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数字经济:中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路径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信息服务业概念内涵与外延

第一节 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内涵

一 信息服务业概念兴起的实践基础:信息服务的产业化发展

信息服务业脱胎于信息服务活动,是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陈建龙等曾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信息服务所下定义的术语学分析,提出了信息服务的基本概念,即信息服务是“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信息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行为”[1]。信息服务的产业化是信息服务发展的总体趋向,随着产业化范围的扩大和产业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服务业应运而生[2]

第一,从产业自身发展的层面来看,信息服务的产业化发展,就是随着全社会范围内信息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服务开始从零散的活动慢慢演变成为具有相同经营性质的组织化、正规化、规模化的产业,即“信息服务业”。一方面,信息服务活动渗透到各个产业领域,有力地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各个领域在信息化进程中出现了对信息服务的空前需求,有的还直接在技术、资本等方面有力地支持了信息服务活动。曾经是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制造商的“蓝色巨人”IBM经过约20年的转型,完成了“产品-服务-服务产品化”的业务模式转变过程,到2006年,IBM服务业务已经占到IBM全部收入的52%[3]。在服务经济时代,信息服务将成为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生产、交易、消费、流通各环节的具体实践密切相关的支撑性业务。也就是说,信息服务与其他产业的前向关联(即信息服务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和后向关联(即信息服务的发展需要其他产业的支撑)的局面已经形成。

第二,从产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从信息服务“活动”到信息服务“产业”,国家在产业管理层面形成了集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和法规管理于一体的国家管理模式。1993年末,国务院做出重大战略决策,把推动信息化工作提到国家高度,批准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并开展了包括“三金”工程在内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后又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5月27日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国的信息化工作,并在当时的电子工业部设立办公室[4];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为强化管理职能,又在国务院设立“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8年7月,根据国务院大部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信息化主管部门也随之迁移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虽然这些举措主要不是针对信息服务的,但以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为基础的信息服务,身处其中,自然就跟着发生变化和发展。

第三,从微观层面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信息服务的中微观管理也突破了行政和业务管理模式,引入经济管理和市场经营管理手段,形成了切实有效的集项目与客户于一体的管理模式,也就是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信息服务和其他生产性服务,比如批发零售、交通运输、法律服务等一同构成了市场交易的基础。与其他生产性服务业形态相比,信息服务不仅有助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生产能力,还是消除各种生产经营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现象的重要保障,信息资源开始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资源。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服务业开始进入高附加值阶段,并具备了成为主导产业的潜在条件。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曾就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在当前我国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有过一段精彩论述,他指出:“转方式调结构是从主要依靠简单劳动、扩大投资、大量投入能源资源等转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是从主要依靠制造业转向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的过程……是教师、医生、律师、金融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人员、社会组织管理者等队伍扩大的过程。”[5]这段话可说是对当前我国信息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益处于主导产业地位现状的最好概括。从服务模式上看,这一阶段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手段与之前相比,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传统的信息服务提供商由于网络的冲击,开始面临巨大挑战[6],电子邮件、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等网络信息服务成为主流。一站式服务和平台自助式服务成为新的信息服务模式。

二 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定位

如上文所述,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信息服务产业和信息服务行业就会应运而生,“信息服务业”就成了信息服务的重要存在形式,甚至可以说是主要存在形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信息经济的研究中提出了“信息服务业”的经济地位和行业构成,并形成了关于信息服务业行业归属的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信息服务业是知识产业或信息产业的一部分。这种观点首先是在探讨知识产业时提出来的,如马克卢普提出知识产业包括“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包括专业知识服务(法律、工程、会计、审计、医疗等)、金融信息服务(储蓄、经纪、保险、不动产等)、批发商的智能服务、其他服务产业(含知识获取、知识传递、知识交流等)、知识产业的管理等[7]。紧接着在探讨信息产业的行业结构时这一点又被更加明确地提了出来,如有人认为信息产业简称信息业,包括信息技术和设备制造业、信息服务业[8],还有其他众多的观点[9]。这些观点在信息产业的定义和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认为信息产业包含信息服务业。

二是认为信息服务业是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一部分。这种观点更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主要是受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影响。如孙敬华等[10]认为科技信息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何尹莉则认为,信息服务业不但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体现和代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趋势[11]。同类观点还有很多,不再一一论述。

为了从行业发展实践的角度更好地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对国内各省区市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于信息服务业行业地位的表述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1所示。

表2-1 各省份产业规划中对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定位

从表2-1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省份在论述其信息服务业“十一五”发展方略的时候,均将信息服务业作为服务业的子行业,很多省份还将其特别具体化到了某一类服务业(如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等)。由此可以看出,从产业发展的实践角度分析,第二种观点已经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主导地位。

结合上述分析,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二、三次产业划分的情况来看,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信息产业还只是有一定实践对应性的理论产业,而且是突出主题概念而不是生产概念的产业,并没有成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中有质和量的规定性的实际产业。因此,把第一种观点视为理论上的探索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若用这种观点说明现实中的信息服务业的归属就不妥了。而第二种观点虽然有过于笼统之不足,但从同一角度辨认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确保逻辑上的一致性,是我们要大力提倡和充分肯定的。

当然,上述两种观点也不是完全对立,其区别主要在于出发点和视角不同,而对信息服务业内容范围的辨析虽然有多种结果,但没有太多本质上的区别,都是着眼于服务内容的划分。我们可以大胆地推测,当信息产业有朝一日成为实际的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或第四产业时,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就不是逻辑关系而只是抽象程度上的不同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信息服务业是在经济服务化和经济信息化进程中的产业化发展的结果,其标志就是信息服务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中被确立为门类(或大类,可因国家和具体情况而异),并占有相应的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至此,我们可以给信息服务业下这样的定义:信息服务业就是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对象解决问题的社会经济行为[12]。从服务者的劳动性质看,这样的行为包括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行为。从服务活动的基本内容看,信息服务业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围绕信息的生产、处理、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查询、利用等展开,并以提供各类信息产品作为主要服务形态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