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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具体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用于制止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行为类型和侵权方式予以拓宽,当妇女面临“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不法侵害或现实危险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申请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