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文四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格局的建构
程慧中[14]
近年来,党中央持续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慈善救助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以规范引导慈善事业的发展。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益慈善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对习近平新时代公益慈善思想进行分析研究,为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指导。然而,当前学术界对于新时代慈善事业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对于新时期慈善事业的价值导向和发展路径缺乏系统的阐述,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慈善事业。因此,构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势在必行。
一 构建新时代慈善事业格局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重要精神的需要
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15]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开展社会互助,扶持福利慈善事业,完善优抚安置等制度。这就给予了新时代慈善事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过程以光荣使命,提出了新要求、新责任、新使命和新担当。2018年11月10日,习近平在上海考察中指出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就在社区,要积极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公众服务水平,让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注重社会组织培育和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是习近平的一贯主张。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市场的有益补充,在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新时代让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工作成为一种更具有品质的生活方式。服务社会,造福大众需要慈善公益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此外,习近平在视察重庆、广东、四川讲话时也指出,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刻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做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引导全社会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加快建设美丽和谐生活状态。善为至宝,乃人生之本,万事之基。因此,通过组织慈善活动,普及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弘扬优良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推进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提高,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2016年3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施行。《慈善法》是我国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将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上升为统一的国家意志的法律,并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慈善财产的使用、慈善监督等方面活动的范围和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慈善法》的颁布,使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和修改,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民法总则》、《红十字会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等;《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构成的慈善法规也相继问世;同时在政策方面,我国慈善行业逐步形成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核心,涵盖慈善组织、志愿服务、慈善信托,以及各类参与主体以及支持措施等内容的政策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统一了政府与民间、中央与基层之间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认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全面长远的布局。公益慈善事业有了规范性的文本,为解决慈善领域的难题,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完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构建新时代慈善事业的现实需要
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最近十年,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贫富差距也逐渐扩大,适应新形势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成为迫切要求。公益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思路和普通民众的生活。然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仍客观上存在法律制度规定不健全,公益慈善研究理论缺乏,咨询与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脆弱,资金补给机制不畅,政府政策引导和决策定位不明确等问题;主观上社会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的认知理念有待提升。这一系列问题都成为削弱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绊脚石。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公益慈善事业的现代化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息息相关,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持一致。因此,从整个社会发展与治理的战略角度谋划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愈加必要与紧迫。
二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格局建构所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对于慈善事业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把公益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1993年10月颁布的《红十字会法》,体现对慈善组织救助行为的规范;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针对捐赠主体行为、捐赠资产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7年针对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做了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所得税法》;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公益慈善事业上升到一个新高度,超越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将传统意义上“扶贫济困”的慈善概念扩展到了一切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法》明确规定公益慈善事业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标志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走向依法治善崭新的阶段。公益慈善成为一种具有广泛基础的群众性和社会性的与增进人民福祉相关的互爱、互敬、互帮、互助的社会活动。这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谋划,必将带来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思路和路径的革新,开启公益慈善领域改革的新序幕。
(二)慈善工作体系的伦理基础不断夯实
所谓“善”,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慈善一般指人的一种同情心或仁慈之心;慈善事业是人们自愿奉献爱心、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慈善工作则是一种出于仁慈之心、自愿自发的善举和善功。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是“以人为本”、人文精神的价值取向。慈善工作的开展,必然涉及个人、群体、社会之间的问题。慈善伦理体系包含个人的价值观、群体的价值观和社会的价值观相关内容。当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基于慈善工作伦理,能够厘清个人的价值观、群体的价值观和社会的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慈善工作提供了宏观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一个社会得以持续稳定且不断发展延续的基础”[16]。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慈善工作的引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慈善文化,构建伦理工作体系,促进新时代公益慈善工作有重要意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慈善伦理体系,在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上遵循伦理原则。首先,在国家层面上,以国家制度伦理作为引导。“慈善工作伦理体系的建构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渗透到慈善工作伦理体系的各个领域”。[17]国家制度伦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目标,是慈善工作伦理的灵魂所在。基于国家的实际和特点,当前我国坚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伦理价值观,保证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的繁荣发展,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其次,社会层面上,以慈善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为基本目标。在中国,慈善工作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职业,有其独特的核心价值。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主流价值观,决定了慈善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必须符合主流文化。慈善事业作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势必向弱势群体倾斜,这就要求慈善工作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并服务于社会的安全稳定,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选择。最后,个人层面,以社会道德责任和义务为追求目标。公益慈善事业的工作者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价值目标,履行社会道德和自身的职业道德。
(三)广大人民群众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坚实后盾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时代的主体。人民群众也是公益慈善事业的推动力量。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2018中国慈善年会”报道,截至2019年1月11日,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达81万余家,认定登记的慈善组织达5355个,仅2018年上半年,我国网络慈善的参与人数就达到35.7亿人次,部分慈善组织的网络捐赠已占到捐赠总收入的80%以上。中国的慈善事业曾经因“屡遭批判”而一度陷于停滞,但如今慈善事业的发展变化人人有目共睹,慈善事业业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事业的发展归功于人民群众的努力。首先,人民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识逐渐增强。从朴素的中国文化“上善若水”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新时代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站、户外、手机客户端、电话、电子宣传屏、微博、微信、主流报纸杂志等媒体手段迅猛发展,整个社会营造出“人人向善”“积小善为大善”的良好氛围;同时,社会以“抓典型,树榜样”的方法引领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普通人的仁行善举让群众感受到平民慈善的巨大力量,于潜移默化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慈善的意识。其次,人民群众参与公益慈善的方式也逐渐多样化。随着民间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人民参与公益慈善的途径和概率也得到很大提升。新媒体的出现,让公益慈善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微博、微信、支付宝、报刊等,都成为群众参与慈善的途径。积小善为大善,善莫大焉。正如习近平在《在慈善中积累道德》一文中写道:“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文明、更加和谐。”[18]人民群众是慈善事业的主体,群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高涨,为发展新时期的慈善事业提供了稳固的后备力量。
三 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慈善事业新格局的思考
(一)构建现代慈善伦理体系
善,德之建也。善为至宝,乃人生之本。慈善事业代表着人类的良知和文明,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公民素质有其重要意义。慈善是一项崇高事业,社会的发展需要慈善事业的支持。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对于慈善活动的内容、慈善组织的运营、慈善财产、慈善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界定和规定,是慈善事业里程碑式的发展。但人类的社会生活不仅需要法律规范,同时需要伦理规范体系,二者相得益彰,共同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来调节人们的观念、行为,发挥其社会功能。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治理的软约束,推动慈善体系的建立,对引导慈善伦理动机、回应慈善伦理多方面的挑战、支撑和补充慈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但伴随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人们对于慈善活动的思想观念以及对慈善的践行方面标准不一,反映了社会群众甚至慈善组织对于慈善的定位和功能认知不清,对慈善事业应遵循何种伦理原则、规范没有明晰的认识,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现象缺乏说明等。这些问题折射出了我们在慈善伦理方面的缺失。因此,在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构建新的慈善伦理体系势在必行。
首先,明确慈善工作的价值目标。慈善工作的核心价值是慈善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精神支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慈善事业的价值引导,并结合慈善工作的特色专业价值,吸收借鉴社会工作的现实价值,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为追求,明确慈善工作核心价值。在理论上澄清错误,明确正确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慈善素养,强化群众对现代伦理核心价值理论的认知和情感认同。从道德内化、外化的角度,用慈善工作的核心价值启发公民慈善意识,让慈善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慈善的本质,并外化为正确的道德行为。慈善事业的价值目标是慈善工作的宗旨所在。从慈善的本质和初心来看,慈善是社会组织、个人怀关怀之心,自愿开展的致力于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提高生存技能,促进他们更好地发展为价值目标的事业;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慈善立足于整个人类社会长远可持续发展,通过帮助个别弱势群体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繁荣昌盛,进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全体人类的福祉。
其次,构建慈善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当代慈善伦理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的原则。诚信,是慈善伦理规范的前提。根据康德伦理学理论,出自人善良意志选择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西方著名的伦理学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德性由于我们自己,出于我们的自愿”[19]。慈善是活动出自人的一种慈爱之心,出自人的同情心,是慈善工作者一种自愿的行为。强迫的慈善行为践踏了个人的自由意志,消极了慈善本身的道德意义,因此是不可取的。为了使更多人自愿投入慈善活动中,重要的是提升个体慈善意识的道德认知,同时建设良好的社会慈善环境,激发群众自愿投身社会慈善事业的热情。
诚信,乃慈善伦理规范的基础。“诚”属于道德范畴,表达人的基本德行。“信”,指的是人的信用。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法则。在慈善活动中,这一法则也有其特殊意义。无论是慈善施助者和慈善受助者抑或是慈善组织,都须遵循诚信原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关键点。著名的塔西佗陷阱指出,当公权力失信于公信力时,无论发展什么言论社会都会给予负面评价,慈善组织也是如此。
平等,是慈善伦理规范的核心。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有君子的道德和庶人的道德的区分。在传统社会中,慈善活动的施助者往往是有地位的,有影响力的士大夫、乡绅或富商;而受助者往往是瘦、贫困、疾病、灾荒的穷苦老百姓。因此受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传统慈善活动也具有等级差别。慈善活动是人格上平等的伦理行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社会中尽管人们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不同,但人格上是平等的。慈善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项事业,它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的权益。而现代社会普通民众也受所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感恩情怀影响,忘恩与负义联系在一起,施助者与受助者感情是双向流动的,认为帮助了别人,同时也希望得到回报;有些甚至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在受助者面前不自觉流露出某种优越感,使受助者感到某种压力与不快。因此,我们在慈善活动中应当更加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设身处地为受助者着想。同时,平等原则还意味在慈善过程中,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慈善活动,机会是平等的,全体社会公民都有平等参与慈善活动的权利。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只要心怀慈善,参与慈善,都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再次,推动慈善伦理规范的落地践行。慈善伦理扎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儒家学说伦理思想一言以蔽之,即“仁者爱人”。中国慈善伦理思想,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慈善伦理美德,通过新媒体、舆论等多样化方式让慈善伦理思想入脑、入心,唤起群众践行慈善伦理规则的良心,激发人们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让更多的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投入慈善事业中。坚持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慈善行为从小事做起”,引领社会形成践行慈善伦理规范的良好社会风尚。于细微处形成习惯,“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践行慈善伦理规范也是如此。引导群众认识到“慈善无小事,时时必躬行”。不能认为慈善事业仅仅是有经济实力、有社会地位的那些所谓“成功人士”的事,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无所谓大与小,于行小善中积大德。让社会中每个人都做到尽己小力,积社会大德,不仅提升了群众本身的慈善道德水平,同时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当然,践行慈善伦理规范,离不开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青少年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期,可塑性强,加强对他们进行传统“仁爱”思想教育,培养他们的慈善意识,塑造良好的道德人格。同时,青年公益慈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机会,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搭建青年创业服务平台,集聚公益慈善事业专业人才,推动青年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生根发芽,让青年在这种实践平台中践行慈善伦理规范。
(二)探索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现代公益慈善指的就是个体出于自愿意志对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公众福利提供无偿捐赠的行为。随着社会发展的深入,慈善组织的发展也逐渐组织化、规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以制度化方式参与到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慈善组织的不断发展,慈善事业和内容也逐渐得到拓展,他们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弥补了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不足。其次,公益慈善组织也是表达公众利益诉求的一个重要方式。公益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深入基层,惠及公众的需求,表达公众诉求,进而影响政府决策;同时,慈善公益组织也可以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作为社会中介组织,联结政府、公众、企业和媒体等多元主体,慈善公益组织是促使各主体之间合作共赢的催化剂,在社会保障财富分配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尽管如此,公益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专业人才缺失,外部监督评估体系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影响了公益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因此,新时代下需要正视不足,找准方向,明确路径,寻求实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鼓励培育公益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1.转变传统思维,鼓励引导促发展
首先,各级政府应在思想上转变,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重新定位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行政社分开。一方面,充分认识到慈善社会组织的优势,看到社会组织发展在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公共服务,协调政府与公众、人与人之间、利益群体之间各种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信任是打开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钥匙,无形中提升他们的社会参与度。加快推进体制改革,政府将一些权力和服务下放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并划定合作治理的领域和范围。政府再通过搭建激励平台,构建激励机制,提供合作治理的物质保障,不仅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主动性,同时,也提升了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另一方面,扶持是其得以参与治理的重要支撑。政府要转变职能、下放行政权力、改革慈善组织登记制度、降低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等。同时,加大资金扶持。政府多方筹资,设置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带动、政府购买”等方式打出经济扶持的“组合拳”,更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慈善组织的规模增长。
其次,构建公益慈善组织培育平台体系。依托社群组织,构建市、县、街道三级社会组织综合培育平台。可以建设以政府培育为主导,与各级党委、各职能部门密切联系,从政策优惠、资金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精准发力的慈善组织培育机构。例如,可设置创新孵化、社工服务等基地。必要时可成立民间公益慈善培育领导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培育与成长。通过构建公益慈善组织培育平台体系,着眼于提升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实现搭建社会组织资源合作平台,探索社会创新的机制、模式,推动社会资源跨界合作,促进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等功能。
2.内外结合,加强对慈善社会组织的管理
促进对慈善社会组织的管理,首先要加强组织内部管理。
目前,许多慈善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往往只有章程一项,缺乏系统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同时,社会组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并未建立,真正建立系统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很多问题在社会组织的章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导致出现问题无制度可依。有些组织虽有很简略的制度,往往也是落在纸上,挂在墙上,远远没有执行到位。[20]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益慈善组织不按照制度和章程办事,存在不公布财务管理账目,做假账、乱用资金、牟取私利、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不仅给自身组织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整个慈善组织群体的公信力也带来了恶劣影响。正所谓靠人不如靠己,慈善公益组织需从自身发力,提高自身内部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先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体系,并健全配套完备的组织内部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加上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升,通过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定初心,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升自身组织的公信力。慈善组织要严格履行相关规范、制度,减少负面信息,从而提高自身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才能提高感召力、拓宽各种资源渠道。
在加强组织内部管理的同时,也应完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的缺位容易降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活动过程中缺少约束,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因此,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政府、出资者和第三方评估者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从而了解财务管理、人事安排、服务和产品提供、活动备案等信息,这对于提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作共赢
合作促进共赢。慈善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面对新时代、新机遇与新挑战,我们必须开拓创新,寻求合作,互利共赢,共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1.寻求机遇,促成国内外慈善事业合作
2017年寻求共建丝绸之路国际公益慈善共同体,通过丝绸之路国际慈善公益合作与可持续发展高峰论坛,国内外慈善公益专家学者组织企业等一同参加,分享经验,分享慈善事业成果,传递慈善爱心,为寻求合作交流平台寻求路径。国际间公益慈善平台的建立,对于打造公益联盟,培育慈善品牌,加强慈善组织之间的联合,分享经验,促和谐,推动慈善文化的传播,促进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合作,打造区域慈善公益链
借助区域协同优势,促成慈善一体化合作机制。实现地域慈善优势良性互补,发挥慈善协同效应,对于促使慈善资源合理分配,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日前,长江三角洲召开西湖论善论坛,谋划长三角慈善一体化进程便是一例。在西湖宣言中,上海、江苏、安徽、浙江三省一市在慈善理念、目标和原则三个方面达成一致,它们立足探索长三角一体化行动战略。区链慈善组织的合作,对于树立慈善典型,带动社会向善力量,开拓慈善品牌,实现跨界融资、多方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3.以合作为导向,促成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合作共进
慈善公益组织在发展民主,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公共服务,协调政府、公众、法人、各利益群体之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权力下放、项目带动政府购买等形式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同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治理的效率。
总之,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势在必行。因此,需要在现代伦理体系建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正确指引,共同发力,迎来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1]课题组组长:张祖平,上海海洋大学教授。课题组成员:吕玉,常熟理工学院讲师;孙晓凤,青岛农业大学讲师。
[2]张拓,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2016级新闻学专业学生。
[3]乐承耀,宁波行政学院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研究方向为浙东区域史和宁波帮。
[4]任芳:《邵逸夫品人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第171页。
[5]任芳:《邵逸夫品人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第171页。
[6]贺建时、曹屯裕主编《宁波帮与宁波大学》,宁波出版社,2001,第11页。
[7]贺建时、曹屯裕主编《宁波帮与宁波大学》,宁波出版社,2001,第13页。
[8]陈厥祥:《宁波帮与20世纪中国教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第97页。
[9]王耀成:《王宽诚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
[10]余贤群:《邓小平与包玉刚》,华文出版社,2000,第119页。
[11]包陪庆:《包玉刚我的爸爸》,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第247页。
[12]余贤群:《邓小平与包玉刚》,华文出版社,2000,第209页。
[13]余贤群:《邓小平与包玉刚》,第123页。
[14]程慧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习近平治国理政研究。
[1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
[16]彭柏林等《当代中国公益伦理》,人民出版社,2010。
[17]徐道稳:《论社会工作的伦理价值取向》,《求索》2002年第6期,第99~100页。
[18]习近平:《在慈善中积累道德》,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19]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
[20]王锡忠、顾建龙:《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危机与出路》,《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