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16:02:31
第1章 第二版前言
第2章 前言
第3章 《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擅自修改矿物检测数据未必构成走私故意
第4章 公司领导审批并不意味着其对走私必然知情或必然存有主观故意
第5章 虽客观上有帮助行为但难以证实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仍无法定罪
第6章 行为有悖常理不一定能证明当事人有故意或明知
第7章 可采取证明方式认定主观故意时不必采取推定方式
第8章 间接证明方式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方为有效
第9章 事实推定应适用高于法律推定的证明标准
第10章 在非设关地接驳偷运进境的货物可推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第11章 事前无通谋即便提供过多次帮助亦未必构成走私犯罪故意
第12章 将长粒米伪报为中短粒米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第13章 货主“明知”他人将长粒米报成中短粒米未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第14章 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第15章 如实申报后由于海关的不当行为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而予以放行的行为可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第16章 未参与走私行为核心环节的普通员工难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第17章 曾因“同一”走私行为被定罪处罚不必然推定有走私犯罪故意
第18章 因不明知而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应认定为有故意
第19章 持择一故意的,在择知范围外成立事实认识错误
第20章 误把犯罪行为当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实施的情形能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第21章 未有效消除怀疑的“惑知”仍属“明知”
第22章 《走私犯罪及形态的认定》:寄售在现有法律条件下难以构成走私犯罪
第23章 走私人未归案的情形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准走私犯罪
第24章 未查清当事人参与走私具体数量的不应对其定罪处罚
第25章 无法完全证明“邮箱单证价格”系真实成交价格的不能定罪处罚
第26章 未查扣的象牙因无法鉴定及难以查明事实故无法定罪
第27章 尚未进入报关环节 尚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28章 行为人因其他原因被刑拘后,其他共犯仍按原计划实施走私,行为人未继续实施的,是否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29章 货运通关走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情形不宜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30章 尚未提取 销售且尚未申请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情形构成未遂
第31章 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应以货物跨越关境并过驳作为既遂认定标准
第32章 走私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偷逃税款数额不宜一概简单相加作为案件涉税数额
第33章 未进入申报环节之时被迫扔掉弹药的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第34章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提供批文的单位及责任人如无特殊情节应认定为从犯
第35章 对声称仅形式审核申报资料的单位不宜宣告无罪
第36章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后主要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去向的,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37章 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宜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第38章 名义性承包或挂靠的情形宜认定为个人走私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第39章 单位意志系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
第40章 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第41章 特定情形下单位分支机构可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第42章 特定条件下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可上升为单位意志
第43章 特定条件下(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职权协助他人走私)宜将分支机构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协助主体
第44章 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已超过个人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起刑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第45章 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宜区分主从犯
第46章 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应如何区分主从犯?
第47章 单位主从犯与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关系应保持相对一致性
第48章 《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单位自首的效果一般可自动及于直接责任人员
第49章 单位自首并不意味着直接责任人员必然成立自首
第50章 走私犯罪中特别自首的成立
第51章 投案自首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因其他一般性违法接受调查时又主动交代该新罪的,应认定为自首
第52章 海关价格例行调查时如实供述且主动提供定罪书证的应认定为自首
第53章 旅检例行检查查获未申报应税物品,在海关关员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
第54章 例行安检时,携带毒品的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55章 自动投案后虽然供述的犯罪数额过半数,但未供述的部分足以影响案件定罪或加重刑罚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第56章 《走私犯罪的证据》:经海关查验的报关单及查验记录单之证据效力要高于侦查机关事后收集到的其他一般书证和口供
第57章 仅有收购人口供而无其他充分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准走私犯罪
第58章 跨境电商走私案仅凭模糊证据难以定罪
第59章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无法证明有主观明知的夹藏普通货物难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60章 “发错货”的说法如无其他充分的客观可信赖证据作支撑,较难成为否定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
第61章 经验法则可用于对客观事实的推定
第62章 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的“佣金”不应认定为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
第63章 拍卖费不宜一概计入计税价格
第64章 进口货物的维修费并非一概都不能计入计税价格
第65章 伪报贸易方式并非一概构成走私犯罪
第66章 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等费用虽未单独列明,亦不宜计入计税价格
第67章 如何理解《刑法》第153条中“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之意涵?
第68章 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罪名认定
第69章 仅对特定种类或同质的走私对象持故意可排除其他不同质罪名的成立
第70章 对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数额认识错误将影响量刑
第71章 走私柴油案不宜引用《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
第72章 明知系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而单纯收购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73章 1年内3次走私入罪规定中的前两次走私对象宜限定在普通货物 物品的范围之内
第74章 走私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75章 二审期间才生效的司法解释如对被告人有利应有溯及力
第76章 如何看待海上偷运走私犯罪中的“合法证明”?
第77章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对合法颁发的许可证未经法定撤销程序难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第78章 起运时货物属性为非禁止类的即便进口时伪报品名亦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第79章 目前形势下走私冻品均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第80章 走私土沉香(白木香)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第81章 走私被明令禁止的疫区动物的情形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第82章 走私檀香紫檀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第83章 《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偷带猛犸象牙等已灭绝的古代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形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84章 对携带购买地允许交易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的行为应如何查明外国法及分配举证责任?
第85章 购买地允许交易珍贵动物制品的条款被取消后还能否以此作为有效抗辩理由?
第86章 从外国偷运在其原产国非国家保护动物进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87章 明知是死体穿山甲而走私的情形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88章 《走私废物罪》:走私的废物中另有普通货物则全案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89章 单纯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第90章 《走私武器 弹药罪》:因鉴定检材受污染故当事人无法构成走私武器 弹药罪
第91章 一般贸易出口仿真枪伪报品名的情形难以构成走私犯罪
第92章 以为仿真枪系玩具枪而实施走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武器罪
第93章 《走私贵重金属罪》:取消审批项目后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
第94章 走私贵重金属案中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第95章 《走私文物罪和走私假币罪》:携带文物兼珍贵动物制品两种性质的商品进境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第96章 走私白垩纪古脊椎鸟类化石的情形是否构成走私文物罪?
第97章 走私假币罪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第98章 《走私淫秽物品罪》:对“淫秽物品”的认识差异究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
第99章 性药品外包装上的性图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第100章 走私淫秽光盘后又复制贩卖的情形应定一罪还是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