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将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的重点放在终身追责问题上,这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治国理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战略决策。同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具挑战性的具体举措,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逐步操作过程,势必将极大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而如何将此项决策落实到位,破解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局,通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又让国家各级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深切认知职责担当,无疑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探索,不仅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而且更需要极大的改革勇气。
深圳大学青年学者谷志军博士是我的同事,长期致力于研权力监督和责任政府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自2014年加盟我校工作以来,勤奋工作、笔耕不辍,入职第一年就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题目正是“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研究”。近年来,他对如何在我国推进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问题进行了不懈探讨,这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研究》是其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
该著较为全面地回顾了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历史和实践演进,并通过对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分析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实践的案例解析,试图解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困局和内在逻辑,同时较深入地分析了责任政治中的被动问责与主动避责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原则性地勾勒了我国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理论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智力支持。
由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全新尝试,其建立和完善无疑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的政治生态,其难度之高、阻力之大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与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与监督不同,如何在我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成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无疑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该著试图通过将“重大决策”内涵定义为“重大行政决策”,并将其外延视为“开放性”来破解困境,而对于我国公共决策的多责任主体导致决策责任追究的“多只手难题”,也只能抽象地以“需要根据公共决策的不同性质厘清具体的责任主体”来回应。可见在我国研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讨,谷志军博士的著作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继续深入的方向,也相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能为此项研究提供更鲜活的案例。
黄卫平
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院长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