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声奏稿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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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七 丈田步弓新旧分用折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一日(1873年8月3日)

江苏巡抚臣张树声跪●1奏,为苏省丈田步弓拟请新旧分用,恭折仰祈圣鉴事。

案据苏州绅士前右春坊右中允冯桂芬等具呈:苏省新复各州县清丈地亩,业经工部颁发弓尺式样,自应遵照办理。惟查各省弓尺长短不同,有应用部弓者,有应用本地旧弓者,各州县应备两弓,遇有土田词讼,方可分别遵用。现当重修《赋役全书》,尚有必须通境丈量之处,所用弓尺自应详查例案,画一办理。恭查《大清会典》开载:乾隆十五年,奏准各省旧用弓尺开明到部,江苏等省均未遵照部颁弓尺,或三尺二三寸或七尺五寸为一弓,或二百六十弓或七百二十步为一亩。若令各省均以部定五尺之弓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倘大于旧用之弓,势必田多缺额,正赋有亏。小于旧用之弓,又须履亩加征,与民生未便。且经年久远,一时骤难更张,已据开明报部存案,亦毋庸再议增减。嗣后有新涨、新垦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不得仍用本处大小不齐之弓等因。又查《皇朝文献通考·户部则例》,语有详略,大指相同,自宜永远遵守。是所丈苟非新涨、新垦之田,应用江苏省旧用弓尺之确证也。

现在苏省办理清粮厘正科则,应请申明旧例,于前颁部弓之外兼用苏省六尺旧弓,一具通饬各属,将旧有之田仍用六尺旧弓,新涨之田遵用五尺部弓。似此分别办理,庶免混淆滋弊等情,由苏藩司详经前升抚臣张之万咨部立案。旋准工部咨复:如此画清办理,似属平允。惟丈量田亩事宜,赢缩多寡,国赋攸关,仍令酌核奏明遵办等因,当经转行遵照去后。

兹据苏州藩司恩锡详称:伏查部颁新弓系用营造尺五尺,苏省旧弓系用鲁班尺六尺。以尺数论,旧弓较多一尺,实则鲁班一尺合营造尺仅八寸八分。以六尺计之,合营造尺仅五尺二寸八分,并不足六尺之数。该绅士冯桂芬等所请拟将新垦、新涨升科各田概用新颁五尺部弓,原存旧田仍用六尺旧弓,分别清丈,尚属公允,且●2系恪遵我朝会典成案。所有苏省各属田地现在清丈,应请循照办理,以期画一而免混淆,详请具奏前来。

臣复核无异,除咨明户、工二部查照外,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饬部核覆,施行。谨奏。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一日●3

(朱批):该部议奏●4

同治十二年七月初二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5

【案】此折原件[40]、录副[41]均现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兹据校正。

1.【江苏巡抚臣张树声跪】刊本无此前衔,兹据补。

2.【且】刊本无“且”,兹据原件校补。

3.【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一日】刊本无具奏日期,兹据原件补。

4.【该部议奏】此朱批据原件补。

5.【同治十二年七月初二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此奉旨日期与内容,据录副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