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刑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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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辽金时期刑部建置与职能概况

由唐制演化而来的另一支制度变化,则为辽金两朝所继承发展。

辽代采取南北面官制,大要言之,即分北、南不同官制,以分治契丹与汉人事务。北面官制多在契丹旧制基础上演变而成,南面官制则在借鉴唐制的基础上创立,但“实际设官较唐朝简单得多”[12]。终辽一代,似从未有完整的六部建置。据《辽史·百官志》载:“汉人枢密院兼尚书省,吏、兵、刑有承旨,户、工有主事,中书省兼礼部,别有户部使司。”[13]《亡辽录》亦载:“中书、门下共一省,兼礼部……尚书省并入枢密院,有副都承旨、吏房、兵房、刑房承旨,户房、厅房即工部也,主事各一员。”[14]以此观之,辽代虽号称借鉴唐制,但实际上已经完全打破唐代的三省六部建置,而另行设计一套中央运作体制。

金朝为女真族建立的政权,建政后始逐步推行汉式官制,并于金熙宗天眷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实行官改,全面借鉴汉式官制。据《金史》记载:“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15]此次官改后,金中央政权正式“循辽、宋之旧”[16],实行三省六部制,并于天眷三年(1140)将六部从与“左、右司通署”中分离出来。这次官改虽号称采纳辽、宋旧制,实则取法于唐代的三省六部。此后,到了海陵王正隆年间,官改进一步推进,三省制并为一省制,“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17],并“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18]

三省制并为一省制,是金代政治的一大变化特色,历来多为学者所关注。[19]但实际上,金代中央官制的变化,并不仅仅于三省变一省上,无论其取法于唐、宋或辽,其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也逐渐衍生出自己的制度特色。较早注意到这个变化的是张帆,其在《金元六部及相关问题》中指出:“由北方民族所创建的金、元两朝,就是六部制度、地位变化较为显著的一个时期,与前后王朝有一定的差异。”[20]的确,从金代的六部看,其虽然仍沿用唐代以来的六部名称,但无论从建置或职能看,金代六部与唐、宋六部都存在着相当的区别。

从《金史·百官志》记载看,金代六部的设置亦非建国伊始就有,同样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21]从这一记载看,金初的六部是与尚书省左、右司合署办公的,六部与左、右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职能区别。一直到天眷三年,六部始从左、右司分离出来,成为相关具体政务的负责机构,而左司则“总察吏、户、礼三部受事付事”,右司“总察兵、刑、工三部受事付事”[22],变成六部政务的监督机构。《金史·百官志》没有对其六部变化作更多细节阐述,宋人熊克所撰的《中兴小纪》稍微提及。据《中兴小纪》卷十八记载,金代的六部初置时,“六部初置吏、户、礼三部侍郎,后置三尚书,仍兼兵、刑、工。既而六曹皆置尚书、郎官。左、右司及诸曹皆备”[23]。显然,金朝统治者对六部的借鉴有一变化过程,这表明金代虽然号称实行汉制,实际上却非简单行用汉制,而是结合自身政权的需求灵活采纳化用汉制。据《金朝见闻录》载,天眷二年(1139),金人的官改理念是“远自开元所记[24],降及辽宋之传,参用讲求。有便于今者,不必泥古;取正于法者,亦无循习”[25]。可见,金人的制度设计,仅以前朝制度作为参考依据,而非彻底循用汉制。

这种想法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金代不但在中央一级率先打破三省制,直接采用一省制,在六部方面,金代也并不简单地沿袭汉式六部。首先,其初置六部时,仅有吏、户、礼三部,且先有侍郎后才有尚书。其余三部由吏、户、礼三部尚书兼任,之后才慢慢分离出来,最终形成六部。其次,仔细观诸《金史》等文献可见,金朝在正式形成六部建置之后,并没有如唐、宋一般严格于郎中一级采取“二十四司”体系,在郎中一级区分不同部门的职能。但这并不代表金代六部没有职能分工。[26]金朝诸法中有《六部格式》三十卷,是规范金朝六部职能的法律文件,但其具体所载内容是什么,是否具体到部门内部分工,分工情况如何已经无从得知,无法与元代的情况形成对照,诚为憾事。但从其他记载中亦可推知,金代六部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分工,只是这种分工采取更加灵活的实用主义姿态,因事而设。以《金史·百官志》中所载的六部分工情况为例。

从表1-2可以看出,金代六部中,只有吏、户、刑这三个政务较为繁冗的部门明确指出了分工,其余三个部门则无分工记载。这表明,金代六部的分工是建立在实用原则的基础上,部门分工与否,分工程度,取决于实际政务的繁冗程度和部门权力的大小等。至此,唐代整齐划一,具有“美学形式”的六部建置终于在金代演化为灵活的实用型六部建置。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金代六部之下还有许多附属机构,《金史·百官志》称为“六部所辖诸司”[27]。这一点,亦金代六部大异于前朝之处。所谓“六部所辖诸司”,即六部之外的某些机构,分别由六部直接管理,其机构官员在六部以外单独设置,虽非六部官吏,但从行政领导关系上,又为六部下属机构,接受六部领导。这一设置,在前朝的六部体系中并不存在,是金代官制的一大创新之处。[28]据《金史·百官志》之记载,将“六部所辖诸司”条列如下表1-3。

表1-2 金代六部职掌分工情况[29]

由表1-3可见,金代的六部,除吏部负责人事,没有下辖机构外,其余五部或多或少都下辖有具体的职能机构。这些职能机构负责非常具体的行政事务,大多与六部职能对应,或为其职能之合理衍生,似为六部具体政令的执行者。如兵部所掌,为“兵籍、军器、城隍、镇戍、厩牧、铺驿、车辂、仪仗、郡邑图志、险阻、障塞、远方归化之事”[30],而其所属之四方馆,即对应其中“厩牧、铺驿”等事,法物库则对应其中“兵籍、车辂、仪仗”等事,承发司的职能为“掌受发省部及外路文字”,但显然这种受发公文的行为离不开铺驿的交通支持,故也一并置于兵部下辖。又如刑部所掌,为“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31]等,而其下辖万宁宫提举司“掌守护宫城殿位”,也是“关津讥察”“城门启闭”等职能的延伸。

表1-3 金代六部所辖诸司情况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