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54.采购文件能否限定市场排名在前的品牌才可以投标?
问:某UPS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采购,公开询价公告的采购需求部分对于UPS的具体参数及服务要求内容中的“制造商实力”一项写明:“所投产品(主机)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前5名,必须有官方认可的证明材料(以CCID为准)”。请问:是否可以规定只允许某行业或者某类产品(服务)公开的市场排名在前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中要求“所投产品(主机)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前5名”,同时又非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所必需,该条件实质上限定了特定的UPS品牌,从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公平竞争的机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应当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