平等。第一,要体现制度正义的原则,在就业方面体现能力与资源的充分结合;在收入分配上应该体现“得其所得”,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体现在红利的“公平分享”。第二,制度也需要执行。制度的执行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来,联系我国生产力发展、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指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制度的整体设计,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地方政府、市民、农民工等多方的努力,因此重视地方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积极措施。
由于农民工问题涉及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对农民工的研究有社会实证视角、历史分析视角、利益博弈视角、政治法律视角等。所研究的方法有对当前农民工现象的描述,有对农民工的形成进行历史梳理,有对农民工规范性的解释,等等。本书主要从哲学视角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反思与研究,既有历史梳理,也有现象描述,更有抽象分析。本书以规范性解释为主,兼顾实证研究,坚持把文献资源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坚持规范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相统一,以哲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工制度的公平正义问题。
五 本书的意义及其创新之处
机会公平是社会正义的重要部分,没有机会公平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机会公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权利、政策博弈、福利保障、社会尊严等方面。新时期农民工机会公平问题研究不能基于个别因素的分析,它必须建立在制度系统中进行综合分析。制度是否正义直接影响社会正义能否真正实现。从制度正义切入,探讨农民工的生存机会、发展机会的公平问题,制定规范,对于有效推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国实现现代化强国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现实意义。
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将缩小贫富差距、践行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作为其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西方学者在推行制度建设方面,曾有效地把正义价值内嵌于具体制度中,使得正义价值深入人心。我国就农民工问题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章和法律制度。但是,缺乏一个科学的价值理念,也缺乏制度的评判标准。比较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与西方制度正义思想,借鉴历史经验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思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研究视角的创新。该成果在研究方法上,结合了哲学的逻辑分析法与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法的长处,用数据分析来说明户籍制度对农民工机会获得的影响大小,较好地完成了概念的量化分析。
(2)研究内容的创新。在对机会公平的内涵挖掘方面,拓展了对机会公平的全面理解,指出机会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也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价值关怀。由此出发,机会公平乃是社会正义的核心,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此成果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民工群体公平正义的制度改革;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把握党的根本宗旨和政策方向,推进公平正义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3)研究方法上的创新。本书主要探讨户籍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制度对农民工机会公平的影响,但这种定性结论需要量化才能更有说服力,因此,本书结合社会学的调研,通过量化达到更具体的认识。通过对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文献分析,认为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是在党和政府的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的,包括农民工的制度规范也是一个逐渐完善的实践过程,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不是从某一个理念出发进行的界定或规范,而是根据实践不断调整的过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4月10日。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第524页。
[3]这个概念则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小城镇”建设战略。
[4]下面所称的农民工,如果没有特殊注明,一般指进城农民工。
[5]潘泽泉:《国家调整农民工社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455页。
[6]新生代农民工是指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村户籍人口。
[7]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
[8]权衡:《收入分配与收入流动——中国经验和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12,第7页。
[9]〔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32页。
[10]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67页。
[11]潘泽泉:《国家调整农民工社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29页。
[12]蔡昉、都阳、王美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220~221页。
[13]刘传江、徐建玲:《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第128页。
[14]曾旭辉:《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研究——以成都市进城农民工为个案》,《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3期。
[15]周建明主编《社会政策:欧洲的启示与对中国的挑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第24页。
[16]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7]谭崇台:《发展经济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刘怀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18]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杨正喜、唐鸣:《劳资冲突背景下农民工维权组织之组织选择》,《农村经济》2007年第6期。
[19]邓鸿勋、陆百甫:《走出二元结构——农民就业创业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0]白南生、何宇鹏:《回乡,还是外出?——安徽四川二省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1]都阳、朴之水:《迁移与减贫——来自农户调查的经验证据》,《中国人口科学》2003年第4期。
[22]蔡昉:《户籍改革的逻辑顺序》,《发展》2002年第3期。
[23]黄仁宗:《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价值取向的反思》,《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1期。
[24]曾小舟:《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对策》,《职业教育研究》2005年第12期。
[25]马桂萍:《农民工培训难题突破思路分析》,《职教论坛》2004年第25期。
[26]宗成峰、朱启臻:《农民工生存状况实证分析——对南昌市897位样本农民工的调查与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1期。
[27]杨立雄:《对社会保障私有化认识存在的几个误区》,《中国人口科学》2005年第4期。
[28]李长安:《转轨时期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第187页。
[29]彭定光指出,制度正义包括制度本身的正义和制度运行的正义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相互影响,推动社会不断发展(参见彭定光《论制度正义的两个层次》,《道德与文明》2002年第1期);张威从历史角度对制度正义进行了探讨,指出制度正义存在制度的历史话语和逻辑话语的悖论,从而导致人间的无数困境(参见张威《制度正义论——制度的伦理学话语研究》,《北方论丛》2009年第6期);王桂艳指出,社会正义的根本在于制度正义,制度正义的两个议题是自由与平等,只有建立在平等、自由价值合理选择基础上的制度,才能促进社会正义(参见王桂艳《平等、自由与制度正义》,《思想战线》2006年第4期)。
[30]潘泽泉:《国家调整农民工社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7页。
[31]潘泽泉:《国家调整农民工社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12页。
[32]Borjas George,“Self-selection and the Earnings of Immigrant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77(1987):531-553;Chiswick Barry,“The Effects of Americanization on the Earnings of Foreign-born Men,”Journal of Political Ecnomy5(1978):897-921.
[33]Portes,Alejandro,“Economic Sociology and the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A Conceptual Overview,”in The Economic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edited by Alrjandro Portes,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95,pp.1-41;Portes,Alejandro and Sensenbrenner,Julia,“Embeddedness and Immigration:Notes on the Social Determinants of Economic Action,”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98(1993):1320-1350.
[34]卢现祥:《有利于穷人的制度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第105页。
[3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