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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孙子女对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法定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隔代直系血亲,也是除了父母子女关系之外最亲近的直系血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由父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由子女承担,祖孙之间并不因此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但生活并不总是完美的,将父母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子女去世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交给有抚养或赡养能力的隔代直系血亲照顾,这不仅是历史传统,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我国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如果父母早逝,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就需要把未成年弟、妹扶养成人,等到兄、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时,由其抚养长大的弟、妹也需要承担对兄、姐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