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里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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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本来是买房,交了5万元才知道签的是租赁合同

欺诈·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故事

做小生意的朱先生由于小孩要上学而有置业的打算,他看中了某公寓。公寓招商中心的销售人员介绍,该公寓有对应的学位,附近房价每平方米价格已经过万元,而他们这里只卖4000多元,但只有33年的使用权。朱先生觉得很划算,当场就交了5万元的费用,其中包括2万元定金和3万元的装修费,回来才发现,合同上的抬头竟是“使用权转让协议”。

该公寓招商中心的销售人员向找上门来的朱先生明确表示,我们是在租房而不是卖房,物业使用权转让也就是租赁,怎么会有产权问题?你来这里是交租给我们,怎么会有买卖问题呢?所以我们签的合同也是租赁合同。是你自己搞错理解为买房了。协议不是我们逼你签的,是你自己看过以后才签的,对吧?

对于销售人员的改口朱先生并不接受,他说销售人员当时不明说出租,反反复复提到的都是买房,更没有说这是租33年,现在看来,那只是他们的宣传手段而已。他要求对方立即退还他所交的5万元费用。那么,像该公寓招商中心的销售人员这样“卖房”算不算是欺诈行为?朱先生应该怎样去维权?

故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和合意。合法是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意是符合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合同编中,对那些“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中,销售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反复提到“买房”,反复使用“买”字,这其实就是在有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形成一种误信,让消费者误以为对方是在销售房屋,自己是在购买房屋,而不是租赁。同时,销售人员一直以其租赁价格和附近房屋的买卖价格进行对比,而不是与其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对比,也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在买房而非租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且在此基础上缔约并付款,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朱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撤销后,该公寓招商中心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另外,销售人员对朱先生的营销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朱先生也可以以商家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实现其要求商家退款的目的。

最后,建议消费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清楚拟购买标的物的产权状况,对那些“小产权房”,一定要倍加小心,不要只关心价格,更应关注自己将来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是买卖,还是租赁,能不能办到产权证,这是购房前必须清楚的事项,切不可像故事中的朱先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