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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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较大数额罚款”如何界定?

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较大数额罚款”。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如何界定,如何区分一般数额和较大数额的罚款?

答:《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立法都没有明确划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各地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立法来对“较大数额罚款”做出的界定有所不同,不同的行业管理侧重点也各有不同,其规定的数额自然应存在一定差异。现实的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罚款,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以下的罚款,多少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为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很难统一确定。基于此,目前一般按照当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来认定。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吉政令第58号)对吉林省行政区划内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此规定可以作为吉林省省内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构成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