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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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社会公德研究的现状

一直以来,国外的思想家们都十分注重社会公德的研究,出现了“人文主义”公德理论、“社群主义”公德理论、“交往理性”公德理论、“制度性”社会公德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公德理论等。

(一)国外社会公德理论研究的特点

现代西方社会矛盾和社会道德问题凸显促使西方社会公德研究成为热点,各种公德学说层出不穷。其主要特点有:首先,突出个人价值是西方公德研究的主要特征。个人主义是西方近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人生观、伦理观,因此社会公德理论研究仍然以实现个人利益为基础,以个人评价体系主导社会评价体系。其次,理性主义是公德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不管是交往理论,还是社群理论、制度性理论,都是通过某一视角提高人们对社会公德的理性认知,公德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在要求的、自觉自愿的自律性的理性活动。最后,注重社会公德实践,强调教育与生活相结合。既把研究成果通过学校教育进行快速传播,也将公德情感情操教育植根于生活,强调通过生活进行公德教育。

(二)国外社会公德理论的主要观点

“人文主义”公德理论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注重个性的培养和教育,主张通过培养人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等优秀品质促进公共道德水平的改善和提高,通过保障个人的权利来彰显社会公德的价值。如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主张根据学生道德发展特点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里考纳的“人格完善理论”直接指出把尊重和责任作为学校普遍的公共道德核心。再有,近现代西方的“人权”学说,提倡“保护妇女儿童”,即把社会公德与个人权利结合起来考察。

“社群主义”公德理论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认为不是权利优先于善,而是善优先于权利,主张权利应该建立在普遍善的基础上,权利让位于普遍的公共道德。麦金泰尔从论证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虚构性入手,说明了“社群主义”存在于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事实,揭示了社会公德的具体历史背景。罗尔斯在其“正义即公平”理论中,认为正义是体制、社团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客观上说明了社会公德的基础是正义。

“交往理性”公德理论以交往理论为基础,从“交往活动”的角度对社会公德进行了深刻说明。哈贝马斯作为该理论的主要代表,认为社会公德的中心原则是“漫谈式地形成意志”,即由拥有自由权利的公民通过平等而公开的讨论,形成舆论,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公共领域里,调节人们行为的不仅有长期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原则,还有在公共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规范等。这些风俗习惯、道德原则、契约规范随着公共领域的发展而发展、完善而完善,从而形成公共道德。

“公民关系”为起点的公德理论核心是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一方面教授学生民主社会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运作方式,另一方面培育学生适宜民主社会的诸种公共习惯和共同美德,包括合作、多数原则、批评性思考、公正、爱国以及自制、同情、宽容、忠诚等。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道德即是教育”,把道德与教育相互统一,把社会公德研究与学生公共道德品格教育相结合,既体现了公德研究的实际效果,也促进了研究与实践的结合,将社会公德研究生活化,这对社会公德理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制度性”社会公德理论抛弃了前现代依赖个人非制度性私德的坚实根基,认为人的任何外在行为和社会制度的建制都必须符合一种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都应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制度性公平,德沃金认为正义是制度性平等,诺齐克认为正义是制度性权利,哈贝马斯认为正义是制度性程序。这些理论奠定了制度建制在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维护中的地位,使道德超越了个体人格价值的普遍道义论,从更客观的角度对公德进行研究。

马克思将社会公德称为“简单道德和正义准则”,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如对人讲礼貌、尊老爱幼、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等。这种道德是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对处理不同社会共同体、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1]。马克思认为同一个阶级由于有相同的利益和生活条件,就有相同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但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在阶级社会中,公德具有阶级性:“指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阶级舆论加以支持的、并实质上体现该统治阶级利益的用来处理人们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基本公德原则、规范。”[3]马克思认为合理的社会或国家应该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4],随着国家阶级的消亡,每个人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那时候的公德是全人类的公德。或者说,当全人类解放以后,道德的主要表现形式将是社会公德。

(三)国外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研究的主要观点

目前国外对网络社会公德的研究主要包含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网络伦理学(Cyber Ethics)、信息伦理学(Information Eth-ics)。国外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研究早期主要是局限于计算机伦理,1976 年,美国应用伦理学家Walter Manner首创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一学科的名称,到了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伦理学”开始流行,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这一新的研究领域。比如赫尔穆特·施密特著《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主要讲述了德国在网络化和全球化进程中,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如何加强社会公德建设。 Pekka Himanen等人的《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主要讲述了黑客对于网络社会公德的冲击,以及如何看待这一冲击等问题。 Richard A.Spinello的《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主要讲述了网络社会以技术范式的形式,如何影响人们的文化生活。 Stuart E.Rosenbaum编辑的《网络伦理学:计算机时代的社会、道德问题》,全面地阐述了网络社会对社会公德造成的冲击,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

国外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领域,有关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国外的一些计算机伦理研究机构和组织还制定了关于网络道德的具体规范。例如美国华盛顿的一个电脑伦理研究所,根据《圣经·旧约》中的摩西十诫,提出了电脑伦理十诫。具体包括:(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做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此外,美国计算机协会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要求其成员遵守下列八条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 (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和计算机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文件;(5)在公共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4.

[3]席彩云.当代社会公德教育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5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7.