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融资实战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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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及程序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心条件

在公司债券发行实务中,大公募的发行核心条件最严格,要求最高;小公募次之,其核心条件是在大公募的核心条件基础上进行简化;最为宽松的是私募,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发行的核心条件并未做出过多限制,其成功发行的核心条件主要取决于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博弈,发行实务中主要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的约束。

(一)“大公募”发行的核心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7)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8)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已募足。

(9)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10)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1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3)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小公募”发行的核心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已募足。

(7)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8)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9)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大公募发行核心条件的发行人,可选择发行小公募,仅符合小公募发行核心条件的发行人,不能发行大公募。

(三)“私募”发行的核心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私募发行的核心条件并未做出过多限制,发行实务中主要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的约束,即存在负面清单规定范围内的情形,不得发行私募公司债券。负面清单要求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2年达到最高等级;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还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因此,在发行私募债时,应关注负面清单是否发生变化,以便及时进行方案调整。

另外,截至目前,我国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已临近二次审稿阶段,读者应对此保持高度关注,尤其是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条款,若发生条款变更,应根据上述列示的核心条件及时地变更和调整,以准确操作公司债券的发行。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础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发行人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后,起草相关文件并报送相关主管机关核准或无异议,继而向市场投资者顺利完成出售债券的过程。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础程序如下:

(1)发行人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作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在选定中介机构后,应与各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文本。

(2)召开公司债券发行启动会议。选定中介机构后,一般由发行人组织,召开首次公司债券发行启动会议,在实务中亦是首次中介机构协调联系会议。

(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启动会议后,各中介机构在主承销商的统一协调下,各自着手开展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初稿或工作底稿。

(4)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行人制作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制作推荐报告,评级机构做出资信评级报告,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确定债券受托管理机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6)文件资料申报。各中介机构准备完成相关资料、发行人确定受托管理人后,发行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进行文件资料申报。

(7)问题反馈。一般情况下,在发行人上报相关文件资料后,主管机关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发行人进行反馈,由发行人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8)取得发行文件。在反馈问题得到解决或说明后,发行人可取得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即可发行债券。

(9)债券的承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债券的承销,俗称“卖债”。承销机构在取得发行文件后,通过簿记建档、询价或市场化招标、推介、路演、定价、配售等一系列环节,最终完成债券的销售工作。

(10)债券的上市与挂牌。公司债券承销完成后,公募债券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转让,私募可申请在交易所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