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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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然而,道德哲学该怎么研究?它的方法是什么?令人懊恼的是,这个非常好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如何研究道德哲学本身就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问题,因此,正确答案是什么,众说纷纭。事实上,许多思想学科也是如此。在讨论本书中提出的问题时,我会偶尔强调一些方法论上的问题,并结合情境来解释它们,但继续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道德哲学中常用的一些方法。这可以帮助你培养出把这里讨论的技巧运用在其他道德问题上的能力。不过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不要把书中提出的方法当作规则手册来对待。同其他许多研究领域一样,道德哲学仍在不断地发展,而这意味着明天或许就会有人发明一些新方法,或者那些用了几个世纪的方法可能会被抛弃。抑或情况正好相反:以前被抛弃的方法,有时会被重新拿出来用。不要忘了,道德哲学是一种思想传统,而非一套需要死记硬背的教条。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随时为它添砖加瓦。接下来,我将把这个讨论分为四个部分:适用于所有主题的逻辑推理原则,不太正式但同样适用于所有主题的论证技巧,思维实验和道德直觉,道德哲学中一些具体的方法论。

形式逻辑:有效性、可靠性、一词多义谬误、循环论证

首先要介绍的是一些一般性的逻辑技巧,它们可以用在任何形式的缜密探究上,无论是哲学、科学,还是别的方面。其中最基础的概念是论证(argument)。在日常语言中,argument通常指的是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的争执,而且事实上可能也很难和冷静、理性搭上边儿。还有logical(合乎逻辑的)这个词,有时会用来表达“合理”的意思。但在哲学中,这两个词都有更为具体的含义。论证是指通过推理,用一些主张来支持某一特定的结论——这些主张都对结论提供了一定形式的支持。逻辑则是论证的形式化方法。

我会先讲一些基本的逻辑原则,然后再介绍其他的论证类型。最常见和最简单的论证形式,是通过两个最初的说法,也就是前提,来推出一个结论。思考下面的例子:

论证1

前提1:苏格拉底是人。

前提2:人终有一死。

因此,

结论:苏格拉底终有一死。

如果结论是根据逻辑从前提中推断出来的,那么我们就说,这个论证在逻辑上有效(logically valid)。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前提为真,那么结论就不可能为假。换句话说,如果论证有效,而且前提为真,那么结论也必然为真。因此,测试某个论证是否有效的好方法,便是设想一个前提为真但结论为假的世界。我们可以判断上面这个论证有效,是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出一个“苏格拉底是人”“人终有一死”都为真,但“苏格拉底终有一死”却不真的世界。那样会产生矛盾(contradiction),因此是不可能的。

现在思考第二个论证:

论证2

前提1:苏格拉底终有一死。

前提2:人终有一死。

因此,

结论:苏格拉底是人。

乍一看,这似乎仅仅是重新组织了一下第一个论证。前提和结论都是真的。但事实是,这么一重组,我们得到的却是一个无效论证。根据“苏格拉底终有一死”和“人终有一死”这两个事实,我们无法推断出“苏格拉底是人”:仅根据我们从前提中得到的信息,苏格拉底有可能是任何终有一死的生物,比如猫。如果苏格拉底是只猫,那两个前提仍然是真的,但是得不出“他是人”的结论。我们说“苏格拉底终有一死”“人终有一死”,但“苏格拉底不是人”,并不会产生矛盾。

显然,有效性很重要。但论证要正确,还需要更多,思考下面这个例子:

论证3

前提1:苏格拉底是猫。

前提2:猫都有十条腿。

因此,

结论:苏格拉底有十条腿。

这是一个在逻辑上有效的论证(可以再次设想前提为真但结论为假,来检验一下)。但是,要判定“苏格拉底有十条腿”,这可不算什么令人信服的根据。问题当然就出在前提是假的,如果前提为假,那么推出的结论就不可能为真。我们需要的是根据真前提推出的有效论证:这类论证既是有效的,也是可靠的(sound)。可靠的论证很强大,可以作为一种证明。但它必须基于真前提。上面的论证1就是可靠论证的一个例子。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了解了论证的简单形式。通常情况下,论证会更为复杂,整个过程中会出现多个前提和次级结论。但是,我们仍然能看到,试着搞清楚哲学家所谓的论证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将论证严谨地表述为一系列的前提和一个结论——很有价值。在本书中,我们会经常这么做,因为这可以将复杂的问题分解成一系列的步骤,然后对其分别进行检验。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分析前提以及论证中各步的逻辑有效性。不过,话虽这么说,要明白如何表述一个论证,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其中有许多陷阱和谬误需要我们避免。

比如,有一种谬误叫一词多义谬误(equivocation),指的是同一个词在不同前提中具有不同含义。我们来看一个哲学家常用的典型例子。

论证4

前提1:每条河都有两个bank(河岸)。

前提2:bank(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

因此,

结论:每条河都有两个金融机构。

此处的一词多义谬误很容易看出来。bank的意思既有“河岸”,也有“银行”,甚或还有其他含义。在这个例子中,它在不同前提中的含义不同,因此这个推论在逻辑上看似有效,其实不然。但如果一个词有相近但不同的意思,那么一词多义谬误就不太好发现了。比如,man这个词有时可以用来指代“人类”,有时可以用来指代“男性”。使用了这个词的论证可能要比用bank的论证更容易出现一词多义谬误。

还有一种谬误,通常被称为循环论证(circular argument),也叫乞题(begging the question)。循环论证是指虽然根据前提推出的结论有效,但前提本身已经预设了结论为真。这种谬误不太容易发现,尤其是在又长又复杂的论证中,而且常常会有争议;不过还是有明显的例子。举一个伦理学之外的例子吧,假设一个朋友试图说服你相信上帝存在,并且提出了论证:《圣经》说上帝存在。你问,为什么《圣经》值得信赖,你朋友回答,《圣经》可信是因为它是上帝的话语。不管你朋友的学术水平或者信仰怎样,你都能轻易看出这个论证很差劲。说《圣经》是上帝的话语,已经预设了上帝一定存在,但那恰恰是论证想要证明的东西。因此,通过预设它想要证明的东西,这个论证又循环回去了,什么都没有证明。我说过,这个例子很简单。而对于更为复杂的论证,要发现它是不是循环论证,难度会很大,这一点,我们会在本书后面考察的一个例子中看到。

此外,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还将研究一下其他的逻辑技巧,比如两难论证和排除论证,但这些要放在真实的例子中才好介绍,所以我们暂且不做讨论。

类比论证、归纳推理、最佳解释论证

逻辑有效的论证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证明形式。但是,通过不算严谨证明的推理模式,也有可能证实某个结论。比如,有一种论证方式叫作类比(analogy),我曾在前面简单使用过。在前面的小节中,我问过我们是否该认为道德类似数学或者时尚。如果我们觉得它类似数学,那么似乎就应该存在无论何时何地都为真且经得起严格论证的道德真理。如果我们认为它像时尚,那么道德真理便可能随着时间和地点而变化。通过类比来进行论证的好处是,如果我们能在两个探索领域中做出令人信服的比较,那么就可以利用在其中一个领域获得的知识,来阐明另一个领域中的问题,而这可以很有成效。比如,老师在教学生电路时,就可以利用往供暖系统里泵水来做对比。但话说回来,类比的劣势也很明显。如果比较得不合适,就会造成误导。无论如何,正如某些民间智慧,类比总会在某个地方卡壳,因为两个领域在所有细节层面都完全具有可比性的可能性很小。比如电路和水循环在出问题后,表现会大相径庭。不过,只要论证的时候小心谨慎,那么寻找类比仍然是一种很有用的推理策略。

此外,我们还应该问一问,科学推理是否能为道德推理提供更有价值的模式。当然,科学家既使用逻辑推理,也使用类比论证,但还有一种特别的科学方法,即通过积累证据来得出普遍的原则。一种对科学的简单看法是,这是一个积累数据,直至有可能推出一般性原则或者定律的过程:我看到一只白天鹅,又看到第二只、第三只,因为我看到的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所以我便创立了一条定律“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过程被称为归纳推理(induction)。这在找出证据来支持假说上,是很有用的办法(不过你得先构想出假说,才能知道该找什么证据),但问题也很明显。无论你见过白天鹅多少次,或者你看到旭日东升多少次,都无法保证下一次你见到的天鹅不会是别的颜色,第二天早上太阳也未必会升起来。归纳永远不能被当作证明——但如果利用得好,它可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不过,科学推理如何能作为一种有用的道德推理模式呢?正如我们已经讲到的,道德是一个规范性学科,目的是理解事物应该是什么样,而不是寻找证据来说明事物是什么样。比如,一两代人以前,父母为了管教孩子而用腰带或者拐杖进行体罚是很常见的事。但这本身并不足以说服我们相信体罚是正确的教育方法。因此,纯粹意义上的归纳看起来并不能直接用在道德哲学上;但是,广义上的归纳,用处就非常大了。

这种广义形式是另一种在科学等领域很常用的方法,被称为最佳解释论证(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有时也叫溯因推理(abduction,这和强行劫持别人的犯罪行为,也就是绑架,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虽然二者在英文中是同一个词)。想一想吸烟与肺癌之间的关系这一重要的医学与科学案例。虽然不是所有的烟民都会得肺癌,虽然有些人没抽烟也得了肺癌,但是通过归纳(证据的积累),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肺癌同吸烟有着密切关系。结果,人们便容易草率地得出结论:吸烟可能导致肺癌。但是,就算结论正确,我们也不能仅凭把吸烟和肺癌联系在一起的归纳性证据,就采信这种观点。归纳本身并没有证明其中的因果联系,因为与其相符的证据可能是,你首先有某种潜在的因素或情况,导致你既容易得癌症,也容易吸烟。换句话说,与这个证据相符的假说有可能是,易得肺癌的体质导致了你抽烟。事实上,这个结论就被那些想为烟草行业辩护的人当作一种可能性提出来过。虽然它不是真的,但也并非完全是疯话。比如可能的情况是,有些人患有某种极端的焦虑症,导致他们不仅想吸烟,也容易患上肺癌。

那么,与数据相符的,便至少有两种互相抵触的假说了:第一,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第二,某种潜在因素导致了患肺癌和吸烟的倾向。今天,我们可能会认为第二个可能的假说很荒唐,缺乏证据支持,并辩称第一个,也是我们更熟悉的那个主张,更好地解释了数据。它能成为更好的解释,与人体生理学的知识有关。所以在决定采信哪个理论时,我们要问的是“什么理论能为数据提供最佳解释”,而不是“什么理论最符合数据”。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才会觉得,诉诸最佳解释论证并寻找潜在的因果机制、理由或理论,要比纯粹的归纳更让人感到踏实。我们会看到,这一技巧在道德哲学中有着广泛的使用。现在,我就来举例说明。

思维实验和道德直觉

思考下面这个例子,作者是哲学家威廉·葛德文(1756—1836):

笼统来看,我和邻居都是男性,而且重要的是,都有权得到同等的重视。但现实是,我们中的一个可能要比另一个更有价值、更重要。人比禽兽有价值,因为人拥有更高级的官能,因而可以拥有更精妙、更真实的幸福。同理,光芒万丈的康布雷大主教[芬乃伦(1651—1715)]比他的女仆更有价值,如果他的府上失了火,两人中只有一个能被救出来,那对于哪个人更该得救,我们没有几个人会迟疑。

哪怕那个女仆是我妻子或我母亲或我的赞助人,也不会改变上述提议的真实性。芬乃伦的生命依然要比女仆的重要;正义,纯粹、不折不扣的正义,仍然会更看重最有价值的事物。正义会教我救芬乃伦的命,牺牲其他人。“我的”这个代词中有什么魔力,能推翻永恒真理的决定?我妻子或我母亲,也许是白痴或者娼妓,心肠歹毒、撒谎成性或老奸巨猾。如果是这样,那她们是我的什么人又怎样?(葛德文,1798/2013,pp.53—54)

失火了,你该救光芒万丈的弗朗索瓦·芬乃伦大主教,还是你当女仆的母亲?在书的后续版本中,葛德文把例子中的女仆改成了男仆,或许是为了避免其中明显的性别歧视吧。但别管是女仆还是男仆,你会怎么做?葛德文显然对芬乃伦大主教钦佩有加,他写道:

假如他那会儿正在酝酿他不朽的“忒勒玛科斯”,我救了他的命,就等于促进了无数人的利益,翻翻他的书,人们的某些错误、缺点和由此造成的痛苦就能被消除。不,我带来的好处还不止于此,因为每个改过自新之人,都将成为社会更优秀的一员,进而为他人的幸福、学识和提升做出贡献。

《忒勒玛科斯历险记》现在几乎已经被人遗忘了,但在18世纪却脍炙人口,它间接批判了腐败的法国王室,而且极具影响力,据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受过其影响。那么,你应该救出这位人类的大救星,而不顾你母亲的死活吗?

再举一个近一点儿的例子,作者是道德哲学家菲利帕·富特(1920—2010):

假设人们聚众闹事,要求一位法官或者治安官必须将犯了某项罪的歹徒绳之以法,不然他们就自己报仇雪恨,到附近的街区杀人。法官并不知道真正的歹徒是谁,但觉得嫁祸某个无辜之人,把他处死,就能避免一场血光之灾。除这个例子外,还可以再举一个例子:一个有轨电车司机(男人)驾驶的那辆车失控了,他只能把车从一条窄窄的轨道变到另一条上;一条轨道上正有五个人在工作,另一条上有一个人;不管他变到哪条上,都得有人死。再假设在聚众闹事的那个例子中,暴徒们挟持了五名人质,那么,两个例子中,都是用一个人的命换五个人的命。问题来了,我们为什么会毫不犹豫地说司机应该把车变到人少的那条轨道上,而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却对那个无辜之人被冤枉的想法感到震惊?(富特,1978,p.23)

富特的两个例子都包含了“牺牲一个人,救下五个人”。在嫁祸的例子中,我们对于这种可能性感到错愕,但在电车的例子中,这似乎又是再明显不过的义举。二者的差别该怎么解释?富特的例子后被命名为“电车难题”,而且经过了很多人的改良,衍生出一大批文字作品——甚至包括专门的网站,你可以去上面测试自己对各种修改过的例子有何反应,体验一下愁肠百结的感觉。

不过,你注意到了吗?葛德文和富特描述的都不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过或者有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切来讲,这些例子叫作思维实验(thought experiments),指的是描述某种情况,以刺激人们去深入思考。虽然科学家可以奢侈地做实验——哲学家很少会这样(在本书的最后,我们会看几个这样的例子),但科学家也会利用思维实验。比如,爱因斯坦曾问道:如果你以光速移动,会看到什么?尽管这个实验无法在现实中做到,却是一个令人着迷的问题,能引出新的想法和发现。

为什么要在道德哲学中进行思维实验?至少有两个虽然有关系,但也有很大不同的原因。葛德文用那个例子是为了阐释他对道德哲学的处理态度——可以说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我们会在后面详尽探讨这一理论)的一种形式。他主张,正确的做法是尽可能多地带来幸福。在葛德文看来,救芬乃伦能比救你那位当女仆的母亲给世界带来更多的幸福,所以,他的道德理论要求你拯救芬乃伦。

但是,你认同葛德文的观点吗?你在思考这类道德案例时产生的想法被称作道德直觉(moral intuition)。某种道德理论,如果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一致,通常会被认为具有很大优势。在上面的案例中,有些人会完全不同意葛德文的说法,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别管大主教,救你母亲。这样的人会认为葛德文的理论会带来反直觉(counterintuitive)的推论。反直觉的理论不太容易被接受,因为它很可能需要我们至少抛弃一些自己已有的道德信念。但无论如何,从这个例子中,我们都能看到思维实验的一种用途:通过思考某种理论是否符合你的道德直觉,对它进行测试。如果符合你的道德直觉,那么这个理论对你来说就是直觉理论;反之便是反直觉理论。

不过,老生常谈又来了:这个测试尽管有用,但远非绝对可靠。我们的直觉可能会出错。想一下我们有关物理的直觉。大多数没有研究过万有引力定律的人会认为,如果从一个高塔上同时扔下一个炮弹和一个棒球,更重的炮弹会先落地。但根据万有引力定律,两个球会同时落地(或者说至少在真空中会)。因此可以说,万有引力定律预言的结果是反直觉的。这并不意味着它不真,只是更令人惊讶罢了。但是在道德的问题上,我们却没法进行那种被用来确立万有引力定律的实验。所以如前所述,道德直觉通常被视作某项理论的重要证据来源。当然,有些道德哲学家也愿意考虑具有反直觉结果的理论,但前提是接受它们的其他理由要足够充分。

威廉·葛德文用他的思维实验提出了自己的道德理论,但对我们其他人而言,思维实验更多是一种测试,而非理论的阐释。菲利帕·富特比较的那两种为救五个人而牺牲一个无辜之人的方式,是为了让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人对两种情况拥有明显不同的道德直觉。她没有利用我们的直觉阐释某个理论,而是向我们展示了人的直觉很复杂,哪个理论最符合我们的直觉,不是一下子就能看出来的。我们可以认为,她是在邀请我们试着提出一种符合自身直觉的理论。事实上,这正是在建议我们使用“最佳解释论证”这个方法。她要我们试着搞清楚哪种道德理论能最好地解释我们在这两个不同案例中明显相互矛盾的直觉。可以说,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的直觉确实就像科学中的归纳论证所采用的数据,只不过此数据并非我们在世界上观察到的东西,而是我们自身的道德直觉。挑战的难点在于搞清楚它们如何才能同某个理论相一致。有时候,仅仅是为了让这个任务有实现的可能,我们也许就得抛弃一些直觉。

特殊的道德论证

在本节中,我们先了解了一些适用于所有研究领域的一般推理形式,接着又看了思维实验——虽然它们同应用更广泛的问题有关,但在道德推理中也有着特定的用途。然后,我们又考察了道德直觉的相关问题。在结束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再简要介绍一下两种比较常用且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哲学特有的论证方式。

首先是普遍化(universalization)。这种论证方式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在涉及康德的道德理论时,我们会再来全面探讨。不过,基本的概念大家应该很熟悉。比如你正在考虑采取某种行动,而且还明白在通常情况下,你的行为不会得到周围人的赞同,那么,考察这么做对不对,你就可以问:“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发生什么?”假设你生活的小镇向来不赞同跨种族交往,但你和潜在的交往对象正考虑打破这个传统,你可以问问: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发生什么?你的回答可能是,也许会让某些人感到惊讶或者不快,但不会发生什么严重的后果。如果是这样,你或许就可以有信心认为,你打算要做的事并没有错。

再举个例子,假设你想买一件大学的纪念衫,但是没有钱,然后你意识到,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偷一件。你会这么做吗?好,你可以问自己: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发生什么?情况很可能是,这家商店和别的商店会破产。如果这个例子的范围扩得更广些,整个商业可能会因此崩溃。这就充分证明,偷纪念衫是不对的。这种普遍化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在你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上,它可以作为一条很好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最后,我想回到之前冒出过好几次的一个问题——先是在讨论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区别时,然后是在我们考察通过收集数据来确立某项道德原则的可能性时。在这两种情况下,科学中涉及的那类“事实”,与我们在道德哲学中要讨论的“价值”之间,似乎都存在一种重要的区别。确实,事实/价值差别(fact/value distinction)通常被认为是一条不应逾越的重要界线。这种区分对不对,我们回头再来看,但此时,我们应当注意,这条原则在道德哲学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一说法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1711—1776)提出,指的是从“是怎样(实然)”很难推出“应该怎样(应然)”。休谟指出,他那个时代的很多作者经常会在刚开始时描述各种实践或情境,但“不知不觉”中,他们就开始用“应该”或者“不应该”发生这类语言进行道德说教了。休谟正确地指出,这种方式在讨论中引入了某种需要得到解释的新东西。虽然他只是提出了质疑,认为每当这种情况出现,都需要做出解释,但有时候,他的观点也被解读为是设定了一条明确无误的界线。无论这条界线是否存在,我们都要提高警惕,比如某些哲学家很可能会试着从事实前提中推断出道德结论。如果我们真的注意到了这种形式的论证,那么在试着搞清楚前者如何转变为后者时,一定要多加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