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里的民法典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6章 恋爱时为对方花出去的钱能要回吗?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赠与·附条件赠与

故事

去年8月,冯先生在一家按摩店认识了李女士,她称自己离婚了。双方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在9个月的交往中,冯先生对李小姐基本上是“有求必应”。李小姐频繁用各种理由让冯先生给她微信转账,或者帮她在网上买手机、化妆品、药物等,算上吃饭等消费,花了冯先生近5万元。

今年4月,冯先生意外发现,女友告诉他的姓名、年龄以及户籍等信息都是假的,年龄少报了5岁,实际年龄已经39岁了,而且未离婚。一怒之下,冯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2万多元。但李女士却说,他们只是顾客与技师的关系,并直言从未喜欢过冯先生。李女士承认当初确实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但她表示自己在娱乐场所工作,这些都是“行规”,至于冯先生称在她身上花了5万元左右,实际上无法计算清楚。

当冯先生发现她有老公之后,双方纠缠不清,李女士想息事宁人却连机会都没有。冯先生报警后,李女士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在此期间,冯先生喝农药自杀未遂,这又增加了她的心理负担,李女士说她已经接近崩溃。

那么,冯先生花在李女士身上的钱能要回吗?李女士谎称自己离婚了,这是什么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吗?

故事评析

本案是赠与行为纠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冯先生的赠与行为有受欺诈的性质,因受欺诈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来说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原来冯先生赠与李女士的东西,或者是消费时额外支出的费用,冯先生是可以要回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到女方的工作场所消费的钱,是不能要回的。因为冯先生是去按摩,去消费,消费时已经享受了相关的服务,故该费用不能退回。

假如冯先生和李女士是真心相爱的,那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分手后哪些可以要回呢?一般情况下,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和一些消费性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是不可以要回的。但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第一,赠与人在赠与期间明确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贵重物品,如果双方最终分手,赠与财产附带的条件无法达成,则受赠人基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些贵重物品给赠与人。第二,基于习俗给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作出了相关规定。简单来说,即一方给付彩礼时如果明确表示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在双方没有缔结婚姻或者感情破裂后,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但是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界定。第三,转账红包。如果红包、转账的数额比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借贷或者基于共同生活消费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但是在特殊时间(如七夕节、情人节等)或者以特殊数字形式如“520”“999”“1314”转账的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受赠方无须返还。

本案中,李女士明明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却谎称自己已离婚,其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冯先生基于相信李女士离婚,且以结婚为目的向李女士进行了多次赠与。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冯先生可以以李女士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行为,从而达到要求李女士返还财物的目的。而从李女士的角度来讲,目前的局面是其欺骗了冯先生所导致的,其因欺诈而取得的财产,一经法院撤销,即应返还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