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数字经济:中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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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服务业与信息产业/信息业

一般认为,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信息业)的一个分支或组成部分。这一观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信息服务业概念刚被西方学者提出时就已经存在了。1983年,日本科学技术与经济协会出版的《信息产业的前景》一书,将信息产业分为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商品化产业两大产业群,其中前者是指生产信息技术产品、提供信息劳动资料的产业,后者则指使用信息机器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分配等提供信息服务的产业和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代理社会、企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化活动的产业[6]。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其中所提到的信息商品化产业,实际上就是信息服务业。日本科学技术与经济协会将其分为五大类:一是信息处理服务;二是软件业;三是设施管理服务;四是数据库服务;五是其他服务,包括咨询、培训以及市场研究与调查等。我国著名学者乌家培在90年代初也提出,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技术装备(包括计算机和通信设施等)及其元器件(如集成电路、半导体等)的制造业共同构成信息产业[7]。总体而言,尽管学术界对于信息产业具体包含什么存在争论,但关于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的一部分这一点,已经取得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同[8][9]

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不断普及,信息服务业在信息产业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在很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出现了“信息业”(Information)的概念,如美国预算和管理办公室(OMB)与加拿大和墨西哥合作开发的北美工业分类体系(NAICS),其定义的51大类叫作信息业,相关内容如表3-3所示。

表3-3 1997~2017年五版NAICS中对于信息业的划分标准

表3-3 1997~2017年五版NAICS中对于信息业的划分标准-续表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北美工业分类体系(NAICS)中的信息业,实际上并不是信息产业,而是专指信息服务业。当然,在这个分类体系中,对于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界定,也一直在随着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不断调整。例如,2000年后,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飞速发展,NAICS及时地将其原有各行业分类中有关互联网的部分独立出来,成为与传统信息服务子行业并列的一项,以达到通过强调其战略位置促进和拉动互联网发展的战略目的。2007年版NAICS则取消了互联网出版和广播业和互联网服务提供、网络检索门户和数据处理服务业两个子行业的位置,将其归并入原有子行业之中。出现这种做法的原因,则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北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已经步入自身良性发展的轨道,而不再像前些年那样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和扶持实现跨越式发展。

总之,信息服务业作为信息产业的一部分,其所占的比重和影响正在不断提升。信息服务与信息市场密切相连,信息服务的产业化发展和信息服务产业的形成,尤其是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将在信息市场中形成具有独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信息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