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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制造商和经销商是否可以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问: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最近在代理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时,出现了制造商和经销商同时参与投标,所投产品相同的情况。经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似乎对此情形未作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的相关规定,判定两家供应商的投标均无效?
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是专门规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产品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对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产品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并非采用“相关投标均无效”的方式处理,而是视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的不同,选取评标报价最低或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参加最终商务评审或中标候选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