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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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重大违法记录”如何理解?

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应当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对“重大违法记录”如何理解?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供应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时,下列四种情形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