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 “入赘”男子,是否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入赘”是指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农村也称为“倒插门”。在部分农村地区,仍有男子“入赘”后改姓为女家姓氏,不再继承生父母财产,也不承担赡养生父母义务的习俗。但是入赘男子不赡养亲生父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除此之外,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因血缘形成的血亲关系是不能割裂的,成年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并且,“入赘”仅仅是双方对婚后生活地点、生活方式的一种约定,不能以登记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而免除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样也不能因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而免除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至今仍有人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入赘”男子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与出嫁女儿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一样,是不得免除的法定义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赡养老人,可以承担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否则,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