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里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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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初一女生怀孕失学谁之错?

行为能力·受教育权·刑事责任

故事

13岁的女生小珍(化名)打掉了与15岁男同学小刚(化名)的孩子,对于两人的感情,小珍表示是真爱,发生关系是自己心甘情愿的。小珍的爸爸李先生说,小珍今年刚上初一,暑假期间小珍频频找各种借口不回家过夜,虽然李先生和妻子担心,但每每有“女同学”发短信或打电话报平安,他们也就信以为真了。直到今年9月,刚上初中不到两个星期,老师通知家长小珍身体不适,先后经过两家医院诊断,李先生才得知小珍竟怀了2个多月的身孕。

小刚的父亲胡先生承认小珍的身孕是由儿子小刚造成的,主动垫付了小珍进行人流手术的费用。对于李先生提出的6000元补偿费的索赔要求,胡先生表示目前偿还不起。因为这件事情传开了,学校就把两人都开除了,李先生想要回5000多元的学费,但学校方面要求他签一份《自愿转学声明》才能退款,他只好签了。

国家规定,9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那应该如何看待这份《自愿转学声明》?小珍怀孕,小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小珍的父亲索要的6000元补偿费合理吗?

故事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两位少年的早恋触及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监护责任、刑事责任年龄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首先,说说这份《自愿转学声明》。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适龄少年有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他们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可以批评教育,但不得以此为由开除他们。可见,小珍和小刚学校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学校以家长签署《自愿转学声明》为条件,胁迫家长签字后才可以办理退款事宜,则学校的做法涉嫌胁迫。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即使家长在这种情况下签署了这份《自愿转学声明》,事后也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自愿转学声明》,从而保障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其次,说说小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仅从上述简单的文字表述,我们不能得出罪与非罪的确切结论。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这个案例来讨论一下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那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综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一般结论是,年满14周岁的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可见,案例中的小刚与小珍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能涉嫌强奸罪。

当然,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了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案例中的小刚和小珍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司法机关有可能不认为是犯罪。

最后,说说小刚是否对小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该由他的父母代理。也就是说,即使小刚要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也应由他的父母代为履行。本案中,小珍因接受人流手术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还遭受了人格权、名誉权损害等损害结果,小刚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需要代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小珍的父亲提出的6000元补偿费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