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乐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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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乐户的相关称谓

乐户,无论其身份、社会地位以及所从事的职业,在封建社会里均被认定为“轻贱”,因而饱受社会的歧视与不公,“贱民等级的存在是封建国家的普遍现象”[90]。经君健先生在《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中对“贱”字的涵义作了比较详细而深入的释解,在他看来,所谓“贱”,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有两种不同的意义。

“贱”的第一种涵义是官民关系。《左传》中“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秦简中“欲贵太甚,贱不可得”,《荀子》中“贱事贵”“贵贱有等”“别尊卑,异贵贱”,《管子》中“贵贱有分”,直至董仲舒所说“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等等,都是讲的官民关系。以官为贵,以民为贱,贵贱有别,以强调名器之尊。文中的“贱”,都是指普通庶民,所以应该说这是相对意义上的“贱”。

“贱”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特别低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这个意义上的“贱”或“贱民”,就不仅相对于贵族、缙绅,即使相对于一般百姓而言,他们的地位也是卑下的。所以说这是绝对意义上的“贱”。

在我国古代什么人属“贱民”,历朝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有一个演化过程。虽然各朝代均有法律地位明显低于庶民的一类,诸如奴婢、番户、杂户,以及部曲、客女等,但在法律中一般不用“贱民”之称。“明代,律法为之一变,良贱律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经先生的考证,明代的贱民当指乐户与倡优,“大约除乐户娼优而外,明代诸杂户的法律地位都不是贱民,而与一般凡人没有差别”。“《大清律例》里的良贱律承自明律,奴婢仍是贱民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又明确地将若干其他的人纳入贱民的范围。‘贱民’这个概念被正式法律化了”。他认为:“在法典中十分明确地规定贱民的范围,则只有清代。清代的法典,把贱民作为一个等级来对待,贱民被置于清代的等级系列之中,这显然是清代法典的一个特点,同时也是清代具有特色的一个社会现象。”

经先生对清代的贱民做出如下的总结:

第一,与主家有主仆名分;第二,不得与良民共居处、同坐共食;第三,从事服役劳动;第四,不得与良民通婚姻;第五,不得应考、报捐;第六,服饰有限制。他认为:奴婢、娼优和乐户同属一个等第,这是贱民等级中最低的等第,从而也是清代等级阶梯的最低一级。……乐户、娼优之所以入贱,是因为他们的职业是侑酒视寝,以色相取悦于人,为人所不齿。 [91]

虽然在元以前没有贱民的名称,但就乐户说来,以上诸条自乐籍制度形成以来均存在,只是实施过程中的宽松度有所不同。唐代音声人等俱是配隶之色,既为“隶”,其贱民身份是没有什么疑问的。经先生在此将乐户与倡优职业特色一面讲得很到位,却将他们职业特色的另一面给忽略了,即“以声色娱人”中“声”之一面。我们这里所要重点探讨的正是乐户的社会功能“声色娱人”中“声”的方面——由这一人群所创造传承的音乐文化传统。

乐籍制度实施的千百年间生发出多种相关的称谓(别称),诸如官妓、官奴婢、女乐、官鼓手、吹鼓手、乐人、乐工、乐籍、王八、龟、亲家、龟家、内人、音声人(宫廷音声人、官府音声人、寺属音声人)、伶人、走行道的、行道家、龟疙瘩、龟甲、奴胎等,不一而足,这反映出历史长河中人们对这一群体的看法与认识。下面,我们择其要者,对这些称谓加以分析解释。

1.官妓

历史上“妓”者,无论“妓人”“妓女”“女妓”“乐妓”,除了以卖淫为业娼妓的含义,更为重要的则是歌舞女艺人的意思。唐代张figure_0086_0015《朝野佥载》卷三:“上笑唤妓人问,云见二龙头张口向上,遂怖惧,不敢奏乐也。”韩愈《顺宗实录二》载:“癸酉,出后宫并教坊女妓六百人。”宋代张邦畿《侍儿小名录拾遗》:“真娘,吴中乐妓,墓在虎丘山路傍。”即便是直接称呼妓女者,在唐代之前也是歌舞女艺人之意。《后汉书·济南安王刘康传》云:“错为太子时,爱康鼓吹妓女宋闰,使医张尊招之,不得。”而唐代陈鸿《长恨歌传》则云:“后宫才人,乐府妓女,使天子无顾盼意。”[92]

联系到乐籍制度,宫廷中教坊的女妓均为官妓,也就是歌舞女艺人。虽然地方官府所辖的官妓有娼妓之意,但歌舞女艺人的含义依然是存在的。《扬州画舫录》卷九:

国初官妓,谓之乐户。土风立春前一日,太守迎春于城东蕃厘观,令官伎扮社火春梦婆一,春姐二,春吏一,皂隶二,春官一。次日打春官给身钱二十七文,另赏春官通书十本。是役观前里正司之。至康熙间,裁乐户,遂无官伎,以灯节花鼓中色目替之。 [93]

此处显然是将乐户与官妓相提并论,官妓即是乐户。

2.官奴婢

《大唐六典》卷六:“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可见,官奴婢应该是包括乐籍在内的。官奴婢即是“官户”。《大唐六典》将官奴婢、官户、番户称谓之间的关系表述得非常清楚。

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已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业成,官户例分番,其父兄先有伎艺堪传习者不在简例。
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
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已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
官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有疾太常给其医药。
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并不得养良人之子及以子继人。
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 [94]

官奴婢,为男女官户的总称。以上的条例将包括乐籍中人在内的官奴婢应尽的义务、相应的限制规定、待遇、对这一群体的管理都有交代。而且规定了外州的乐籍中人选拔到宫中应教习的年龄,最小的十三岁便开始在宫中执番。至于孟郊《教坊歌儿》诗中所云教坊有十岁能歌“朝天”者,则可能是长役宫中乐人的后代。

3.女乐

在先秦时期的典籍中已为常见,《楚辞·招魂》中有“肴羞未通,女乐罗些”之句。《后汉书·马融传》中则有“常坐高堂,施绛纱帐,前授生徒,后列女乐”。在没有乐籍制度之前,女乐所从事的亦是歌舞伎乐,声色兼备。因此,乐籍制度建立前后女乐的职能和功用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将其以专门的乐籍归之,成为有名籍的专业乐人。这一群体分属不同的机构,即在宫廷、王府、地方官府和军旅者。归入乐籍的女乐不享有平民百姓所应享的权利,常常遭受非人的待遇。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上伏村一块康熙年间修庙公约的石碑上载有“赛时女乐牲口,即令科头牵喂,不得在庙”[95],这是讲迎神赛社时乐户中女性的境遇。在封建社会,妇女本身就受压迫,而乐户中的女性,更是灾难深重。这里竟是将她们与牲口为伍!真可谓凄凄惨惨戚戚。

4.官鼓手、王八

宫廷或地方官府中值事乐户称谓的一种。更多指乐户中的男性,是他们的职业演化出的称谓。民间“王八戏子吹鼓手”,是对他们的特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三种称谓指同一类人,即乐户。“王八”者,一说是因为他们“忘了忠、孝、廉、洁(耻)、喜、怒、哀、乐,由谐音忘八,而得名王八”[96];另一种对“忘八”的解释为忘掉了“仁、义、礼、忠、孝、悌、信、廉”。我以为后一种可能更接近实情。

所谓“戏子”,可溯至唐代。自唐玄宗在禁中设置梨园,亲自教授由教坊中选入的乐籍人士——主要是乐妓、女乐,称为前头人、内人、皇家梨园弟子,这一群体是教坊乐妓中的佼佼者。其后唐玄宗便有被尊称为梨园戏曲界祖师的说法。自宋代以下,戏曲逐渐成为文化生活中的不可或缺者,作为教坊中主要部分的戏曲,更是由乐户来承担,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清代。甚至在民国时期,乐户们在迎神赛社中的主要任务之一,还是搬演队戏——乐户戏。而且,戏曲中的角色相对固定,谁家承担什么角色,均是世代相承。每当有风俗节日,由科头们招呼,将各自承担固定角色的乐户们集合在一起,便是一台完整的戏。从梨园算起,这戏子的称谓,最初恰恰是对宫廷教坊中的乐籍而言的。

所谓吹鼓手,更是乐户们的“专利”。“鼓吹”源于军乐,以后为宫廷中的仪仗乐队引入。军中乐营以鼓吹为要,宫中太常旌旗鼓吹,更是由州县乐户们轮值。这样,从宫廷、地方官府到军队,形成了完整的鼓吹乐体系,无论是道路、卤簿、仪仗、庆典等场合,都少不了鼓吹乐。这些人虽然身份卑微,却是不可或缺,他们到宫廷和各级官府执事应差,成为拿俸银饷钱的官鼓手。我们注意到,民国期间许多县衙之中依然有此类人色在执事应差。由于除籍后宫廷以及各级王府中已经没有了乐户应差,所以官鼓手的数量相对较雍正之前要少得多,这就形成乐户中的一部分人依旧在地方官府应差,而另一部分人自寻生路的局面。其实,吹鼓手与官鼓手是一回事。只是有在官与不在官之分,而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所有的吹鼓手都是由贱民中的乐户充任的。

5.乐人

指贱民身份的乐籍人员,有时直呼为乐户,有时则称乐籍,在不同的典籍中亦以“乐人”称呼此等人色。《三朝北盟会编》载:“金人来索御前祗候,……教坊乐人、……杂剧、说话、弄影戏、小说、嘌唱、弄傀儡、打筋斗、弹筝、琵琶、吹笙等艺人一百五十家,令开封府押赴军前。”[97]这里的乐人为教坊中人,是以“家”为单位计算的。

6.乐工

先秦时期即有此种称谓,指宫廷中级别较低的音乐人才。先秦时期,较为高级者则为乐师,诸如师乙、师旷、师襄、师涓、师延、师文等,而一般乐工由奴隶为之。自乐籍制度建立,乐工则是乐籍人员的另一种指代。工乐杂户也是指此类。

7.乐谱

指乐户的名籍,即在籍的乐人。凡乐户均在籍,因此,乐籍又是乐户的另一称谓。既然两者等同,典籍中所涉乐籍为乐户便是容易理解的事情。这应为北魏以下乐户人员的统称。《全唐诗》所记“薛涛,字洪度。本长安良家女,随父宦流落蜀中,遂入乐籍”[98]。这样一位本是官宦人家千金的才女,流落乐籍,以其诗名乐技而名噪一世。应当指出的是,薛涛当年是入乐营之籍的,可见无论是乐营还是教坊人员均为“乐籍”,官府、军旅中均有管理此等人色的部门,以下史料可以说明这一点。

罗虬,辞藻富赡,与宗人隐、邺齐名。咸通、乾符中,时号三罗。广明庚子乱后,去从鄜州李孝恭。籍中有红儿者,善肉声,常为贰车属意。会贰车骋邻道,虬请红儿歌,而赠之缯彩,孝恭以副车所贮,不令受所贶。虬怒,拂衣而起。诘旦,手刃,绝句百篇,号“比红诗”,大行于时。 [99]

唐代杜牧《张好好诗序》:

牧太和三年,佐故吏部沈公江西幕。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后一岁,公移镇宣城,复置好好于宣城籍中。后二岁,为沈著作述师以双鬟纳之。后二岁,于洛阳东城,重睹好好,感旧伤怀,故题诗赠之。 [100]

宋代的地方州府也有归教坊管辖的在籍乐人。《梦粱录》云:

初八日,寿和圣福皇太后圣节。前一月,尚书省、枢密院文武百僚,诣明庆寺启建祝圣道场,州府教集衙前乐乐部及妓女等,州府满散进寿仪范。向自绍兴以后,教坊人员已罢,凡禁庭宣唤,径令衙前乐充条内司教乐所人员承应。 [101]

元承继宋的制度,乐籍应有所本。无名氏《云窗梦》第一折:

两京诗酒客,烟花粉子头。老身姓郑是这汴梁乐籍。

《古今小说·众名姬春风吊柳七》:

当日就唤老鸨过来,将钱八十千付作身价,替月仙除了乐籍。 [102]

明代乐户有乐籍当无疑问。但《万历野获编》载乐籍又称“花籍”。由此说来,所谓乐籍、妓籍、花籍者,其实是一回事。乐籍的称谓一直延续到清代,这与乐籍制度是一致的。清赵翼《高邮吊毛惜惜》诗:

死患事岂责蛾眉,乐籍编成此段奇。

在民间,人们更多将乐户与妓馆相联系,妓女也是入乐籍的。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讲了一个宣德年间淮安府外号为“蔡酒鬼”的蔡指挥遭遇横祸,全家被盗匪截杀,十二分姿色的女儿蔡瑞虹被盗匪污辱后大难不死,几经磨难,终于为家人复仇的故事,其中有云:

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那乐户家里先有三四个粉头,一个个打扮的乔乔画画,傅粉涂脂,倚门卖俏。……乐户与鸨子商议道:“他既不肯接客,留之何益!倘若三不知,做出把戏,倒是老大利害。不如转货与人,另寻一个罢。” [103]

《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

珍哥年一十九岁……卖与不在官乐户施良为娼。

所以我们说,乐籍与乐户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可以互换的。

8.龟、龟家

龟者,缩头猥琐,由此形容乐籍中人的形象。他们没有社会地位,夏天要走太阳地,冬天要走阴凉地,在百姓家中上事吃饭不能上桌,如此等等,处处显示出其卑微的身份,因此百姓们称其为“龟”。此外,乐户着绿色服装,以别于庶民百姓。乐人服绿,是有严格界定的。唐宋时期的典籍中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话录》卷一载:

德宗初登勤政楼,外无知者。望见一人衣绿乘驴戴帽至楼下,仰视久之,俛而东去。上立遣宣示京尹,令以物色求之。尹召万年捕贼官李镕,使促求访。李尉伫立思之曰:“必得。”及出,召干事所由于春明门外数里内,应有诸司旧职事使艺人,悉搜罗之。而绿衣者果在其中。诘之,对曰:“某天宝教坊乐工也。上皇时数登此。每来,鸱必集楼上,号随驾老鸱。某自罢居城外,更不复见。今群鸱盛集,又觉景象宛如昔时。心知圣人在上,悲喜且欲泣下。”以此奏闻。敕尽收此辈,却系教坊。李尉亦为京尹所擢用,后至郡守。 [104]

捕官得知其衣帽特征后,马上召集的是艺人,可见艺人服绿。因乌龟背多为绿色,又因历史上乐户中的女乐常常就是妓女,所以,民间对乐籍中人常常称之为“戴绿帽子”的。从行为上、服饰上都是对乐户贱民身份的认定。而乐户之家也便称之为“龟家”。

9.亲家

依律,乐户只允许当色婚配,不许与庶民为婚,因此,这些散居在各乡镇的乐户们,在结姻缘之时,便以邻近乡镇的同籍中人为偶。因此,一县之内,乐户们只有几姓,且都有亲缘关系,很好辨认,绝不像庶民的姓氏那样庞杂。在山西,民间常常称乐户们为“亲家”,这个词汇在特定的环境中使用常常含有贬义。

10.营妇(营户)

营妇者,即营户中的女性。军中乐营早于乐户而存在,归入乐户应该是在有乐籍之后。乐营为军中鼓吹以及军中享乐而设。所谓营妇,在某种意义上是随军的营妓。这些人很可能是阵获俘虏,也可能是罪臣的亲属,总之是获罪之身。《宋史·仁宗本纪》云:“天圣九年闰九月,诏营妇配南北作坊者,释之。”《刑法志三》云:“妇人应配则以妻窑务,或军营致远务卒之无家者,著为法。”《叛臣传》云:“初张邦昌居内廷,华国靖恭夫人李氏拥邦昌,高宗下李氏狱,词服,赐邦昌死,李氏杖脊配军营务。”官使妇人、风声妇人、风声贱人为营妇之别名,当是军中乐营女乐的称谓。乐营中的营妇亦有征调到教坊中者,这应是同一层面群体的角色互换。

11.内人

在唐代专指宫廷之中奴婢身份的服务人员。宫中内教坊乐人,由于受到皇帝的宠爱而有别于外教坊者,通常也以内人相称。玄宗亲自设置的梨园,即是由内人填充,选取内教坊中资质洁丽者,成为皇帝亲自调教的对象。梨园弟子亦称内人、前头人。

12.音声人

这是唐代对宫廷、军队、地方官府以及寺庙所属在籍乐人的总称。虽然宫中乐籍分工较细,称谓中专有音声人一类,但据史料看,音声人的称谓有泛指和特指之分。泛指为所有的乐籍人员,而特指则是仅限于宫廷中的某一部分乐籍人员。

13.伶人

历史上伶人主要是指从事声音和行为艺术者。“王八”“戏子”“吹鼓手”的称谓,则是对此等人色所言。因此在乐籍制度建立之后,伶人亦是对乐户艺人的一种别称。

14.奴胎

是元代对乐户家子女和奴婢的贱称。乐户人家有“世袭”的意味,轻易不会让他们脱籍的,这种残酷的制度使得乐籍中人可能从娘胎中就注定了一生的悲惨命运,因此,对乐户家的子女称其为奴胎是有其历史背景的。马致远《青衫泪》第一折中有:“想别人家奴胎,也得个自在。”[105]表现了乐户子女一种无奈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