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广西省的行政督察委员制(1927.10—1929.2)
广西省是继广东省之后,第二个建立省县间政府制度的省份,同时也是实行自定管县政府制度时间最长的一个省份。
广西民政厅长粟威因为民政最高机关远在南宁,桂林柳州等处属重镇,但距首府辽远,民政厅对于各该重镇军民两政,颇感鞭长莫及。故变通广东各属行政委员办法,分全桂为若干区,每区设行政督察员一人,以便督促指导各该区内一切行政进行事宜,拟具《广西各区行政督察委员条例》,呈广州政治分会请核议施行。政治分会第六十二次会议议决交分会委员黄绍竑审查。1927年10月14日下午广州政治分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时,黄绍竑报告审查经过,大会旋即议决通过[27]。
黄绍竑在回忆录中也叙述了建立该制的原因是:“广西地面辽阔,人烟稀少,加以那时除了几条勉强通行的河道之外,陆路交通,十分艰困。省会南宁,地位备处南隅,省政府对于全省九十余个县单位的指挥监督,自感困难,尤以桂林、柳江、田南(即百色)、镇南(即龙州)各区为甚。陆谭时代的道尹制度,于民国十年的时候取消了,要把它恢复过来,固有困难,而且距离省府较近,及交通便利的地方,也无须乎要加多这个中间的行政组织。所以,我那时为暂时权宜计,特于距离省会辽远而交通困难之区,设置行政督察委员。因为我觉得前清的府道及民初的道尹,都是固定的官制,未免呆板了些,既经撤废,自不必再行回复。而广西若干地区,在那个时候,有确属需要一个中间组织,以补省政府耳目所不及。经再三研究的结果,乃改用行政督察委员的名义,为监督考察边远地区各县行政的负责者。这实在为现时(1945年——引者注)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嚆矢。不过那时的组织很简单,只是一个在特定区域设有机构的视察员而已。”于是,省政府委任张任民为桂林行政督察委员,辖桂林、平乐各县;黄勉为柳州行政督察委员,辖柳州、庆远各县;郑承典为镇南行政督察委员,辖龙州、太平各县;冯冠伦为田南行政督察委员,辖百色、思恩各县[28]。11月2日,省政府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议决公布《广西各区行政督察委员暂行条例》,正式建立行政督察委员制。
《广西各区行政督察委员暂行条例》
第一条 省政府因辖境辽阔,为便于督促指导一些行政之进行,得于旧定桂林、柳江、田南、镇南各边远道区,暂设行政督察委员。
第二条 行政督察委员,直隶于省政府,督促及指导所辖区内一切行政事宜,并考核其成绩,呈报省政府核办之。
第三条 行政督察委员,对于省行政之命令规定事件,有所献替得陈述意见,咨商各主管官厅,或呈请省政府核办。
第四条 行政督察委员,于所辖区域内各管理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咨商各主管官厅停止撤销其命令或处分。
第五条 行政督察委员,于所辖区域内各官吏,认为应付惩戒或奖励者,得咨商主管官厅,或省政府核办。
第六条 行政督察委员,于所辖区域内行政事宜,认为应会商及指导者,得召集县长及其他官吏之全部或一部会议。
第七条 行政督察委员,须随时出巡考核所辖区域内官吏成绩,并切实指导,随时将考核情形,列报省政府。
第八条 行政督察委员,对于特别官署之督察方法各依其官制定之。
第九条 行政督察委员,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呈由省政府请驻扎邻近之军队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呈请时,得径向各该军队长官请其出兵。
第十条 行政督察委员,应每月一次将其职务经过呈报省政府查核。
第十一条 行政督察委员,于区内适宜地点设办公处,设督察委员1人,秘书1人,办事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行政督察委员,由民政厅提出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任免之,秘书由督察员呈请省政府任免职,办事员由督察委员委任之。
第十三条 行政督察员办公处之编制及经费另定之。
第十四条 行政督察委员办公处办事细则,由行政督察委员拟具,呈由省政府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29]。
广西省政府将“广西各区行政督察委员暂行条例及经费表办事细则等”上交国民政府备案。1927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批示:“以与法令抵触即批饬撤销在案”,“遵照本府第二八三号批示办理”“无庸议”[30]。实际行政督察委员制实行至1929年2月,因“全省的交通网大致完成”和新桂系在蒋桂战争中失败“始行撤销”。而制度的主导者黄绍竑脱离新桂系,1932年由汪精卫延请出任内政部部长,以其在桂经验,拟制并推行“行政院专员条例”。
黄走后,李宗仁、白崇禧执掌桂省,与中央分庭抗礼。在管县的制度问题上,一直自行其是,在1940年以前没有实行中央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而是自创设置了民团区指挥部制(1930.4—1934.3)、行政监督区制(1934.3—1940.3)。这些后来的制度就职权而言,与行政督察委员制有一定的差别。
行政监督区制是桂省归顺中央前实行的最后一个自创管县政府制度。设立于1934年省政府合署办公后,3月10日省政府委员会第一二二次会议议决公布《广西省行政监督督察章程》,将全省划为8区,派各区民团指挥部指挥官兼任,并有省政府委派秘书及助理员各1人,协助办理,不另设公署。其职掌包括:(1)督饬各县政府依照省政府所颁之施政准则分期进行;(2)督率各县政府办理县与县之间关联事项;(3)省政府特别委任事项,并负考核各县长工作成绩之责任。由于“行政监督组织既属简单,故每年所需经费不多”,规定每区月均经费800元左右[31]。但1935—1937年的实际经费数额为2547元至8435元不等(表1-1),多地经费超出当时豫鄂皖三省“剿总”规定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经费5250元。
表1-1 1935—1937年广西省“行政监督”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