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副食
一 副食结构的基本情况
一般来说,副食可以分为肉食、乳品、菜蔬和果品四大类。肉食的内容丰富,又可分为:(1)家畜肉,有羊肉、豕肉、牛肉、马肉等;(2)家禽肉,有鸡、鹅、鸭等;(3)野生动物肉,有鹿、獐、山鸡、兔、天鹅、塔剌不花(土拨鼠)等;(4)水产品,有各种鱼类和贝壳类食品。
元代各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同,副食结构也有差异。从事农业为主的民族,如汉族,副食以菜蔬为主,加以肉类、果品;而以畜牧为主的民族,如蒙古族,则以肉食和乳制品为主,很少甚至不吃蔬菜和果品。而在各个民族内部,贫、富有别,副食结构又有很大的不同。以汉族为例,富人副食以肉类为主,而穷人则只能以菜蔬度日,有的甚至连蔬菜也吃不起。以京师大都来说,一面是“玉食罗膻荤”,“富馔有臭肉”[62];另一面是“经纪生活匠人等”,“菜则生葱、韭、蒜、酱、干盐之属”[63],形成鲜明对比。
副食加工需要各种调味品和油脂,本节中亦将对此加以叙述。
二 家畜肉
(一)羊肉
元代食用的家畜肉,以羊肉最为重要。在元代以前,北方农业区的肉食便以羊肉为主,北宋宫廷“止用羊肉”[64]。到了元代,大批蒙古人和色目人迁入北方农业区,蒙古人和色目人多数都习惯于吃羊肉,因而羊肉在肉食结构中更为重要(图1-4)。元朝皇帝的“御膳”,每日“例用五羊”,末代皇帝顺帝“自即位以来,日减一羊”,即每日用羊四只,被认为是贤明之举[65]。记录宫廷饮食的著作《饮膳正要》,内有“聚珍异馔”一门,其中有70余种以羊肉作主料或辅料,为总数的十分之八左右。另载“食疗”方61种,内有12种与羊肉有关[66]。朝廷举行大宴会,主要供应羊肉。南宋灭亡后,太皇太后和小皇帝一行来到大都,“每月支粮万石钧,日支羊肉六千斤”[67]。高丽贵族一行来到大都,日支供应标准,米、面、柴、钞之外,另有羊肉五斤[68]。驿站来往的官员,正使供应标准是每日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69]。国学开学,“以羊若干,酒若干樽,烹宰以燕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助教、典籍等官”[70]。可见官方供应的肉食是羊肉。大都民间,亦普遍食用羊肉。富家子弟早上起来“先吃些醒酒汤,或是些点心,然后打饼熬羊肉,或白煮着羊腰节胸子”。举行宴会首先要买“二十只好肥羊,休买母的,都要羯的”,然后才是其他肉类的食品。送生日礼物是“到羊市里”“买一个羊腔子”。平时则用煮熟的“干羊脚子”“就酒”[71]。“羊腔子”是宰杀后去头和内脏的羊身子,“干羊”应是羊宰杀后风干而成。大都的情况在北方有代表性。江淮以南,羊肉在肉食结构中亦占重要的地位,但似不如北方那样突出。

图1-4 《饮膳正要》中的“禽兽变异”插图
(二)猪肉
猪肉在食用家畜肉中亦占重要地位。元代中期,王结为顺德路(路治今河北邢台)总管,向百姓发布《善俗要义》,其四是“育牝牸”,即羊牛;其五是“畜鸡豕”,他说:“鸡豕蕃息,上可以供老者之养,下可以滋生理之事也。”[72]可见养猪食肉在北方农村相当普遍。猪肉在南方的肉食结构中更为重要。集庆(今江苏南京)、镇江等城市都有专门以屠宰出售猪肉为业的屠户[73]。有的人食“惟豕肉”[74]。至元十九年(1282)四月二十三日,“中书参知政事阿里奏:‘江南省、台、按察司、宣慰司、路、府官署,但凡遣使就给铺马札子,又使臣不食豕肉、鱼、雁、鹅、鸭等,必须羊肉。江南羊价每日计钞七八十贯,实害站赤’。奉旨:‘可即移文省谕,毋令出给,铺马札子使臣到馆,有豕肉即与之,无则与饭,其地必多鱼,亦可与之,无则亦不必与。至如羊肉、鹅、鸭、飞禽等,不得与之。此二事速令截日罢去。’”[75]可知江南羊肉供应较少,比不上猪肉,而羊肉价格显然亦较高。
(三)牛肉、马肉
牛肉、马肉也是比较常见的用于膳食的家畜肉,比羊肉、猪肉都要贵重一些,常用于宴会。“内外官员士庶之家,凡是婚姻庆贺一切宴会,往往宰杀马牛食用。”[76]
三 有关屠宰家畜的法令
元朝政府曾对食用家畜肉颁布过不少法令。至元九年(1272)世祖下令:“大都为头汉儿城子里”,不许杀羊羔,违者重罚。至元二十八年(1291)世祖有旨:“休杀羊羔儿吃者。杀来的人根底打一十七下,更要了他的羊羔儿者。”至元三十年又有旨:“今后母羊休杀者。”[77]忽必烈一再下令禁止屠杀羊羔和母羊,主要出于繁殖羊只的考虑,但也说明为了供应市场屠宰的羊只数量很大,才会引起统治者的关心;忽必烈时代还有一道奇特的禁令。至元十六年(1279)十二月下旨:“成吉思降生,日出至没,尽收诸国,各依风俗。这许多诸色民内,唯有这回回人每言俺不吃蒙古之食上,为天护助,俺收抚了您也,您是俺奴仆,却不吃俺底茶饭,怎生中?么道,便都吃。若抹杀羊呵,有罪过者。么道,行条理来。……如今直北从八里灰田地将海青来底回回每,‘别人宰杀来的俺不吃’,么道,搔扰百姓每来底上头。从今已后,木速鲁蛮回回每,术忽回回每,不拣是何人杀来的肉交吃者,休抹杀羊者。”[78]木速鲁蛮回回指伊斯兰教徒,术忽回回指犹太教徒,他们的习惯是只吃同一宗教信徒屠宰的牲畜;而且屠宰用断喉法,即所谓“抹杀羊”,而蒙古人则习惯剖腹杀之。“别人宰杀来的俺不吃”,是引用回回人的言语。忽必烈认为,回回人是蒙古的臣民,“却不吃俺底茶饭,怎生中?”下令“不拣是何人杀来的肉交吃者”,而且不许他们“抹杀羊”。据波斯史家记载,当时对违反禁令仍然“抹杀羊”的回回,“就以同样方式把他杀死,并将其妻子、儿女、房屋和财产给予告密者”。一时告密之风大盛,众回回人心惶惶,“事情到了大部分木速蛮(即木速鲁蛮)离开汉地的地步”,以致影响税收,海外珍贵货物也运不进来。不久以后,忽必烈被迫取消了禁止“抹杀羊”的命令[79]。
牛是耕田运载的重要工具,马是运输、作战的重要工具。元朝政府对屠宰牛、马严加控制。中统二年(1261)是忽必烈称帝的第二年,他下令说:“凡耕佃备战,负重致远,军民所需,牛、马为本。往往公私宰杀,以充庖厨货之物,良可惜也。今后官府上下公私宴会并屠肆之家,并不得宰杀牛、马,如有违犯者,决杖一百。”只有因病倒毙及不堪使用的马、牛,在申报所在官司后方许开剥[80]。这一禁令在元代曾反复重申。民间亦有类似的舆论:“牛、马之为畜,最有大功于世,非奉祀先圣及有故(谓天子圣节之宴)则不食。……若买善杀者则违国典……违国典非臣也。”[81]但是私下偷宰之事不断发生。散曲作家姚守中有一篇作品名为《牛诉冤》,写道:“感谢中书部,符行移诸处。所在官司,禁治严明,遍下乡都,里正行,社长行,叮咛省谕,宰耕牛的捕获申路。”然而,屠户仍私下宰杀,“应捕人在旁边觑,张弹压先抬了膊项,李弓兵强要了胸脯”,剩下的部分才予发售[82]。可见禁屠牛、马的命令并没有真正执行。当然,禁令的一再颁布,至少使牛、马难以公开宰杀和发售,因此,牛肉、马肉在食用家畜肉中的比例相对来说是不大的。
元朝政府对于家畜的屠宰还有时间上的限制。早在蒙哥汗七年(1257),便下令:“按月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这四个日头,不拣是谁但是有性命的,背地里偷杀的人每,不断按答奚那什么。”[83]意思是说,在每月的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私自宰杀动物的,都要判罪,按答奚是蒙语alda—qu的音译,意为断没家产人口[84]。至元十七年(1280),元朝政府规定,“正月、五月里各禁断十个日头宰杀来”,而且在第二年继续实行[85]。三十年(1293)九月,忽必烈下旨:“五月初一日至月终,除上都不禁外,大都并各路禁断宰杀。”[86]至大四年(1311)十一月九日,“纳牙失里班的答八哈奏:‘西天田地里在先传流将来的道理说呵,三月初八日佛降生的日头,当月十五日佛入涅槃的日头,这日头真个显验,旦的剌纳儿经文里有,西天田地里这日头里不教宰杀做好事有来。三月初三日皇帝圣节有。一就自三月初一日为始至十五日,大都为头各城子里禁断宰杀半月,羊畜等肉休教入街市卖者,也休教买者。不拣几时做常用断屠呵,皇帝洪福根底的重大福有’。么道,奏呵。……奉圣旨:‘那般者,是大好事勾当有。这里都省里行与各行省各城子里文书者,每年三月里常川禁断宰杀半月者,断屠的日头其间,羊畜等肉休教入街市卖者。’么道,圣旨了也。”[87]违反禁屠令的处罚,则与蒙哥汗时代有较大的变化,改为“决二十七下”[88]。
可见元代禁屠的时间有多种。蒙哥汗规定的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应即后来的“每月四斋日”[89],在元代是一直实行的。这大概是受佛教影响做好事。至元十七年规定的正月、五月“各禁断十个日头”,原因不明,后来是否继续,是不清楚的。至大四年规定三月初一至十五禁屠,是为仁宗祈祷,在仁宗死后应即停止。其他皇帝有无类似规定不清楚。
四 家禽肉和野生动物肉
(一)家禽肉
元代饲养供食用的家禽,主要有鸡、鸭、鹅等。至元八年(1271)元朝设立司农司,专门管理农桑水利。同年颁布“农桑之制十四条”(即“立社条画”),规定:“近水之家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类……以助衣食。”[90]王结的《善俗要义》中要百姓“畜鸡豕”,“养鱼鸭”[91]。鸡、鸭、鹅一类家禽,都是农家的副业,既可食用,亦可出售增加收入,所以政府加以提倡。王祯说,一家“若养二十余鸡,得雏与卵,足供食用,又可博换诸物,养生之道,亦其一也。”“鹅、鸭之利,又倍于鸡,居家养生之道不可阙也。”[92]
鸡、鹅、鸭一类家禽,南北均有畜养,但各地出产有所不同。镇江“鸡有大、小数种”。镇江所属金坛县“子鹅肥美,特异他处,初生无百日即可食”。鸭则“土人罕蓄之”[93]。而昌国州有鸡、鸭而无鹅[94]。较大城市的市场上都有家禽出售,如大都有鹅鸭市[95],显然便是专门销售鹅鸭的市场。
(二)野生动物肉
野生动物肉在元代的肉食结构中亦占有相当的比例。野生动物包括野兽和野禽,一般都通过狩猎而获得。当时狩猎所得供食用的野兽,有熊、鹿、狐、兔、野猪、黄羊、土拨鼠等,野禽有天鹅、野鸡等。
蒙古人喜欢狩猎,狩猎所得的野生禽兽,是他们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在草原田野上大规模追捕野兽,当时称为“打围”。凡是放鹰追捕野兽、野禽,则称为“飞放”。元朝历代皇帝都热衷于“打围”“飞放”,皇帝每年前往上都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境内)避暑,都要举行“打围”。每次“打围”捕获的动物,少则数千,多则上万。如元成宗时有一次捕获“青兕黄羊以万筹”[96]。每年春天皇帝都要到大都附近的柳林(今北京通州南)“飞放”。柳林当时多湖泊沼泽,“天鹅来千万为群”,皇帝指挥有关人员加以包围,放海东青(鹰的一种),捕捉天鹅,“乃大张宴会以为庆也,必数宿而返”[97]。入居农业区的蒙古贵族、士兵,仍然经常从事“打围”“飞放”活动。大江南北很多地方都被划为“禁地”“围场”,如“中都(今北京,后改大都)四面各五百里地内”,都是“禁地”,只许皇帝属下的“打捕人户”“打捕”,其他“不以是何人等,不得飞放打捕鸡兔”[98]。成宗大德元年(1297)进一步扩大,“自大都八百里以里……打捕兔儿的人每有罪过者”[99]。山东的“禁地”面积很大,包括“益都府、济南府、般阳路、宁海州、泰安州、东平府等七个城子有,这七处野物禁有,田地相邻直至蛮子田地哏宽有”[100]。“蛮子田地”指原来南宋控制的淮河以南地区,意思是说“禁地”宽广,一直到“蛮子田地”边上。“蛮子田地”内有无“禁地”不很清楚,但是蒙古贵族、官员、士兵在“蛮子田地里飞放打围底多有”,对百姓骚扰很大[101]。
猎取野生动物是蒙古贵族、官员的一项特权,一般百姓在“禁地”打猎被抓获就要没收马匹、弓箭,甚至判刑。但在灾荒的年头,元朝政府有时便开放“禁地”,允许百姓“打捕野物”,作为救济的一种措施。至元二十八年(1291)八月,“中书省奏:‘咸平府那里每这几年田禾不曾收来,百姓每生受的其间,野物的不教禁约,教养百姓每喉嗉急呵,怎生?’么道,那里的宣慰司官人每说将来有。俺商量得,依他每言语不教禁约呵,怎生?商量来。么道,奏呵。”忽必烈同意,“教采打食者”。同年武平路因“今年田禾不收,百姓饥饿有”。元朝政府规定:滦河以西“打围的禁断者”,“河东里教百姓每采捕野物”。至元三十年,元朝政府将山东“禁地”作了调整,将多余出来的地面“与穷暴忍饥的百姓每养喉嗉急”,等等[102]。“喉嗉”指肚子,“养喉嗉急”即吃饱肚子之意。
总的来说,元代北方农业区人口稀少,荒地甚多,除了政府圈定的“禁地”外,还有不少荒地、山林孳生各种禽、兽,一般百姓可以捕猎,以收获之物作为维持生计的手段。江、淮以南,人口密度较高,但山林、田野中亦有不少野生动物出没,常被捕获作席上的菜肴。元末溧阳(今江苏溧阳)人孔齐说,他的父亲平时只吃豕肉和河鱼,“羊、牛、鸡、鹅则间进之,然止于一味而已。冬月则麃、野凫和萝卜及蒸鸭子和鲟鲊常进。……野味惟鹿、獐、玉面狸、山鸡之雄者、鹌鹑、斑鸠之类,余不多食”。他的母亲“喜啖山獐及鲫鱼、斑鸠、烧豕肋骨”[103]。溧阳是比较富庶之地,人们食用的“野味”品种亦相当可观。由此可以想见,野生动物在农业居民的肉食中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宫廷饮食著作《饮膳正要》中记录可以食用的野兽有黄羊、野马、象、野驼、熊、麋、鹿、野驴、獐、野豕、獭、虎、豹、麅、麂、麝、狐、犀牛、狼、兔、土拨鼠、獾、野狸、黄鼠、猴;野禽有大金头鹅(也可失剌浑)、小金头鹅(出鲁哥浑)、不能鸣鹅(剌儿乞剌)、花鹅(阿剌浑),以上统称为天鹅;雁、雌、水札、野鸡、山鸡、野鸭、鸳鸯、鸂鶒、鹁鸽、鸠、鸨、寒鸦、鹌鹑、雀[104]。土拨鼠是草原特有的动物,“煮食之宜人。生山后草泽中,北人掘取以食,虽肥煮则无油,汤无味,多食难克化,微动气”[105]。铁木真在发迹以前便曾“打捕土拨鼠、野鼠吃着过活了”[106]。13世纪中期前往蒙古的教士鲁不鲁乞说,蒙古人不吃“长着长尾巴的老鼠”,“他们吃睡鼠和各种长着短尾巴的老鼠。那里也有很多土拨鼠(他们称之为索古尔Sogur),在冬季,这些土拨鼠二十个或三十个一群,聚集在一个地洞里,冬眠达六个月之久;他们大量地捕捉这种土拨鼠”[107]。元代太庙祭祀用牲中有“塔剌不花”,下注“其状如獾”[108],即土拨鼠。这是蒙古人特有的一种食用野生动物。黄羊“朔方山野中广有之,毛黄红色,疏而长,小耳,两角亦尖小,成数群常百数。上位驾回,围猎以奉上膳。其肉味精美,人多不敢食”[109]。“其种类数等,成群至于千数,白黄羊生于野草内,黑尾黄羊生于沙漠中。”[110]黄羊也是元朝太庙祭祀用牲之一。天鹅主要分布在大都东南的柳林。“天鹅,又名驾鹅,大者三五十斤,小者廿余斤,俗称金冠玉体干皂靴是也。每岁大兴县管南柳林飞放之所,彼中县官每岁差役乡民,广于湖中多种芡菰,以诱之来游食。其湖面甚宽,所种延蔓,天鹅来千万为群,俟大驾飞放海青、鸦鹘,所获甚厚,乃大张宴会以为庆也,必数宿而返。”[111]《饮膳正要》记载的其他野兽、野禽,大多既活动于草原,也可以在农业地区田野山林沼泽中发现[112]。当时的大都地区就有多种野兽、野禽,可以捕食,例如,麝,“又名香子……大小不等,今西山在处咸有之,肉味脆美”。“山鸡,辽东人养,方才十日即赶令入山,但候九、十月间即自山捕而归,一一扭死,带毛鸡入京中货之。其色黑,味与家鸡同。”据此,则山鸡介乎家禽与野禽之间。“角鸡,味清洁而美,其毛尖而有纹,堪画。”[113]另据《饮膳正要》记载,角鸡是山鸡的一种,“味尤胜诸鸡肉”[114]。在农业地区,常见的食用野生动物有兔、鹿、獐、狸、雁、山鸡、鹌鹑等。
南宋灭亡后,小皇帝北上,元朝宫廷中设宴招待,菜肴中有“驼峰”“天鸡(天鹅)”“胡羊肉(黄羊肉)”“蒸麋”“烧麂”“烧熊肉”“鹌鹑”“野雉鸡”[115]。平日的宫廷饮食中,野味也占很大比重,以后将会说到。
五 鱼类和其他水产品
(一)鱼类
鱼类可以分为淡水鱼、海洋鱼两大类。沿海居民捕捞的海鱼,主要有石首鱼(黄鱼)、鳓鱼、比目鱼、鲻鱼、鲳鱼、海鳗、鱼(河鲀)、鲨鱼、鲥鱼、带鱼等。内陆江河湖泊中出产的淡水鱼有鲤鱼、鲫鱼、鲟鱼、鲂鱼、鲢鱼、鳙鱼、鲭鱼、鳊鱼、鲩鱼、鳅鱼等。浙东沿海一带,“至四月、五月,海郡民发巨艘入洋山竞取石首鱼”[116]。可知当时已掌握鱼汛的规律,进行海洋捕捞,而在海洋渔捞中,石首鱼占有重要的比例。其次是鳓鱼、带鱼、海鳗、鲻鱼等。鲥鱼、
鱼(河鲀)生活于海洋、河流之间,味道鲜美,是比较名贵的食品。鲥鱼“三月出扬子江中,鳞烂白如银,味极肥美,然多骨而速腐。”河鲀“出扬子江中,初春时甚贵……烹炮失所辄能害人,岁有被害而死者,然人嗜之不已”。当时对河鲀的习性以及烹调去毒的方法,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淡水鱼中以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鲭鱼比较普遍。在诸种淡水鱼中,鲟鱼“出扬子江中,大者长丈余,鼻端有脆骨四分身之一,两颊有肉”,是比较名贵的品种。[117]似应指现在所说的中华鲟。民间“凿池养鱼”相当普遍,人工养殖的鱼类主要有鲢鱼、鲤鱼、鳙鱼(花鲢)、鲭鱼等。“辽阳东北海河中”出产有阿八儿忽鱼和乞里麻鱼。阿八儿忽鱼“大者有一二丈长”,乞里麻鱼“大者有五六尺”,都应是鲟鱼一类[118]。“辽阳东北海河”应指黑龙江、松花江一带。有的阿八儿忽鱼重达千斤[119]。有的记载中所说“大则以三车载之”“以祀太庙”的“哈八鱼”,显然就是阿八儿忽鱼[120]。据记载,阿八儿忽鱼“肥美人”“脂黄,肉粗,无鳞骨,止有脆骨”,乞里麻鱼“肥美人,脂黄,肉稍粗”[121](图1-5)。

图1-5 元代壁画中的卖鱼、宴饮场面
(二)其他水产品
海洋和江河湖泊中还出产蟹、虾和各种软体类水产,蚬、蚌、蛏、蛤、螺、牡蛎、江珧、鱿鱼、乌贼、海参、淡菜、海蛇等,也都是人们捕捞食用之物。有些沿海地区的居民还利用海滩进行养殖。庆元(今浙江宁波)地区,“海人众取(江珧)苗种于海涂”,“采(蚶)苗种之海涂,谓之蚶田”[122]。元末移居庆元地区的孔齐说:“海滨有蚶田,乃人为之,以海底取蚶种置于田,候潮长。”[123]养殖江珧、蚶,是为了自己食用或出售。
水产品一般保鲜期很短,渔民除自己食用外,就在产地或附近村镇、城市中行销。时人有诗:“螺湖石层江水平,大船小船满东津,举罾出鱼辄数十,落日光射金鳞鳞。枫桥烟起新酒熟,共穿小鱼饮西邻。大鱼虽肥且勿食,明朝卖与城中人。”[124]便是描写渔民卖鱼的生活。大都有鱼市[125],集庆(今江苏南京)亦有鱼市[126],长兴(今浙江长兴)有锦鳞行,也是经营水产品的行业[127]。说明大、中城市中都有专门的水产品市场和店铺。水产品中有相当一部分盐腌或曝晒后运往远处出售,这在后面将会说到。
六 蔬菜
(一)人工蔬菜
对于主要从事农业的民族来说,无论富贵贫贱,饮食中都离不开菜蔬。“夫养生必以谷食,配谷必以蔬茹,此日用之常理,而贫富不可阙者。”元代蔬菜品种很多,《饮膳正要》登载的有46种[128];《农书》所载“蓏属”共13种,“蔬属”共19种,两属的大多数都是蔬菜[129]。《饮食须知》记载有70余种[130]。元代的地方志,如《析津志》《(至顺)镇江志》《(至正)四明续志》《(至元)嘉禾志》《(大德)南海志》等,都有关于当地蔬菜品种的记载。总起来说,元代蔬菜品种应在70种以上。南北通行、比较常见的约20种,有菘(白菜)、萝卜、茄子、瓠、冬瓜、黄瓜、芥、菠薐(菠菜)、莴苣、苋菜、芋、韭、姜、葱、蒜、薤、葵、菌子(蘑菇)、芹等,其中尤以菘(白菜)、萝卜、茄子、冬瓜、黄瓜、瓠、芋、莴苣、葱、蒜、韭、姜、薤等最为普遍。
菘(白菜)是南北普遍食用的一种蔬菜。诗人咏大都居民冬季生活时写道:“霜菘雪韭冰芦菔。”[131]草原的上都,江南的镇江、湖州和濒海的广州,都有菘的种植[132]。
茄子有不同的品种,紫茄“在在有之”,青茄、白茄等“中土颇多,南方罕得”。“茄视他菜为最耐久,供膳之余,糟腌豉腊,无不宜者。”因而种植很广[133]。
菠薐就是菠菜,是“四时可用之菜”[134]。唐代由尼婆罗(尼泊尔)传入中国以后,遍布南北。
萝卜“可广种,成功速而为利倍”。元代“在在有之”,“南北所通,美者生熟皆可食,腌藏腊豉,以助时馔,凶年亦可济饥”[135]。诗人咏萝卜说:“熟登甘似芋,生荐脆如梨。老病消凝滞,奇功真品题。故园长尺许,青叶更堪齑。”[136]
冬瓜“今在处园圃皆莳之”,“此瓜耐久,经霜乃熟,又可藏之弥年不坏,今人亦用为蜜煎,其犀用于茶果,则兼蔬果之用矣”[137]。
黄瓜“生熟皆可食,烹饪随宜,实夏秋之嘉蔬也”。
瓠“有甘、苦二种,甘者供食,苦惟充器耳。……累然而生,食之无穷,最为嘉蔬,烹饪无不宜者”[138]。镇江的瓠“有圆、长二种,而北土所产皆圆,味甘。……又一种名瓢,又名葫芦,不可食”[139]。瓢(葫芦)就是味苦的瓠。
芋也是“在在有之”,“宜蒸食,亦中为羹腥”,“以之度凶年,济饥馑,助谷食之不及”[140]。
韭“至春其芽早出,长可二三寸,则割而易之,以为尝新韭。城府士庶之家,造为馔食,互相邀请,以为嘉味。剪而复生,久而不乏,故谓之‘长生’。实蔬菜中易而多利,食而温补,贵贱之家,不可阙也”。“至冬,移根藏于地屋荫中,培以马粪,暖而即长,高可尺许,不见风日,其叶黄嫩。谓之韭黄,比常韭易利数倍,北方甚珍之”[141]。明初,刘崧由江南来到北方,写下《北平十二咏》(朱元璋改大都为北平),其中之一咏韭黄:“都人卖韭黄,腊月破春光。土室方根暖,冰盘嫩叶香。十金酬好价,一筋惬初尝。何以江南种,青春雪里长。”[142]正是上述“北方甚珍之”的具体说明。
胡荽也叫芫荽,就是现在的香菜,“子、叶皆可用,生熟皆可食,甚有益于世也”[143]。
姜“辛而不荤,去邪辟膻,蔬茹中之拂士也,日用不可阙”[144]。
多数菜蔬“惟宜采鲜食之,经日则不美,惟蒜久而味不变,可以资生,可以致远”。“旅途尤为有功,炎风瘴雨之所不能加,食腊毒之所不能害。”“夏月食之解暑,辟瘴气;北方食饼肉,不可无此。”蒜薹亦“可为蔬”[145]。可知当时人已经认识到了蒜有消毒防病的功效。
“葱之为物,中通外直,本茂而叶香,虽八珍之奇,五味之异,非此莫能达其美。”[146]葱有大株型和小株型之分。据元代镇江地方志记载,当地“葱有数种,有实而秧种者,谓之青葱;无实而分种者,谓之科葱。抽茎高二尺余,歧生而作花者,谓之楼子葱”[147]。楼子葱属于大株型,青葱、科葱属于小株型。大株型就是今天北方的大葱[148]。
和姜、葱、蒜相近的有薤,也有辛辣的气味,就是蕌子,“本出鲁山平泽,今处处有之”。“医者目之为菜之珍。”[149]
蒿苣有“数种,有苦苣,有白苣,有紫苣,皆可食。……其茎嫩,如指大,高可逾尺,去皮蔬食,又可糟藏,谓之莴笋,生食又谓之生菜,四时不可阙者”[150]。
菌子也是南北兼有的食物。“中原呼菌为‘蘑菇’,又为‘莪’。又一种谓之‘天花’。……虽南北异名,而其用则一。”[151]有的文献则将菌子、蘑菇(菰)、天花分为三种[152],菌子有野生,亦可利用枯朽的树木人工种植,获利甚博。“今深山穷谷之民,以此代耕,殆天茁此品,以遗其利也。”[153]云南出产的鸡,也是菌子一类,以味美闻名,在元代亦已见于记载[154]。
葵菜在中国古代是“百菜之主,备四时之馔”,元代“南北皆有之”[155],但其重要性显然已远不如前代。到明代,李时珍修《本草纲目》,葵已不在“菜部”而在“草部”。李时珍说:“古者葵为五菜之主,今不复食之,故移入此。”[156]可见,葵的这种变化,发生在元、明之际。
还有一些蔬菜,主要产于南方或北方。如蔓菁,又名芜菁,叶、根均可食用。“蔬茹之中,惟蔓菁与罗卜可广种,成功速而为利倍。然蔓菁北方多获其利,而南方罕有之。”[157]蒲笋,“味甘无毒,补中益气,活血脉”[158]。大都等处都有出产。“蒲,叶长,春月其芽可食,俗谓之蒲笋。”[159]元代有的诗篇提到蒲笋,视为美味。南方特有的菜蔬,有竹笋、茭白等。
(二)野菜
以上所说各种菜蔬,大多是人工栽植的,但蒲笋、竹笋、茭白则一般是野生的。元代食用的菜蔬,以人工栽培为主,但野菜也占相当的比例。元代地方志记载大都物产,其中有野菜四十余种,如壮菜(升麻)、蕨菜、山蔓菁、马齿苋等,“京南、北、东、西山俱有之,土地所宜,在端午前俱可食,午节后伤生”[160]。高丽朝的汉语教科书中记载,大都居民叫孩子“拔野菜去,拔将小蒜、田菁、荠菜、芒荇,都拔将来,把芢荇来煮吃”。“着那丫头菜市里买将些山菜来,买些拳头菜、贯众菜、摇头菜、苍术菜来,我们大家尝新。”[161]“山菜”也是野菜。可见大都居民对野菜是很感兴趣的。镇江地方志“蔬”门亦载几种野菜。荠“乃野生”;蕨“生山石间,芽如握拳,色紫,叶稍舒则不可食”;苋“有家苋,有野苋……又名马齿苋,亦野生,近人多采之以充蔬茹”[162]。元末饮食著作《饮食须知》中也记录了荠菜、马齿苋等野菜数种,其中有现在流行的香椿苗、莼菜。总之,野菜在元代是颇为流行的,富人以此调换口味,穷人则采摘野菜食用以减轻负担。
(三)胡萝卜和回回葱
元代还有两种蔬菜是应该特别提及的。一种是胡萝卜。明代李时珍说,胡萝卜“元代始自胡地来,气味微似萝卜,故名”[163]。但是南宋江浙的地方志中已提及此物,说明李时珍的说法不太确切[164]。胡萝卜来自海外是没有问题的,最初传入可能是宋代,到了元代随着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而广泛传播开来。镇江地方志记载:“又有一种名胡萝卜,叶细如蒿,根长而小,微有荤气,故名。”[165]宫廷饮食著作亦载此物,称:“味甘平,无毒,主下气,调利肠胃。”[166]从此胡萝卜成为我国菜蔬中一个重要品种。另一种是回回葱。此物元代才开始见于我国记载,顾名思义应自“回回”(伊斯兰世界)传来。“其形如扁蒜,层叠若水精葱,甚雅,味如葱等,腌藏生食俱佳。”大都附近的“荨麻林最多”[167]。从上述记载和《饮膳正要》所载图像[168]看来,回回葱大概就是现在的洋葱。荨麻林在今天河北万全境内,离大都不远,是来自中亚的回回工匠集中居住之地。回回葱显然是回回工匠喜爱的食品,很可能便由他们带来,传播到各处。
(四)蔬菜的种植与流通
一般人家都在房前屋后自行栽种蔬菜,供家庭食用。元代中期文学家马祖常长期在大都做官,他在家中亦“治方一畛地,横纵为小畦者二十一塍……杂芦菔、蔓菁、葱、薤诸种,布分其间”。“菜熟芼羹,以侑廪米之馈馏。”[169]高丽汉语教科书记大都居民有菜园,“买些菜子儿,后园里种时好。……种什么菜来?萝卜、蔓青、莴苣、葵菜、白菜、赤根菜、园荽、蓼子、葱、蒜、薤、荆芥、薄荷、茼蒿、水萝卜、胡萝卜、芋头、紫苏都种来”[170]。可见大都人家种菜之普遍。许有孚诗《蔬圃》[171],黄玠诗《时雨既洽,园蔬并茂》[172],提到的蔬菜有诸葛菜(蔓菁)、萝卜、芋、葵、菘、韭、黄瓜、瓠等。二人一在河南,一在江浙,说明自行种菜之风到处盛行。也有一些农民,种菜为了出售。据农学家王祯说:“家有其种(指蒜),多者收一二顷,以供岁计。”[173]“凡近城郭园圃之家,种(韭)三十余畦,一月可割两次,所易之物,足供家费。积而计之,一岁可割十次。”[174]说明已有以出售为目的的菜农。大都有菜市三处,供应市民的需要[175]。其他城市中亦应有类似的市场。
七 果类
元代水果种类繁多。王祯《农书》“果属”门载有23种,其实该书“蓏属”所载“莲藕”“西瓜”“甜瓜”“芡”(鸡头)、“芰”(菱)通常也都归入果类[176]。《饮膳正要》“果品”所载共39种[177]。《饮食须知》“果类”所载共53种[178]。元代各种方志中亦有果类的记载。《析津志》“果之品”有12种[179]。至元《嘉禾志》“果之品”有23种[180]。大德《南海志》“果”门所载最多,有65种[181]。大德《昌国州志》“果实”门载21种[182]。至顺《镇江志》“果”门载28种[183]。至正《四明续志》“果实”门载17种[184]。
综合各书记载,元代南北普遍出产的果类有梨、桃、李、梅、杏、枣、栗、柿、葡萄、西瓜、石榴、枇杷、木瓜、甜瓜、桑葚等。由于气候和其他自然条件的关系,不少水果只能在江、淮以南和北方部分地区生长。如橘,“南方之珍果”,“生南山川谷,及江浙荆襄皆有之”。橙,“唐、邓间多有之,江南尤甚,北地亦无此种”。唐、邓在今天河南的南部。荔枝,“北方无此种”,主要生长在岭南、福建和四川。龙眼,“木性畏寒,北方亦无此种”,“福州、兴化、泉州有之,比荔枝特罕”。橄榄,“生岭南及闽、广州郡,性畏寒,江浙难种”[185]。杨梅主要产于江浙,“越(指绍兴)之杨梅著名天下,而奉化所产,不减于越”[186]。产于南方的还有无花果、宜母(柠檬)等。
不少水果已成为地区特产。见于记载的有北方的“御黄李”[187],江南建宁的均亭李,北方的“肉杏”(“金刚拳”)[188],温州、台州的柑橘,福建、广东的龙眼、荔枝,以及上面提到的杨梅,都是有名的果品。宣城(今安徽宣城)木瓜,闻名天下,“宣城人种莳最谨,始实则簇纸花薄其上,夜露日曝,渐而变红,花文如生。本州以充土贡,故有‘天下宣城花木瓜’之称。”[189]但其结实似有周期性,“宣城产木瓜最佳,其父老相传,唐末不生实,至宋初生。靖康中忽不生,至绍兴后又生。宋末咸淳末不生,国初始生。今自甲午年又不生,于今无木瓜,合药甚难得”[190]。“甲午年”是至正十四年(1354)。大都的栗,“小而味最甘”,而且种植很广,成为大都果品的一个特色[191]。在边疆地区,火州(今新疆吐鲁番)的葡萄最有名。
出产果类最多的是岭南广东、广西地区,因为这一带气候炎热,既有温带的水果,又有热带的各种果品。大德《南海志》所载65种“果”中,有很多是其他地区没有或罕见的,如波罗蜜、蕉子(应即香蕉)、宜母子(黎檬子,即柠檬)、人面子、橄榄等。宜母子是制造饮料舍里别的重要原料,后面将会说到。蕉子“味香而甜,佳者出增城,有青芽蕉、黄芽蕉,青芽虽甚熟且腐,而色不变,最为香美”。人面子“核如人面,去核沃糖,可寄远,其仁香味,过于榄仁”。元朝政府编纂的《大元一统志》,在记载两广物产时提到,蕉子“番禺、南海、东莞、清远并有,美香而甘”[192]。人面子,“春华,夏实,秋熟,皮味甘酸,食有核如胡桃,两边似人面”。此外还有椰子,“如瓜,其壳中有肉如熊白,味似胡桃,内有浆一斤,清如水,甜如蜜,饮之愈渴。堪为酒器,皮堪缚船。土人多种。今广西诸郡皆有之,惟州(指郁林州)为最”[193]。其实椰子盛产海南,但元代海南文献缺乏,因而没有这方面的记载。
元代文献中提到一些外来的果品。一种是八担仁,“味甘,无毒……其果出回回田地”[194]。“八担”实际上是波斯语的音译,原意为杏。此果唐代已传入中国,有记载说:“偏桃出波斯国,波斯呼为婆淡。……状如桃子而偏,故谓之偏桃。其肉涩不可啖,核中仁甘甜,西域诸国并珍之。”[195]“婆淡”即“八担”的异译。这种果品在元代大概仍由“回回田地”输入中国[196]。元代的“回回田地”泛指西亚、非洲信奉伊斯兰教民族居地,包括今天的伊朗、阿拉伯国家在内。还有一种必思答,“味甘,无毒,调中益气,其果出回回田地”[197]。
[1]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海运》。
[2] 王祯:《农书·百谷谱集之一·水稻》,王毓瑚校,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
[3]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谷》。
[4]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海运》。
[5] 《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赈恤》。镇江路秋租有粳米、白粳米、籼米之分,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秋租》。
[6]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谷》。
[7] 《农书·百谷谱集之一·水稻》。
[8] 忽思慧:《米谷品》,《饮膳正要》卷三。
[9] 万历《金华府志》卷七《贡赋》。
[10] 吴师道:《送人贡粳米入京》,《吴礼部集》卷二。
[11] 刘秉忠:《峡西》《鹤州南川》,《藏春诗集》卷一。
[12] 《元一统志》卷七《云南诸路行中书省》,赵万里校辑本,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560页。
[13] 陶宗仪:《称地为双》,《辍耕录》卷二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
[14] 王恽:《中堂事记中》,《秋涧文集》卷八一。
[15] 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16] 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
[17]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18] 释善住:《自阳山归舟中作》,《元诗选初集·谷响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19]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荞麦》。
[20]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21] 缪启愉:《播种》,《元刻农桑辑要校释》卷二,农业出版社1988年版。
[22] 《农书·百谷谱集之一·大小麦》。
[23] 《经世大典·站赤》“至元三十年十二月”条,见《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九,中华书局影印本。
[24] 《农书·百谷谱集之一·粟》。
[25] 李好文:《设立屯田》,《长安志图》卷下。
[26]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税粮》。
[27] 《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农桑》,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28] 《元史》卷一六六《罗璧传》。
[29] 《元一统志》卷七《云南诸路行中书省》。
[30] 姚燧:《汪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一六。
[31] 姚燧:《王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一。
[32]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黍》。
[33] 《析津志辑佚·物产》。
[34] 《元史》卷一三六《拜住传》。
[35] 《元一统志》卷二《辽阳等处行中书省》。
[36] 至正《四明续志》卷五《土产·五谷》。
[37] 至元《嘉禾志》卷六《物产》。
[38]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穄、粱秫》。
[39]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穄、粱秫》。
[40] 《长安志图》卷下《设立屯田》。
[41] 李逸友:《黑水城出土文书》,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42] 梁寅:《明农轩记》,《石门集》卷一,清乾隆刊本。
[43] 贡师泰:《过仙霞岭》,《玩斋集》卷一,清乾隆南湖书塾刻本。
[44]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穄、粱秫》。
[45]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二》。
[46] 《元一统志》卷四《陕西等处行中书省》。
[47]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薥黍》。
[48]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
[49] 《析津志辑佚·物产》。
[50]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51] 《元一统志》卷二《辽阳等处行中书省》。
[52] 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至元《嘉禾志》卷六《赋税》。
[53] 《饮膳正要》卷三《米谷品》。
[54] 《本草纲目》卷二四《谷部·豌豆》,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年版。
[55] 《农书·百谷谱集之二》。
[56] 《农书·农桑要诀之二·垦耕篇》。
[57] 《元一统志》卷二《辽阳等处行中书省》。
[58] 《元一统志》卷四《陕西等处行中书省》。
[59]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60] 至正《四明续志》卷五《土产》。
[61] 大德《南海志》卷七《物产》,见《永乐大典》卷一一九〇七。
[62] 胡助:《京华杂兴诗》,《纯白斋类稿》卷一。
[63] 《析津志辑佚·风俗》。
[6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〇。
[65] 杨瑀:《山居新语》,《武林往哲遗著》本。
[66] 《饮膳正要》卷一《聚珍异馔》,卷二《食疗诸病》。
[67] 汪元量:《湖州歌九十首》,见孔凡礼《增订湖山类稿》卷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
[68] 《经世大典·站赤》,见《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八。
[69] 《经世大典·站赤》,见《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六。
[70] 《析津志辑佚·风俗》。
[71] 《朴通事谚解》,第6、121页;《老乞大谚解》,第224页。《朴通事》和《老乞大》是高丽王朝时代后期的汉语教科书,其中有大量反映元朝社会生活的资料。两书均有《奎章阁丛书》本。
[72] 《文忠集》卷六,《四库全书》本。
[73] 孔齐:《屠刽报应》《金陵二屠》,《至正直记》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74] 孔齐:《不食糟辣》,《至正直记》卷三。
[75] 《经世大典·站赤》,见《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八,中华书局影印本。
[76] 《元典章新集·刑部·头匹》,台北故宫博物院影印本。
[77]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屠杀》。
[78]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屠杀》。《元史》卷一〇《世祖纪七》: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帝曰:‘彼吾奴也,饮食敢不随我朝乎!’诏禁之”。
[79] [波斯]拉施特:《史集》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46—347页。
[80]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屠杀》。
[81] 孔齐:《议肉味》,《至正直记》卷三。
[82] 姚守中:《牛诉冤》,隋树森编《全元散曲》,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19—321页。
[83] 《元典章》卷五七《工部十七·禁刑》。
[84] 方龄贵:《〈通制条格〉释词五例》,见《内陆亚洲历史文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192页。
[85] 《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屠禁》。
[86]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七·禁刑》。
[87] 《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屠禁》。
[88]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七·禁刑》。
[89]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七·禁刑》。
[90] 《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农桑》。
[91] 王结:《善俗要义》,《文忠集》卷六。
[92] 《农书·农桑通诀集之五·畜养篇》。
[93]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94] 大德《昌国州志》卷四《叙物产》。
[95] 《析津志辑佚·城池街市》。
[96] 王恽:《董侯承旨扈从北回……书六绝》,《秋涧文集》卷三二。
[97] 《析津志辑佚·物产》。
[98] 《通制条格》卷二八《围猎》。
[99] 《元典章》卷三八《工部十七·违例》。
[100] 《通制条格》卷二八《围猎》。
[101] 《元典章》卷三八《工部十七·飞放》。
[102] 《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围猎》。
[103] 孔齐:《不食糟辣》《喜啖山獐》,《至正直记》卷三。
[104] 《饮膳正要》卷三《兽品》《禽品》。
[105] 《饮膳正要》卷三《兽品》。
[106] 《蒙古秘史》卷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07] [英]道森:《出使蒙古记》,吕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8页。按这里所记土拨鼠的蒙古名称为“索古尔”,似有误。
[108] 《元史》卷七四《祭祀志三》。
[109] 《析津志辑佚·物产》。
[110] 《饮膳正要》卷三《兽品》。
[111] 《析津志辑佚·物产》。
[112] 记载中一个例外是有犀牛,疑非中国出产。
[113] 《析津志辑佚·物产》。
[114] 《饮膳正要》卷三《禽品》。
[115] 《增订湖山类稿》卷二。
[116] 至正《四明续志》卷六《土产》。
[117]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鱼》。
[118] 《饮膳正要》卷三《鱼品》。
[119] 《元史》卷一六九《刘哈剌八都鲁传》。
[120] 《析津志辑佚·物产》。
[121] 《饮膳正要》卷三《鱼品》。
[122] 至正《四明续志》卷五《土产·水族》。
[123] 《至正直记》卷四《海滨蚶田》。
[124] 刘诜:《庐陵十景·小洲暮渔》,《桂隐诗集》卷二。
[125] 《析津志辑佚·城市街市》。
[126] 至正《金陵新志》卷四《疆域志》。
[127] 《吴兴金石记》卷一三《重修东岳行宫记》碑阴。
[128] 见《饮膳正要》卷三《菜品》。
[129]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四、五。
[130] 《饮食须知》卷三《菜类》。其中有些是野菜,有些则是海菜(如鹿角菜、石花菜、海苔等),后者实际上不能算蔬菜。
[131] 欧阳玄:《渔家傲·南词》,《圭斋文集》卷四。
[132] 许有壬:《上京十咏·白菜》,《至正集》卷一三;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至元《嘉禾志》卷六《物产》;大德《南海志》卷七《物产》。
[133]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蓏属》。
[134] 《农书‘百谷谱集之五·蔬属》。
[135]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蓏属》。
[136] 许有壬:《上京十咏·芦菔》,《至正集》卷一三。
[137]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蓏属》。
[138]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蓏属》。
[139]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140]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蓏属》。
[141] 《农书·百谷谱集之五·蔬属》。
[142] 刘崧:《北平十二咏》,《槎翁诗集》卷四。
[143] 《农书·百谷谱集之五·蔬属》。
[144]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蓏属》。
[145]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蔬属》。
[146]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蔬属》。
[147] 至顺《镇江志》卷四《物产》。
[148] 《农书》关于葱的介绍有不准确的地方,参看《东鲁王氏农书译注》,第130页。
[149]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
[150] 《农书·百谷谱集之五》。
[151]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
[152] 《饮膳正要》卷三《菜品》。
[153]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
[154] 《饮食须知》卷三《菜类》。
[155]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
[156] 《本草纲目》卷一六《草部》。按,至顺《镇江志》、大德《南海志》、《饮食须知》均将葵列于菜类。
[157]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
[158] 《饮膳正要》卷三《菜品》。
[159] 弘治《保定府志》卷七《食货三·土产》,这是明代的记载,元代亦应相同。
[160] 《析津志辑佚·物产》。
[161] 《朴通事谚解》卷中,第205—206页。
[162]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163] 《本草纲目》卷二六《菜部·胡萝卜》。
[164] 绍定《澉水志·物产门·菜》。
[165]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166] 《饮膳正要》卷三《菜品》。
[167] 《析津志辑佚·物产》。
[168] 《饮膳正要》卷三《菜品》。
[169] 马祖常:《小圃记》,《石田先生文集》卷八,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170] 《朴通事谚解》卷中,第204—205页。
[171] 许有孚:《蔬圃》,《元诗选》初集丙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
[172] 黄玠:《时雨既洽,园蔬并茂》,《弁山小隐吟录》卷一。
[173] 《农书·百谷谱集之四》。
[174] 《农书·百谷谱集之五》。
[175] 《析津志辑佚·城池街市》。
[176] 《农书·百谷谱集》之三、六、七、八。
[177] 《饮膳正要》卷三。
[178] 《饮食须知》卷四。
[179] 《析津志辑佚·物产》。
[180] 至元《嘉禾志》卷六《物产》。
[181] 大德《南海志》卷七《物产》。
[182] 大德《昌国州志》卷四《叙物产》。
[183] 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
[184] 至正《四明续志》卷五《土产》。
[185] 《农书·百谷谱集》之六、七、八。
[186] 至正《四明续志》卷五《土产》。
[187] 《农书·百谷谱集之六》。按,《析津志》数处提到“御黄子”,用作太庙祭品。应即“御黄李”。见《析津志辑佚》,第219、225页。又,《朴通事》记各种果品,有“玉黄子”,应即“御黄子(李)”。见《朴通事谚解》卷上,第12页。
[188] 《农书·百谷谱集之六·梅杏》。按,《朴通事》载:“如今却早有卖的拳杏么?”疑即指“金刚拳杏”。见《朴通事谚解》卷上,第15页。
[189] 《农书·百谷谱集之八·果属·木瓜》。按,至顺《镇江志》卷四《土产》载:“木瓜,实小而酢,人家园馆中或种之,比宣城则为劣矣。”
[190] 孔齐:《宣城木瓜》,《至正直记》卷三。
[191] 《析津志辑佚·物产》。
[192] 《元一统志》卷九《江西等处行中书省》。
[193] 《元一统志》卷一〇《湖广等处行中书省》。
[194] 《饮膳正要》卷三《果品》。
[195] 《本草纲目》卷一八《木篇》,“四部丛刊”本。
[196] 大德《南海志》所载《舶货》中有“巴淡子”,疑即八担仁,见此书卷七。
[197] 《饮膳正要》卷三《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